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科普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科普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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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蒙古自治区科普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自治区科普能力建设,推动科普事业发展,提高全区公民科学文化素质,充分发挥科普工作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支撑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2016—2020年)》《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普及条例》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内蒙古自治区科普示范基地是指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具有较为完善的科普基础设施条件,在某一科学技术领域内科普主题鲜明,科普宣传内容丰富,面向社会公众开放,提供科普服务的场所。对全区科普工作具有示范、带动和辐射作用。第三条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科普示范基地的认定和管理工

2、作。相关工作进展情况定期向自治区科普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进行通报。盟(市)科技局在职责范围内,协助自治区科技厅做好相关服务和管理工作,并组织开展科普活动。第二章分类和条件第四条自治区科普示范基地分为场馆类、非场馆类、传播媒体类、研发创作类等。—14—(一)场馆类科普基地,是指面向公众开展科普活动的场馆。包括科技馆、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青少年科技活动中心等。(二)非场馆类科普基地,是指依托各类特色资源建立的向公众开放开展科普活动的场地、设施等。主要包括:1、具有较强科普展教功能的自然、历史、旅游等社会公共场地。包括动物园、植物园、地质公园、矿山公园、地质遗迹、自然遗产、文化保护地

3、、旅游景点、人文景观等。2、将科技资源向公众开放的场地、设施。包括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业及其他组织有条件向公众开放的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天文台(馆、站)、气象台(馆、站)、地震站(馆)、农业园区、科技种植养殖示范场所等。(三)传播媒体类科普基地,是指电台、电视台设有的科技类频道、常设的科技栏目,科技类网站、出版社、报刊等利用传播资源,面向公众开展科普教育宣传的媒体。(四)创作类科普基地,是指专门从事用于科普产品(展品、教具、展项)研发设计、科普作品创作、科普创意策划等的组织或机构。第五条科普示范基地申报的基本条件:—14—(一)具有常年向公众开放和开展科普宣传活动的较完

4、善的基础设施条件,并能够提供公众阅读和赠送的科普教育文字、图片等资料和视频读物;(二)具有较大社会影响和较高知名度,所从事的业务领域具有鲜明的学科或技术科普主题,以及丰富多样的科普展示形式及内容;(三)具有健全的科普工作机构和完善的规章制度,至少配备5人以上专(兼)职的科普辅导员或讲解员,面向社会积极自主组织形式多样的科普宣传教育活动,特色明显,成效显著;(四)具有切实可行的科普示范基地建设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有稳定的科普经费投入用于组织开展科普活动的单位;第六条自治区科普示范基地按类别划分还应达到以下条件:(一)场馆类科普基地1.科普场馆的建筑面积在400平方米以上,展厅面

5、积占场馆建筑面积50%以上,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讲解或指导人员。2.科技馆、博物馆、图书馆等具备常年开放条件的机构,每年向公众开放的天数不少于200天,对青少年实行优惠或免费开放时间每年不少于20天(含法定节假日),科技活动周、科普日期间,对公众实行优惠或免费开放。(二)非场馆类科普基地—14—1.有专设科普展区,展示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或专有科普传播方式。2.动物园、植物园等具备常年开放条件的机构,每年向公众开放的天数不少于200天,其他具备向公众开展科普教育、展示、示范功能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高新技术企业、科技类种养殖场所等机构,每年向公众开放的天数不少于30天,以上机

6、构应公布开放的具体日期和活动内容。(三)传播媒体类科普基地1.具有旗县级以上政府部门批准的传媒资质。2.拥有专门从事科普内容策划、制作、编辑等业务人员。3.具有全区覆盖能力,其宣传资源50%以上用于面向公众开展科普宣传,其中科技频道不低于40%,科技栏目不低于60%。(四)研发创作类科普基地1.有明确的科普产品研究开发、创作方向和年度研究开发、创作计划,有固定的场所、仪器设备及其他必需的研发、创作条件。2.具有专职研究开发、创作人员,每年投入的科普产品研究开发、创作经费应达到20万元以上。—14—第三章认定与申报第七条科普示范基地的认定工作坚持以科学普及、整合资源、突出特色、合

7、理布局、打造精品、促进创新的原则。第八条 基地认定的程序:(一)申报单位从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门户网站(http://www.nmkjt.gov.cn)下载《内蒙古自治区科普示范基地申请表》,据实填写并且保证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二)申报单位将填好的《内蒙古自治区科普示范基地申请表》由所在盟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或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提出推荐意见后,一式五份及相关证明材料一份,书面报送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三)科普示范基地实行集中申报、集中受理的工作机制,原则上每年认定一次。(四)根据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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