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妊娠期用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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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妊娠期用药孔覃识(吉林省吉林市江湾创伤医院132001)【中图分类号】R71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5085(2011)39-0096-02前言:妊娠期为了适应胎儿发育的需要,母体各系统发生一系列的生理改变,而胎儿、新牛儿处于发育过程的不同阶段,各器官功能尚不完善,牛理情况与成人显著不同,如用药不当对孕妇、胎儿、新生儿可能产生不良影响。在妊娠期选择安全、有效药物,适时适量用药,对提高胎儿质量、围产保健具有重要意义。1妊娠不同时期对药物的敏感程度:妊娠分3期着床期、胚胎期和胎儿期,随着胎儿的成长发育,各个时期对药物的敏感度也不

2、一样1.1着床期:此期为受精后3・4天,受精卵细胞分裂后从输卵管到子宫到着床,此期敏感低。此期的受精卵与母休组织尚未直接接触,还在输卵管腔或官腔的分泌液中,故着床前期孕妇用药对其影响不大,药物影响的必备条件是药物必须进入分泌液中一定数量才能起作用。但若药物毒性极强,会造成极早期流产。1.2胚胎期(妊娠的第4天一第9周)妊娠45周为血管营养期,药物吸收浓度低;妊娠6-9周为器官发育期,药物最敏感;妊娠的15-25天为神经系统发育;20-40天为心血管系统发育;24-46天为肢体发育;眼、耳的敏感期为28天〜16周;腭的敏感期为49天〜16周;外生殖器

3、的敏感期为50天〜16周。此期胚胎、胎儿各器官处于高度分化、迅速发育、不断形成的阶段,此时用药,其毒性能干扰胚胎、胎儿组织细胞的正常分化,任何部位的细胞受到药物毒性的影响,均可能造成某一部位的组织或器官发生畸形。可见妊娠12周内是药物畸最敏感的时期。1.3胎儿期:胎儿各器官己形成,药物导致胎儿畸形的可能性下降,Q不再能够造成大范围的畸形,但对有些尚未分化完全的器官,如牛殖系统仍有可能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神经系统因在整个妊娠期间持续分化发育,故药物对神经系统的影响可以一直存在。易引起早产或胎死宫内。2药物对胎儿作用药物有通过胎盘屏障的药物,对胎儿的作

4、用强;能与蛋白结合的药物不易通过胎盘。药物常规量可能无害,但大剂量会产生不良影响。由于胎儿高度敏感,有的药物常规剂量也会发生危害。口服药物毒性小,静脉注射给药毒性人。连续不间断用药,易致药物积蓄而发生毒性作用。另外,胎儿出生后,母乳仍可输送药物给新生儿。2.1母体方面的因素母体受孕后,综合解毒能力下降,营养不良的孕妇更甚。孕妇因呕吐反应,药物在体内浓度增加,或肝、肾功能低而影响排泄解毒。2.2胎儿方面的因素胎儿解毒功能不如成人,对成人无害的药物往往对胎儿产生不良影响。胎儿对药物有选择性摄取功能。3妊娠期用药对胎儿的主要影响3.1致畸:多发生于妊娠1

5、2周内,8周内影响最大。某些抗早孕反应药(安定、氯丙嗪等);某些保胎的激素类药(雌激素);部分抗生素(氯霉素、抗滴虫药、卡那霉素等)。3.2致癌:有许多药物的副作用为致癌,目前已证实乙烯雌酚和乙烷雌酚有致癌作用。3.3发育缺陷:孕早期口服四环素可引起小肢体畸形,孕16周后用药可致牙质发育不全或骨质发育迟缓、乳齿发黄。3.4呼吸抑制:安定、吗啡、哌替噪可抑制新生儿呼吸中枢,甚至死亡。利血平可引起新生儿鼻塞而导致呼吸困难。上述药物在胎儿娩出前1小吋建议不应用。3.5溶血:部分胎儿红细胞对药物溶血反应敏感,以及引起肝功能破坏,如磺胺类药,人工合成的水溶性

6、维生素K等药物。引起死胎、流产、早产等。3.6发育缺陷:孕早期口服四环素可引起小肢体畸形、孕16周后用药可致牙质发育不全或骨质发育迟缓、乳齿发黄。4妊娠期药物的等级分类目前我国对孕妇的用药借用了美国药物和食品管理局制定的标准,按药物的不同危害分级如下4.1A级药物:A级是已证实对人类胎儿无不良影响,是最安全的,对孕妇安全,对胚胎、胎儿无危害,如适量维生素A、U2、C、D、E等。但是过量仍可造成损伤,如正常范围剂量的维生素A是A类药物,而大剂量的维生素A,每日剂量2万IU即可致畸,而成为X类药物。4.2B级药物:对孕妇比较安全,对胎儿基本无危害,如青

7、霉素、红霉素、地高辛、胰岛素;激素中的泼尼松;抗结核药物中的乙胺丁醇;心血管系统药物中的洋地黄、地高辛及毛花貳丙(西地兰);在常用的解热镇痛药中呵味美辛(消炎痛)、双氯芬酸(扶他林)、布洛芬(芬必得)均属B类药。等。但要注意的是,妊娠32周后,服用卩引味美辛有可能使胎儿发生动脉导管狭窄或闭锁,以致胎儿死亡,32周后不应再服呵味美辛。4.3C级药物:仅在动物实验研究时证明对胎儿致畸或可杀死胚胎,未在人类研究证实,对孕妇的益处大于对胎儿的危害,孕妇用药需权衡利弊,确认利大于弊时方能应用,如庆大霉素、异丙嗪、异烟月井等。4.4分类D:对人类胎儿的危险有肯

8、定的证据,但尽管有害,对孕妇需肯定其有利,方予应用(如对生命垂危或疾病严重而无法应用较安全的药物或药物无效)。如抗感染药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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