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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古代救灾防灾的经验教训2008-7-415:20:04 来源:南方网 进入 【秦楚论坛】 作者简介 赫治清,男,重庆市开县人,1939年10月生,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所研究员,国家清史工程清史编委会典志组专家。长期从事清史、经济史、灾害史等研究,主持中国社会科学院重大课题《中国历代自然灾害与对策研究》。 我国是世界上自然灾害频繁的国家之一。自秦汉以来,历代封建王朝为了巩固政权,维持社会稳定,保证再生产的正常进行,始终把救灾防灾政策,也就是史书上说的“荒政”,作为一项基本国策
2、加以实施。 一、报灾勘灾.--- 报灾,指向官府报告灾情,宋代称作“诉灾”。勘灾,宋代称为检视或检放,指地方官吏或同上级乃至朝廷派遣的官员共同勘查核实受灾范围、程度。秦汉以来,地方发生灾荒,都要及时逐级向上直至朝廷如实报告。官员在复查核实时,往往把轻重灾情分十分定级。宋代报灾最初没有时间限制,往往“秋诉夏旱”,或者“冬诉秋旱”,也就是在收割之后再报。北宋淳化二年(991年)正月,朝廷出台了报灾时限:凡荆湖、江淮、二浙、四川、岭南百姓向官府报告水旱灾害,夏灾四月三十日,秋灾八月三十日为最后期限。明初报
3、灾不拘时限,随时申报。万历九年(1581年)还规定,地方凡遇重大灾伤,州县官亲赴现场勘明,申呈抚、按。巡抚立即将勘实分数具奏,作为复请赈恤的根据。清朝明确要求地方有灾必须及时上报。 清朝勘灾有一套严格程序,比起明朝还要完备,受灾人户要填写简明申报表。经核对后,申报表作为勘灾底册,交勘灾人员一一核查。然后,州县官将结果汇总造册,然后上报。户部接到各地报灾题请后,要派员复勘,查证属实,勘灾结果可作为蠲免的依据。如果有需要赈济的人户,还要增加审户程序,把灾民划分极贫、次贫等各个等级。 报灾、勘灾,是中国传
4、统救灾体制运行中的重要环节,是朝廷救灾的前提和依据。正如朱熹所说,“救荒之务,检放为先”。明清两朝对此要求尤其严格,若迟报逾限或报灾不实,各级官吏都将受到处罚。严重匿灾不报,更要严惩,直至杀头。 二、临灾救助政策与措施 灾情发生后,灾民最需要救助。朝廷的救灾政策措施,主要包括赈济、减免赋税、调粟平粜、转移灾民、抚恤安置、劝奖社会助赈等。.--- (一)赈济严重灾情 发生后,为了及时帮助灾民度过难关,国家往往首先向灾民无偿发放救济钱物,叫做赈济。元代,凡有水旱灾,例行赈济,验口发放,赈期多为两三月。
5、明朝建国初,一般每户给米1石。洪武二十七年(1394年)规定,大口6斗,小口减半。永乐二年(1404年),降为大口1斗,6—14岁6升,5岁以下不给。清前期到乾隆初年对赈济有了统一的政策,各直省灾民,大口日给米5合,小口减半。赈期,水旱灾一律1月。另外按受灾分数及户等极贫、次贫的区别,各加赈3—4个月,甚至半年。从顺治元年(1644年)至道光十九年(1839年),清政府用于赈济的救灾银子约4.5亿两。清代京师每年十月初一至次年三月二十,五城按城设厂煮粥赈济,每城日给米2石,柴薪银1两。各省会也照此办法,
6、在年冬月份煮粥赈济饥民。当时民间也多有此举。 官府让灾民参与公益事业,特别是兴修水利工程,获得相应的赈济钱物,叫以工代赈。这种赈济形式,唐代已经有了,清朝实施最普遍。乾隆皇帝即位不久,就让各省督抚分别缓急,预作估计,一旦发生水旱不齐之时,迅速举办以工代赈。嘉庆皇帝说,“救荒之策,莫善于以工代赈”。因为这既可以解救灾民于困顿,又为国家治理河患、修筑海塘等防灾工程提供了劳动力,一举两得。.--- (二)调运粮食、平抑粮价、转移灾民 及时从外地调运粮食支援灾区,史称“移粟就民”。清代运用比较多,调运的粮食
7、来源,一是国库仓米,二是截留漕粮,三是采购。清代,调粟往往与平粜联系在一起。所谓“平粜”,指政府运用行政手段调运粮食平抑粮价。雍正二年,特大风暴潮灾袭击江苏、浙江,死亡约10万人。政府除及时给予赈济外,雍正帝还命令山东、河南、湖广、江西四省迅速动用司库银,共买26万石粮食,运交苏州和浙江巡抚平粜,抑制灾区粮价上涨。 由于古代粮食储备和运输条件差,一旦发生严重灾荒,如果国家无力赈济和就地安置灾民,势必出现大批灾民四处逃荒求食现象。灾民逃荒,盲目性大,难免沿途抢劫,滋生事端,甚至引发动乱。为此,国家颁布相
8、关政策法令,组织引导灾民有序流动,到丰裕地区就食糊口,这就是所谓的“移民就食”。如《汉书·高帝纪》载,高祖二年(前205年),关中大饥,米每斛涨到1万钱,出现人相食的惨状,国家就把灾民转移到蜀汉地区,并发给他们口粮、路费、安家费等。 (三)蠲免与减征缓征 凡遇灾年,国家都对灾区实行不同程度的蠲免、减征及缓征赋役。汉代除免征田租外,还免征耕地附加税、戍边代役钱、人头税。唐代有免赋税、徭役、户调,免积欠和缓征的措施。元朝规定,受灾十分之八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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