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地流转制度国际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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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地流转制度国际比较研究作者:吕晖作者简介:吕晖(1983-),女,河南郑州人,硕士,郑州工商学院建筑工程学院讲师,研宄方向:土地流转,土地生态,已_mail:lvhuil21202@163.com。郑州451400原文出处:世界农业内容提要:农地流转制度是实现农村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实现农村土地高效利用的重要途径。本文主要研允了美国、日本、英国、法国等发达国家和俄罗斯、中国、越南等发展中国家的农地流转制度。研宄表明,农地流转制度是实现农业规模化和现代化的重要途径。本文认为,完善的土地流转制度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而:明晰的权利界定,赋予农民充分的土地权利是实现农地流转的必要条

2、件;完善的土地交易市场,市场一方而是农地交易的平台,男一方而能够在国家的监督下实现土地的公平交易;其他制度的保障,就业、养老等方而的制度建设能够在农地流转中充分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期刊代号:MF1分类名称:体制改革复印期号:2018年01期关键词:农地流转权利界定土地市场W际比较规模化土地是一种重要的和不可替代的自然资源,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可以推动农业的发展,对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方面,不能流转无法实现土地财产功能,自由流转使土地资源得以优化配置[1];另一方面,土地流转也是实现农业规模化经营的重要条件。已有的研究表明,信贷[2]、家庭劳动力[3]、交

3、易成本[4]、土地的自然属性[5]等都会影响土地交易活动。以中国农地制度为例,隐形交易市场[6-9]、合同不规范、各地价格差异较大[10-11]等问题在农地流转频率增加的同时也越来越突出。农地流转相关立法不完善,导致流转随意性大是上述问题出现的根本原因[12]。尽管如此,许多国家的发展经验也表明,农地流转是实现农业规模化经营及土地资源高效优化配置的重要途径。农地集中规模化经营也是农地流转制度建立的重要推动力量,二者相互促进、相辅相成。土地流转是小农经济国家实现农业现代化的重要方式之一。农地流转制度是在国家法律立法不断完善的过程中逐渐形成的。曰本人多耕地少,农业生产经营模式

4、是典型的小农模式为主的国家。1952年用《农地法》确立了农户土地所有权的永久地位[13],在此之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中,曰本政府不断地采取多种措施来完善农地流转制度。小农经济的典型代表法国,先后颁布了《农业指导法》《农业指导补充法》来完善农地流转制度[14]。农地流转制度建设比较具有代表性的还有农业现代化程度位居世界前列的美国。美国农地流转制度形成过程,同样离不开政府在土地所有权、经营权及流转程序等方面的努力,同时还有联邦政府为推动土地流转在其他相关辅助制度方面的实践。1993年,越南政府颁布的《土地法》将转让、交换、抵押、出租等权利赋予了农民所有[15]。这一规定不仅从法

5、律上明确了农民对土地的权利,同时也为保障农民合法权利的实现提供了法律基础。美国、日本、法国、越南的发展经验均表明,建立健全的农地流转制度,能够有效地推动农业现代化,实现农业生产经营利益最大化,促进农村地区经济发展。1发达国家农地流转制度研究1.1曰本曰本不仅是亚洲发达国家的典型代表之一,也是亚洲国家中农业发展水平和农地流转制度较为完善的国家之一。个人私有为主体,国家、公共、个人与法人所有并存的混合所有权制度是其最基本的土地制度[16]。其农地流转制度经历了从限制性流转向自由流转的转变。1946年日本国会通过《自耕农创设特别法案》《农地调整法修正案》,不仅使曰本农业生产得到

6、恢复,同时广大农民也获得了土地作为最基本的保障[17]。1952年曰本的《农地法》对农地买卖做了严格的限制[18]。1962年,曰本政府修改《农地法》,将其中对土地流转的限制改为允许农民较为自由地出租或者出售土地[19]。此项修改,极大提高了农地流转的速度和程度,也扩大了农地流转的范围。经过不断调整,曰本最终建立起了完善的以市场调节为主、政府监督为辅的农地流转制度,最终实现了从"现状主义"向"用途主义"的转变[19]。曰本政府不仅建立了良好的法制和市场环境,同时也在农地流转市场中起监督作用,保证农地流转健康有序进行,1.2英国英国的私有制土地产权包括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保有权

7、两个层次[20]。作为农地规模化经营的代表性国家之一,农地流转是其实现土地集中和规模化经营的主要手段。根据表1所示,1888-1895年,英国的土地制度和政策不断从土地所有权向土地保有权方向倾斜。1906年,英国将地主不得干涉农场主如何使用租佃土地写逬了《农业持有地法》[21],并在1941年的《农业法》中实现了对农场主终身租期的保护[21]。这两部法律实现了对农场主土地保有权的保护。1967年,修订后的《农业法》中提出了终身年金等配套制度用以完善农地流转制度[21]。政府在1976年、1986年分别对农场主终身租赁权和两代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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