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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2-05
《对中国经济法与行政法若干关系问题的再思考》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宪法行政法研究对中国经济法与行政法若干关系问题的再思考□孟庆瑜,潘佳(河北大学,河北保定071002)摘要:中国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至今未得到实质性解决。在部门法划分标准上,应采取纵横结合的方法。经济法的国家干预主体应是立法机关与行政机关。经济法的调整方式是独特的,与行政法的手段是互动相容的。在肯定经济法责任的独特性前提下,要注意经济法责任与其他责任的互补性。经济公益诉讼机制的建立是大势所趋。在应对宏观调控决策行为的法律障碍上,应突出预防性原则,考虑法律的合理性与现实可行性。关键词:经济法;行政法;关系中图分类号:D92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
2、-8207(2010)11-0096-03收稿日期:2010-07-30作者简介:孟庆瑜(1973—),男,河北阜平人,河北大学政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研究方向为经济法;潘佳(1986—),男,河北保定人,河北大学经济法学专业研究生。一、问题的提出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问题,绝不是一个简单的盒子自改革开放以来,有关中国经济法与行政法之间差异问题,两者的区别是多层面的,“单一标准”是难以关系的讨论并未停止过,但是,伴随两者在我国社会主奏效的。即便是黑盒子与白盒子,除了颜色之外,形状、义法律体系中的独立部门法地位的确立和巩固,这种材料、工艺、容积等均是可以考量的因
3、素,何况作为法讨论似乎正在淡出人们的视野。难道两者之间的关系律调整对象的社会关系呢!因此,正确界分经济法与行得到实质性解决了吗?在笔者看来,答案并非是肯定政法的关系,必须采复合性标准,单一的、主导标准是的,两法关系的基本问题依然像一个解不开的谜团横不存在的,甚或说,存在的只是不同角度的单一主导标亘在相关的理论研究与制度实践之中。两法关系的分准。因为“任何一套分析架构,都不能够,也不可能看到歧作为一种法学现象,体现了法律问题的认知差异,反全部现象。因此,一套分析架构并不只是简单地反映了应出新旧事物之间或相似事物之间传统与现代转型过客观世界中的现象。如果问题只是
4、那样简单,那么至少程中的标准层次、多元化体系的综合矛盾冲突,是一种理论上,人们可以建立起一套与客观世界一样庞大的法制现代化推进中新旧法律文化的碰撞。但是,我们不分析架构,将它反映出来。但是,在我们看来,即使是同能仅仅满足于并不深刻的“互动”需求,离开相对清晰一个客观世界,同一个面相,也可以从几个不同认知意的关系定位谈联系是没有价值的;没有对两个部门法向角度去观察它,每一次不同的映照,都会使它获得一[2](p2)的历史的把握,讲区别,话衔接,更是不科学的态度与种新的关联、新的意义”。换言之,“从一个观点产思路。经济法与行政法若干范畴的相似性或“混同性”生的认知
5、意向,任何认知意向都有从其他角度看不到[1]这一基本事实,使得有关两法的“区别”的讨论人云亦云,一旦深化、具体化,要么是千篇一律,空泛无物,的现象,不同的认知意向会产生不同的主流与本质特[3](p3)征,出发点不同,本质就不同。”为此,我们需兼容要么是论证乏力,难以服人。种种所谓的“根本差异”实不同分析视角下的事物差异,深化不同发展阶段下的际看来大多是经不起细究的。“主流”与“本质”的理解,辩证地因人、因时、因事看待二、关于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划分标准问题不同的切入视角。具体到两法的关系,不妨将其置于所在一个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部门法的划分标准有法律部门的历史变
6、迁脉络之中,宏观整体地把握“本是肯定的,认识一致的,即调整对象。但是,随着时间的质”与“主流”,采取“纵向历史的划分”结合“横向多元推移和法学研究的深化,部门法的划分标准越来越成非单一主导”的标准。为一个“问题”呈现在人们面前。有“单一标准”说,即以事实上,不少学者已经意识到经济管理关系的特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或利益作为标准;有“主导标殊性决定了全新经济法部门调整的必要,也认为行政准”说,即以社会关系为主,兼采价值取向、功能定位、管理的经济内容与机构和权力相关,无法深入到具体调整方式、手段等其他因素;还有“综合标准”说,即划分标准不存在主从关系,应是多种因素
7、综合判断的结果。那么我们究竟该如何判断呢。通常认为,同一次划分必须按相同标准进行,区分事物的关键在于找到根本属性。例如,其他条件无差别的白盒子与黑盒子,两者的界分标准就是颜色。但是,的社会经济关系中。如前苏联有学者认为,行政管理的经济内容,只限于关于经济管理的机构建立,它们的活动原则等一般问题,而未深入到……经济领域中的关[4](p15)系,常常在刚开始就要中断了。正如漆多俊教授以财政法为例谈到的,国家的财政活动可区分为两个不同的层次,即作为国家行政活动的财政管理和作为经96孟庆瑜,潘佳-对中国经济法与行政法若干关系问题的再思考济法范畴的财政活动。反映到立法
8、上,作为行政法的财预主体与干预对象之间的直接相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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