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制度的构建及其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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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制度的构建及其意义  论文摘要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制度是刑事诉讼管辖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保障人权、实现程序正义等方面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虽然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对刑事管辖制度进行了诸多规定,但并没有明确规定管辖权异议制度这一同样具有重要制度价值的内容。为此,本文结合以往研究成果和工作实践经验,对我国管辖权异议制度的现状和构建这一制度的作用和意义进行了分析和讨论,并就构建这一制度时应当明确的几点问题提出了建议。  论文关键词刑事诉讼管辖制度管辖权异议  在党和政府的大力提倡和推动下,我们正在向“依法治国前进“。下面,我们就对我国刑事诉讼中管辖权异议制度的现状以及构建该制

2、度的意义和作用进行分析和讨论。  一、我国刑事诉讼中管辖权异议制度的现状  (一)立法方面  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在第141条当中规定,检察机关在提起公诉时应查明受诉法院是否享有相应的管辖权,不过,该规定与管辖权异议制度之间并没有太大的关联。可以说,现行的《刑事诉讼法》没有涉及当事人对法院管辖权存在异议时的管辖权异议制度,更没有涉及法院管辖权合法性的问题。  在《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18条,最高法规定有管辖权的法院,在不宜行使该权利或需要依法回避的情况下,可请求上一级的人民法院管辖。不过该规定是从法院的角度对“法院是否对案件享有管辖权”的问题加以解释,仅仅

3、是规定了“引起管辖权异议的情形之一”,当事人并没有因此获得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  (二)司法实践方面  在人权保护问题受重视程度不断不断提升的今天,国内在司法实践的过程中也开始出现一些涉及管辖权异议的案件,其中出现时间较早的是2004年邵桂兰、韩风中贩毒案。2004年,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此案时,两名被告提出该案应由河南省周口地区法院审理,即犯罪嫌疑人在诉讼程序中提出了管辖权异议。面对这一情况,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并没有采取直接驳回这种简单粗暴的方式,而是对刑事诉讼原则进行了扩大解释,并依据相关程序对犯罪嫌疑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进行了审定。由这一案例我们可以看出,人民法院已经开始将

4、管辖权异议作为被追诉人的程序性权利之一,这无疑具有进步意义,对于管辖权异议制度在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最终确立具有典范作用。  值得一提的是,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也有一些关于管辖权异议的批复,例如,江西某法院在审理一桩刑事自诉案件时,当事人就对法院的管辖权提出了异议。当时,最高人民法院给出的批复是“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对受诉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受诉法院应在开庭时宣布上级人民法院将该案件指定本院管辖的指定,若被告人仍有异议,受诉法院应在宣判时告知其可依法提起上诉”。本文认为,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一批复实际上是对我国刑事诉讼管辖权制度不足之处的一种补救,对于我国的司法实践具有重要意义。  二、构建刑事诉讼管辖

5、权异议制度的意义和作用  (一)有利于纠正公安司法机关错误行使管辖权的行为  从本质上来讲,刑事诉讼是国家和个人之间的利益冲突活动,是国家依据法定程序对不法行为进行制裁以此控制犯罪的活动。国家在要求公安司法机关严格按照相关法律程序和规定对犯罪进行控制的同时,严禁除此之外的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私自追究和控制犯罪。在刑事诉讼中,各级司法机关控制犯罪的权能是由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刑事管辖的具体规定所赋予的,国家对于犯罪的程序性控制也因此得以实现。但在司法实践中,难免会出现公安司法机关错误行使管辖权进而损害刑事诉讼公正性的问题,而通过构建刑事管辖权异议制度,则可使当事人享有对错误行使管辖权

6、的行为依法提出异议的权利,这对纠正此类行为、消除由此带来的各种负面影响无疑具有积极意义。  (二)有利于人权保障和程序正义的实现  刑事诉讼法是维护社会正义的有效屏障,使实体正义能够通过程序正义得到更好的实现。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孟德斯鸠指出“即便是最卑微者的生命也应当受到尊重……国家在对其进行控诉时,应给予他一切可能的手段为自己辩护”。虽然保障人权和控制犯罪分别属于当代刑事诉讼目的之不同层面,但两者间实际上是一种辨证统一的关系,通过构建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制度,能够更好的对刑事[1][2][3]下一页诉讼过程中,当事人的自我辩护得到体现,同时也是对审判权的一种有效制衡。  (三)有利于

7、优化司法环境  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时代背景下,我国的司法改革正在稳步推行,在这一过程中,不仅有很多亟待构建的司法制度,也有许多已经构建但无法在实践中有效贯彻的制度,这种现状一方面给了部分违法者钻法律空子的机会,另一方面也容易引起司法机关越权管辖案件的问题。在构建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制度后,当事人依法享有对司法机关侦查、诉讼、执行等活动的监督权,实践中存在的一些违法行为也将因此得到纠正,促使司法活动能够真正做到依法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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