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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儿专科非专利药品医疗机构带量采购价格谈判工作方案》.doc》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徐州市急(抢)救、妇儿专科非专利药品医疗机构带量采购价格谈判工作方案》公示根据江苏省急(抢)救、妇儿专科非专利药品医疗机构带量采购价格谈判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徐州市急(抢)救、妇儿专科非专利药品医疗卫生机构带量采购价格谈判工作方案》。为保证全市急(抢)救、妇儿专科非专利药品医疗卫生机构带量采购价格谈判工作质量,保障各方利益,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接受社会监督,现对“价格谈判工作方案”进行公示,公示时间2016年3月22日---2016年3月27日。如有问题,请与徐州市药品(耗材)集中采购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电
2、话0516--85583160。 徐州市药品(耗材)集中采购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16年3月22日 7徐州市急(抢)救、妇儿专科非专利药品医疗卫生机构带量采购价格谈判工作方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落实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卫药政发〔2015〕70号)、《2015年江苏省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苏卫药政〔2015〕7号)、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开展急(抢)救、妇儿专科非专利药品医疗卫生机构带量采购工作的通知》(苏卫办药政〔
3、2016〕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徐州实际,制定本方案。一、总体目标按照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总要求,建立以市场为主导的急(抢)救和妇儿专科非专利药品价格形成机制,在保障质量和临床供应的基础上,发挥批量采购优势,降低药品虚高价格,实现药品质量可靠、供应及时、价格合理,满足临床用药需求,减轻群众用药负担。二、实施范围(一)全市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事业单位等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二)全市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三)鼓励其他医疗机构参加。三、价格谈判组织市药品(耗材)集中采购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4、7指导市第一人民医院、徐州医学院附属医院、市中心医院、市妇幼保健院、市儿童医院、市中医院等医疗机构组建医疗卫生机构药品价格谈判联合体(以下简称医联体)。徐州医学院附属医院为牵头单位,上述成员单位药事及药品采购部门负责人为医联体办事人员,负责药品价格谈判事务。市卫生计生、人社、物价及食药监等部门全程参与价格谈判工作。市卫生计生部门履行协调、指导和监督职能;市人社、价格、食药监等部门分别负责提供医保支付政策衔接、价格政策落实、药品质量把控及全过程监督工作。市卫计委纪委监察室牵头负责价格谈判全过程监督工作。四、价格谈判方式市卫生计生部门指
5、导、协助医联体在市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专家库中抽取相关领域(包括临床、药学、管理、采购等)专家,分别组建急(抢)救药品、妇科非专利药品、儿科非专利药品价格谈判专家组,每组不少于7人单数,每组配备1名网上操作人员。通过省药品集中采购与监管平台,在安全、封闭、保密的场所里与药品生产企业进行网上价格谈判,确定采购产品及供应价格。五、产品遴选(一)入围数量(省挂网产品不分组)省挂网产品数(个)市入围产品数(个)1-2≤23-5≤36-8≤49及以上≤57(二)入围规则1.专家组根据产品现行采购价格、低价药品最高限价、药店零售价格、其他省(区、市
6、)中标价格以及我省先行地区的入围价格,综合入围企业数量、临床供应情况以及群众用药负担等因素,依据量价挂钩原则,合理制定每种产品参考限价。2.价格谈判省挂网产品中的独家品种,专家投票讨论决定是否入围。省挂网药品目录产品数大于1的,根据企业产品报价,首先是最低价入围,其余(含最低价产品数量超过1个的)比对参考限价后由谈判小组投票(讨论),依据产品得票数由高到低依次确定入围产品。如得票相同,则价低者入围;如果价格也相同,降幅大者入围。对于临床确有需求、但网上谈判未成功的少部分产品,视情况组织专家与企业进行网上点对点价格谈判。六、谈判工作流
7、程(一)申报采购计划。各有关医疗机构在挂网目录内,按照一品两规格三剂型要求,兼顾成人和儿童用药,且不低于上年度实际使用量80%的原则制定年度采购计划,具体到通用名、剂型和规格(儿童用药可适当放宽剂型、规格限制),通过江苏省药品(耗材)集中采购与监管平台进行申报,采购计划量按照最小单位统计。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上报后,辖区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先行审核。全市拟采购品种和汇总数量,在徐州市卫生计生委网站和江苏省药品(耗材)集中采购与监管平台公布,供挂网企业报价参考。无采购计划的药品不纳入谈判范围。(二)企业报价。7药品生产企业根据全市拟采购每种
8、药品总量,按照省采购平台显示的报价单位进行报价,报价可多次修改、提交,以最后一次报价为准(不组织二次报价)。所有参与企业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慎重完成报价,否则视为自动放弃。(三)根据上述价格谈判组织、价格谈判方式要求,遵循产品遴选入围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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