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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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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哈贝马斯论域中的法律与道德翟志勇清华大学LawandMoralityintheContextofHabermas’Themes本文的研究旨在表明,在重构现代法律的合法性过程中,哈贝马斯所阐述的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关系是暧昧不清的,这种暧昧不清表现为:一方面,哈贝马斯反对自然法传统中法律与道德之间的等级结构,认为“在后形而上学的论证层次上,法律规则和道德规则是同时从传统的伦理生活分化出来的,是作为两个虽然不同但相互补充的类型的行动规范而并列地出现的”。[1]“法律获得充分的规范意义,既不是通过其形式
2、本身,也不是通过先天地既与的道德内容。”[2]另一方面,哈贝马斯却不止一次地宣称,“法律规范也提出了同道德规范相一致、也就是不同它相抵触的主张。”[3]“一种法律秩序只有当不与道德原则相矛盾的时候,才是合法的。借助于法律有效性当中的合法性成分,实证法仍然保留着同道德的关联。”[4]为了说明这种暧昧不清的关系,本文首先重述哈贝马斯阐释的后传统道德的品性,以及后传统道德与现代法律之间的互补关系,并指出法律与道德在功能上的互补关系并不能反过来证明它们在规范上的关系,因为在自然法传统和实证主义传统中,我
3、们都能发现这种功能上的互补关系。接下来,本文将通过辨析三组概念范畴来阐明法律与道德在规范上的关系,即:作为道德论证规则的道德原则与作为法律论证规则的民主原则,作为道德规范核心的道德权利与作为法律规范核心的法律权利,作为道德规范论证过程的道德商谈与作为法律规范论证程序的民主程序。辨析的结果表明,哈贝马斯在三组概念范畴中阐明的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是彼此扞格、前后矛盾的。最后,本文将指出,哈贝马斯的阐述之所以陷入暧昧不清的困境,源于他的双重论证任务以及在商谈原则与道德原则(可普遍化原则)之间摇摆不定的立场
4、。在这些分析之中,我尽可能地在哈贝马斯的论域中,用他的矛来攻击他的盾,这既是一种论述策略,也是一种不得不然。因为哈贝马斯在一种极为不同的意义上使用道德这个概念,这使我们很难将他的阐述放到既往的法律与道德之争的语境中考察。不仅如此,本文的目的仅仅在于指出哈贝马斯理论中的暧昧不清,并不想重新探讨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关系,因此对法律与道德之争的既往理论的忽略并不会影响本文的论述。一、后传统道德哈贝马斯论述法律与道德,有一个特定的论域,即用商谈性的民主立法程序来重构现代法律的规范性自我理解。在哈贝马斯看来,
5、摆脱了宗教和形而上学规范基础后,法律的合法性只能来源于建立在民主原则之上的商谈性的民主立法程序,民主原则表明“具有合法的有效性的只是这样一些法律规则,它们在各自的以法律形式构成的商谈性立法过程中是能够得到所有法律同伴的同意的”。[5]而在各种版本的自然法传统中,道德一直是法律合法性的最终来源,因此在法律的合法性问题上,道德与民主的立法程序毋宁处于相互竞争之中,如果要使民主立法程序具有赋予合法性的力量,那么哈贝马斯就必须重新阐述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关系。不过,哈贝马斯马上就面临另外一个困境,如果将道德
6、从法律的合法性中剔除出去,那么就不免落入实证主义的窠臼,而以合法性来源于合法律性为特征的法律实证主义是哈贝马斯极力反对的。为此,哈贝马斯必须阐明道德与法律建制化的民主立法程序之间的关系,以便在摆脱了自然法传统的精神遗产后,不至于陷入实证主义的泥潭。正是在这种双重论证任务的压迫下,哈贝马斯不得不在自然法与实证主义之间寻求解决问题的第三条道路,这第三条道路就是将法律与道德的等级结构转换成法律内部事实性与有效性之间的紧张,[6]为了适应这个转变过程,哈贝马斯首要的任务便是重新阐述道德概念。.页脚...
7、.哈贝马斯认为,在传统社会,存在“一种覆盖整个社会、渗透民众各层次、把各种不同社会秩序包裹在一起的精神气质。在生活世界成分的垂直向度上,这种精神气质确保文化价值模式和建制同凝固在人格结构中的动机和行动取向充分地重合。在合法秩序的水平向度上,它允许伦理生活的规范成分、政治和法律之间相互交错”。[7]但这种笼罩全社会的精神气质在理性化过程不断受到反思,并且逐步分化。生活世界分化为相对独立的文化、社会和人格结构,而作为全部合法秩序的社会又分化为伦理秩序、道德秩序和法律秩序,每一种秩序都有各自的问题逻辑
8、和论证理由,伦理、道德和法律从传统的伦理生活中继承了不同的精神遗产。[8]哈贝马斯将从传统伦理生活中分化出来的道德称为“后传统(俗成)道德”,这个称谓至少包含着下述五方面的内涵。较之传统的、与伦理交织在一起的道德,后传统道德首先意味着道德与伦理的分疏,“道德考虑要求的是一个摆脱每个自我中心的或种族中心的视角。道德的眼光要求平等地尊重每个人,对所有人的利益作平等考虑。”与之不同的是,“伦理考虑所取向的是我的或我们的好的生活或不虚度的生活的目的。”[9]道德问题的逻辑表现为自我决定,焦点是公平与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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