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资料]商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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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章商标注册实务第六节商标注销、撤销和无效1、注销示意图:明示注销权利人放弃权利默示到期不续展他人申请权利人死亡或终止未发生继承的注销第二章商标注册实务第六节商标注销、撤销和无效2、撤销示意图:他人申请撤销商标后天问题自撤销之日无效(不当使用或依职权撤销不用)他人申请撤销商标先天缺陷自始无效(注册不当)依职权撤销旧商标法使用第二章商标注册实务第六节商标注销、撤销和无效一、注销*《实施条例》46-481、适用范围:注销商标或者商标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注册。2、种类:自愿注销:提交申请,交回原注册证不续展:宽展期满

2、,仍未提出续展申请的(《商标法》38)第二章商标注册实务第六节商标注销、撤销和无效一、注销*《实施条例》46-48主体消亡:《实施条例》47:“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自死亡或者终止之日起1年期满,该注册商标没有办理移转手续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注销该注册商标。提出注销申请的,应当提交有关该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的证据。注册商标因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而被注销的,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自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之日起终止。”第二章商标注册实务第六节商标注销、撤销和无效一、注销*《实施条例》46-483、法律效力:原

3、商标专用权终止:原《商标注册证》作废;商标注册人申请注销其商标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注册的,由商标局在原《商标注册证》上加注发还,或者重新核发《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实施条例》48)《商标法》46:“注册商标被撤销的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或者注销之日起一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第二章商标注册实务第六节商标注销、撤销和无效二、撤销(或者责令改正)*《商标法》44、451、因不使用而被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这里的使用不能仅仅是象征性使用。服务商标的使用方式:服务场

4、所;服务招牌;服务工具;带有服务商标的名片、明信片、赠品等服务用品;带有服务商标的账册、发票、合同等商业交易文书;广告及其他宣传品;为提供服务使用的其他物品。(《关于保护服务商标若干问题的意见》1999)第二章商标注册实务第六节商标注销、撤销和无效二、撤销(或者责令改正)1、因不使用而被撤销:2、使用不当撤销:自行改变注册商标;自行改变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自行转让;粗制滥造、以次充好。第三章商标专用权第一节商标专用权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人民法院审理涉及

5、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注册商标的行政案件时,应当根据商标法有关规定的立法精神,正确判断所涉行为是否构成实际使用。商标权人自行使用、许可他人使用以及其他不违背商标权人意志的使用,均可认定属于实际使用的行为。实际使用的商标与核准注册的商标虽有细微差别,但未改变其显著特征的,可以视为注册商标的使用。没有实际使用注册商标,仅有转让或许可行为,或者仅有商标注册信息的公布或者对其注册商标享有专有权的声明等的,不宜认定为商标使用。如果商标权人因不可抗力、政策性限制、破产清算等客观事由,未能实际使用注册商标或者停止使用,或者商

6、标权人有真实使用商标的意图,并且有实际使用的必要准备,但因其他客观事由尚未实际使用注册商标的,均可认定有正当理由。第二章商标注册实务第六节商标注销、撤销和无效二、撤销(或者责令改正)3、程序:《实施条例》39:“有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商标注册人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报请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有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行为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并说明有关情况。商标局应当通知商标注册人,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该商标在撤销

7、申请提出前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说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期满不提供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证据材料无效并没有正当理由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前款所称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注册人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材料和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材料。”第二章商标注册实务第六节商标注销、撤销和无效二、撤销(或者责令改正)4、法律效力:商标专用权终止;《商标法》46:“注册商标被撤销的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或者注销之日起一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三、无效*法条中未使用“无效”,而是用“撤

8、销”。1、种类:致使无效的绝对理由:《商标法》41.1致使无效的相对理由:《商标法》41.2第二章商标注册实务第六节商标注销、撤销和无效三、无效*法条中未使用“无效”,而是用“撤销”。2、效力:自始无效;不溯及既往已生效执行之裁决。第二章商标注册实务第六节商标注销、撤销和无效三、无效3、程序要点:请求人:基于绝对理由宣告无效其他单位或个人(任何人)基于相对理由宣告无效商标所有人或利害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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