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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2-05
《三、电子信息产业统计报表填报要求和注意事项.doc》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电子信息产业统计报表填报要求和注意事项(一)各单位在填写报表时,必须按规定的目录、代码顺序、计算单位及指标解释的要求填报,不得擅自变动。(二)严格按照每张表的逻辑关系审核,凡有数据逻辑关系不符的一定要在上报时用文字说明。(三)凡统计表中标有“计算机检验用平衡项”的指标,是规定范围内各项指标的求和,该数据只是为计算机审核检验用,不考虑指标间的内容,各单位必须填写(应填写正负相抵后的数据)。(四)各类报表间的数字口径必须一致,报表中出现的负数,不得用红笔冲销,一律加填负数符“-”号。(五)表中所列各种指标必须填报齐全,不得空缺不填。如确实无法填写的,一律填“0”表示,不得划“×”或划
2、“—”。(六)各企业在填报“基本情况表”时要严格按报表中各种指标的计算单位填写,不得擅自更改报表中计算单位和指标名称。(七)各企业上报的统计报表,必须书写公正、数字清晰,一律采用钢笔或黑色碳素笔填写,统计数字一律用阿拉伯数字填写。(八)用汉字书写的内容要使用正规汉字或国务院历次公布的简化字,切勿使用错别字。(九)为保证统计数字的质量和提供数字口径一致,报表中各类指标由企业各职能科(室)提供数字,各业务科室要积极配合,统筹兼顾。综合统计部门要严格认真审核,审核无误后加盖单位公章,经企业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方可报出。注:(1)、所有指标都填“本期累计数”;(2)、除人数外,计算单位为“千
3、元”或“千美元”,美元与人民币的换算率为7.6;(3)、切记一定要按平衡关系审核,计算机平衡项为必填项,且检验对照。(4)、“年报”上报时间为2008年2月14日前,“月报”上报时间为月后3日前(主要产品产销存月报)和月后11日前(主要经济指标月报)。(5)、2008年“月报”从2008年3月份开始,“本年本期累计”填1月和2月的累计数,“去年同期累计”填2007年3月份的累计数。(6)、上报地点:大连高新园区科技发展局联系人:蒋蕾电话:84820419传真:84792758企业工商登记类型代码(3位):按照国家统计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统一规定。即:企业按工商部门颁发的《企业
4、工商执照》上所注明的企业登记注册类型代码填写。企业工商登记类型代码注册类型代码注册类型代码国有企业110港、澳商合资经营企业210集体企业120台商合资经营企业211股份合作企业130港、澳商合作经营企业220国有联营企业141台商合作经营企业221集体联营企业142港、澳商独资经营企业230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143台商独资经营企业231其他联营企业149港、澳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40国有独资公司151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41其他有限责任公司159中外合资经营企业310股份有限公司160中外合作经营企业320私营企业170外资企业330其它企业190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340行
5、业代码(5位):电子信息产业制造业企业标识库中的行业码由五位码组成,具体代码填写,按照信息产业部颁布的《电子信息产业行业分类目录》(附录二)中的代码填写。企业填写行业分类时的要求:一是,企业行业的划分,主要依据企业的主导产品或主要传统产品来划分;二是,企业的行业划分要保持一定时期的相对稳定。企业规模代码(2位):大型工业企业为“10”;中型工业企业为:“20”;小型工业企业为“30”。根据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文件”和“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的通知(国统字[
6、2003]17号文件)”的划分标准执行(详见本制度附录部分)。地市(公司)代码(2位):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子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自定。单列市代码(1位):指国家计划单列市电子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代码。即:大连市为“1”;宁波市为“2”;厦门市为“3”;青岛市为“4”深圳市为“5”。除以上单列市以外,省会城市及直辖市填“A”。其它城市免填。控股经济代码(3位):根据国家统计局“国统字[2005]79号,国家统计局印发《关于统计上对公有和非公有控股经济的分类办法》的通知”文件要求,设立“控股经济代码”。控股经济代码是以法人企业作为分类对象,根据企业实收资本中某种经济成分的出资人实际出
7、资情况进行分类,并按出资人对企业的控股程度,分为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1)绝对控股是指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某种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的全部实收资本(股本)所占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股本)的比例大于50%。投资双方各占50%,且未明确由谁绝对控股的企业,若其中一方为国有或集体的,一律按公有绝对控股经济处理;若投资双方分别为国有、集体的,则按国有绝对控股处理。(2)相对控股是指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某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的比例虽未大于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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