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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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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传统笙的十二律实践《周礼?春官?笙师》载:“笙师掌教吹竽、笙、埙、龠、箫、篪、笛、管,舂牍、应、雅,以教械乐。凡祭祀、飨、射,共其钟笙之乐,燕乐亦如之。”笙师既是众吹管乐器和打击乐器乐员的教师,也是领导众吹管乐器和打击乐器参加祭祀、飨射、燕乐演奏的官员。笙师只有精通乐律,乐艺超人,才堪当此技术性很强的职务。《韩非子?解老第十二》云:“竽也者,五声之长也,故竽先则钟瑟皆随,竽唱则诸乐皆和。”马端临《文献通考?乐考十一》引汉代《乐法图》云:“吹竽有以知法度。竽音调,则数度得矣。”笙竽以其咅律固定、律声相和被尊为五声之长,其
2、以耳齐音之简便生律方法,法度易知,数度易得,所以笙竽得到时人重视。在卷帙浩繁的典籍中,笙竽以耳齐音之简便生律方法却只字无载。就像黄翔鹏先生所指出的,历史上执笔撰史书者不谙乐律、不识精华,在一些无法通解甚至被严重歪曲了的音乐史料上,或者在多而不当的繁琐罗列上徒dJ篇幅,真正有价值的乐工、乐家之学,对历史上音乐实践的正确解释却几乎不见记载。从传统音乐实践中发现真正有价值的理论,正确解释历史上音乐实践的真实情况,就显得格外重要。张振涛指出:“随着青铜时代的消亡,先秦宫廷乐队中具有众器之首、至高无上地位的编钟、编磬,渐致失去了它的
3、定律地位而最终灭绝。但在先秦的钟磬乐队中就以‘钟笙’、‘笙磬’并提的笙,却一脉赓续,绵延未断。而且因其以簧、以管双重性能定律的稳定性,它在乐队中充任应律乐器的地位,未因时代的变化、乐器组合的变化而始终保持着。笙从远古出现至今,基木器形稳定,贯穿了数千年华夏音乐文化发展的过程,其中有历史文化的原因,更重要的是乐器自身的品质。杨荫浏先生说:“(周以前)匏属乐器,似已能利用管之长短,使不同簧片与不同长度之气柱,发生共鸣作用,以发出不同之音高。这更是极大之发明。虽古人之乐器,大都成于摸索所得之经验,未必能如今日学者之先有科学基础,
4、后得科学解释,然在实际上,有此经验则乐队系统之形成,己是可能的事。”笙作为传统乐器中理想的和声应律乐器,只有十二律齐备j可能旋宫转调。那么历史上是否产生过这样的笙?这样的笙可能产生在哪个时代?这样的笙应该具备多少簧?用什么生律法才能生全十二律?这几个主要问题需要进一步探讨。一、十二律笙的产生时代郑司农(?一83)为《周礼?笙师》注:“竽三十六簧,笙十三簧。”《隋书?音乐志》:“笙列十九管于匏内,施簧而吹之。”陈呖《乐书?十七管笙》:“《唐乐图》所传十七管之笙,通黄钟二均声,清乐用之。”五代宝俨《上治道事宜疏》:“伏请命博通
5、之士,上自五帝,迄于圣朝,凡乐章沿革,总次编录。凡三弦之通,七弦之琴,十三弦之筝,二十弦之离,二十五弦之瑟,三漏之筲,六漏之笤,七漏之笛,八漏之篪,十三管之和,十七管之笙,十九管之巢,二十三管之箫,皆列谱记,对而合之,类从声等,虽异必通,编于历代乐录之后,永为定式,名之《大周正乐》,俾乐寺掌之,依文教习,务在齐肃。”陈呖烁书?义管笙》:“大乐所传之笙,并十七簧。旧外设二管不定置,谓之义管,每变均易调则更用之。”陈呖《乐书》卷131:“圣朝太乐诸工以竽、巢、笙并为一器,率取胡部十七管笙为之。”从上述文献看来,周代有13簧笙,
6、隋代有19簧笙,唐代有17簧笙。五代时期13簧笙、17簧笙、19簧笙兼而有之,宋代以后17簧笙渐成主流。现在所见笙管乐队中使用的笙也都是17管。曾侯乙墓出土公元前400多年的12管、14管和18管笙三种。笙管上端开有音窗,下端开有指孔,管脚有长方形簧槽,置芦竹簧,簧舌上残留点簧物,这是确凿的实用乐器。可惜笙管腐蚀严重,不能提供确切的音律设置情况。从上古时期已经具备的乐器制作工艺技术来讲,既可以有36簧的竽,17簧的笙也就完全有可能。36簧的竽至今未有实物出土,长沙马王堆3号汉墓出土西汉早期的26簧实用竽,马王堆1号墓出土2
7、6管明器竽和有十二律墨书律名的12管竽律。12管竽律虽属明器,可以印证26管竽可能是十二律齐备的乐器,而且已经冇标准律高的观念。用标准律管调竽律是为了众器合乐的实践需要。现在民间笙师调笙律的第一步,就是把笙上母律大尺先与笛管筒音调谐,再依大尺为基准序次调出十二律。寻常操作举止,反映出笛管在先、笙管在后的上古信息和数千年的文化传统。作为五声之长的竽笙,音律不得马虎,否则诸乐皆不和。如此,笙竽类乐器自然会得到上古乐官、乐工的格外重视。周代是上古时期集前代音乐文化之大成的巅峰期。屮国特有的十二律名、七律、五声、十二管旋相为宫在周
8、代就有明确的文献记载。《国语?周语下》周景王23年(前522)伶州鸠论乐时就悉数道出十二律名和对七律的阐述:“自鹑及驷七列也,南北之揆七同也。凡人祌以数合之,以声诏之。数合声和,然后可同也。故以七同其数,而以律和其声,于是乎有七律。”《周礼?春官》:“大师掌六律六同,以合阴阳之声。阳声:黄钟、太簇、姑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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