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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0116-2008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课件-赛飞特》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山东赛飞特集团有限公司安全教育培训中心联系电话:0532-858115790532-85834137电子邮箱:q.d.safety@163.com公司地址:青岛市山东路22号A座1001室-1003室8/16/20211山东赛飞特安全教育培训中心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08主讲人:孟兆海国家注册安全评价师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国家注册环境影响评价师电话:15820087527邮箱:15820087527@126.com8/16/20212山东赛飞特安全教育培训中心目次1总.则2术语3系统保护对象
2、分级及火灾探测器设置部位4报警区域和探测区域的划分5系统构成与选择6消防控制室的设计7探测报警的设计8消防联动控制的设计9探测器的选择10设置11系统供电及消防电源的设置12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设置13家用火灾报警系统的设置14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的设置15布线1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性能化设计附录A探测器安装间距的极限曲线附录B不同高度的房间梁对探测器设置的影响附录C按梁间区域面积确定一只探测器保护的梁间区域的个数附录D火灾探测器的具体设置部位(建议性)..8/16/20213山东赛飞特安全教育培训中心1总则1.
3、0.1为了合理设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1.0.2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内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不适用于生产和贮存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等场所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1.0.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必须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针对保护对象的特点,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1.0.4消防设备应为符合国家有关准入制度的产品。1.0.5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规范的规定。2术语8/16/20214山东赛
4、飞特安全教育培训中心3系统保护对象分级及火灾探测器设置部位3.1系统保护对象分级3.1.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保护对象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等分为特级、一级、二级和三级,并宜符合表3.1.1的规定。工业建筑以下属于一级1.甲、乙类厂房;2.甲、乙类库房;3.占地面积或总建筑面积超过1000m²的丙类库房,占地面积超过500m²或总建筑面积超过1000m²的卷烟库房;4.总建筑面积超过1000m²的地下丙、丁类厂房及库房;5.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²或总面积大于3000m²的制鞋、制衣、
5、玩具厂房工业建筑以下属于二级1.丙类厂房;2.建筑面积大于50m²但不超过1000m²的丙类库房;3.总建筑面积大于50m²但不超过1000m²的地下丙、丁类厂房及库房注○1:一类建筑、二类建筑的划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的规定;工业厂房、仓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2本表未列出的建筑的等级可按同类建筑的类比原则确定。8/16/20215山东赛飞特安全教育培训中心3.2火灾探测器设置部位3.2.1火灾探测器的设置部位
6、应与保护对象的等级相适应。3.2.2火灾探测器设置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具体部位可按本规范建议性附录D采用。8/16/20216山东赛飞特安全教育培训中心4报警区域和探测区域的划分4.1报警区域的划分4.1.1报警区域应根据防火分区或楼层划分。一个报警区域宜由一个或同层相邻几个防火分区组成。4.2探测区域的划分4.2.1探测区域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1探测区域应按独立房(套)间划分。一个探测区域的面积不宜超过500m2;从主要入口能看清其内部,且面积不超过1000m2的房间,也可划为一个探测区域。
7、2红外光束线型感烟火灾探测器的探测区域长度不宜超过100m,缆式感温火灾探测器的探测区域的长度不宜超过200m;空气管差温火灾探测器的探测区域长度宜在20~100m之间。8/16/20217山东赛飞特安全教育培训中心4.2.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二级保护对象,可将几个房间划为一个探测区域。1相邻房间不超过5间,总面积不超过400m2,并在门口设有灯光显示装置。2相邻房间不超过10间,总面积不超过1000m2,在每个房间门口均能看清其内部,并在门口设有灯光显示装置。4.2.3下列场所应分别单独划分探测区域:1敞开或
8、封闭楼梯间。2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前室、消防电梯与防烟楼梯间合用的前室。3走道、坡道、管道井、电缆隧道。4建筑物闷顶、夹层。8/16/20218山东赛飞特安全教育培训中心5系统构成与选择5.1系统构成5.1.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一般由火灾探测报警系统、消防联动控制系统、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和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等构成。5.1.2各类系统之间的系统兼容性应满足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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