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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2-06
《最高院民一庭庭长纪敏、民二庭庭长宋晓明就民商法热点问题进行解答(2005)》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最高法院民一庭庭长纪敏、民二庭庭长宋晓明就民商法热点问题进行解答2005[主持人]:民商事纠纷影响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人民生活,如何依法及时处理?民商事审判如何为社会与经济和谐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应该说,这些问题与公众生活最为密切,公众也最为关心。今天,我们请到最高院民二庭的宋晓明和纪敏为我们解答。[嘉宾纪敏]:大家好![嘉宾宋晓明]:各位网友大家好![主持人]:纪庭长,今年两会的主题之一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三农”问题事关社会稳定的大局,也是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发展的前提和基础。而依法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对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以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
2、十分重要的意义。作为服务农业的一个重要举措,去年最高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其实,已经有了《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央也有一系列政策措施支持,为什么要出台这样一部司法解释?[嘉宾纪敏]:近年来,“三农”问题已经成为全社会普遍关注的焦点和热点,屮央对此非常重视,相继出台了儿个“一号文件”,像2004年中央一号文件就是《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的政策意见》,2005年中央一号文件是《中共中央关于增加农村工作的意见,2002年8月29FI全国人大通过了《农村土地承包法》,将改革开放以來形成的一系列有关农村土地承包工作的方针政策上升于法律,它
3、对保护广大农民的土地经营权,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具有重要意义。2003年11月4号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第二次全体会议一致认为,国务院有关部门及最高人民法院应在职权范围内尽快建立健全与农村土地承包法相配套的法律规范体系。2004年1月2号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以承办(2004)2号文件发出《关于转请最高人民法院落实农民土地承包法,改进执法报告通知》,在这个通知中明确提出对土地承包案件适用法律反映出的问题,请最高人民法院尽快做出司法解释,这也就是说最高法院的这个司法解释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以下发文件的形式耍求我们作出的。为了积极相应对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出现的新情况,贯彻落
4、实农村土地承包法,依法保护农民承包土地经营权,促进农业经济发展、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也为了给人民法院处理相关纠纷案件提供更具司法解释的操作依据,最高法院于2003年初开始《解释》的起草工作,经过近两年的大量调研、分析、论证,听取了相关部门的意见,终于形成了最终的稿子。并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于2005年3月29FI讨论通过,也就是我们现在所说的《解释》。这个司法解释的全称是《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解o[主持人]:请纪庭长简单谈谈这个司法解释的内容。[嘉宾纪敏]:这个司法解释主要是以下几个内容:笫一项重要内容就是五种情形属于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告诉
5、广大的农民和当事人,哪些案件法院受理,哪些案件法院不受理,在其中做了规定。第二个内容就是违法收回调整承包地不支持,承包方要求返述承包地的应当支持。家庭联产承包的土地不论用任何方式,现在承包方要求收冋的,都应当得到支持。第三部分主要内容就是没有法定理由不同意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影响承包效率。着重是指一些转让的情况,当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土地经营方式流转经营权的应当由发包方同意,其中有发包方不同意或者是不表态致使转让合同无效。司法解释这个是没有法定理由的,不同意该效力。第四以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立抵押,家庭联产承包的土地不能够设置抵押,设主抵押无效。但在这个解释中还明确了一种情况,“四荒
6、地”承包设定抵押的可以。第五个是客观情况发生无法预料的重大变化,按照公平原则处理。着重中央出台一系列惠农政策之前,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为“零流转费”,或者负流转费,俗称“倒贴皮、倒贴水”。这种情况下怎么办?现在回來又要地,对方有在地上做了很大的投入,有的甚至种了果树,有了收益,现在往回要怎么办?所以就立了一个公平原则。如果不确立一定的协调原则,农民的基本权利就得不到保护。第六个内容,一地数包的原则,着重讲的是发包方就同一块土地订立两份以上的合同情况。原来在农村熟人社会中,实地耕种的方式更具有针对性,应该给予保护。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9条规定土地承包法规定有了登记的土地承包权证具有物权
7、效力。因此司法解释第20条在权利性质方面区分,如果一方己经依法登记,则该人享有的是物权性,其他没有依法登记的,仅有合同人性质上的债权,两者相比较前者优先。第二种情况,如果都许多依法等级,两个权利同属于债权,应当以承包合同的生效时间先后确定。第三种确定方式,前面的两种情况都没有,以依法合法占有使用承包地的事实来确定土地经营权的权属。在这三种情况为了避免抢占带来的消极后果,20条规定,已经发生争议的,在争议解决前抢先抢占的,不作为土地经营权的确定依据。这样就完满地解决了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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