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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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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习部虽人员较少,但各干部和干事都能遵循踏实做事的原则,注重效率,有良好的工作作风。学生干部在实际工作中不断得到锻炼,自身能力在锻炼中不断得到提高。重庆群洲实业公司与徐义福劳务合同一案重庆群洲实业公司与徐义福劳务合同一案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XX)渝二中法民终字第125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群洲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夏祥宁,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夏志,重庆圣石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石本荣。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义福,男,汉族,务农。 委托代理人:彭家万,重庆市忠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
2、被告):杨德飞,男,汉族,居民。 上诉人重庆群洲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群洲公司)与被上诉人徐义福、杨德飞拖欠劳动报酬纠纷一案,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于XX年4月3日作出(XX)忠民初字第139号民事判决,群洲公司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开学初,学习部准备新干事招收计划和相关资料,但由于某些特殊原因,这项工作告一段落。本部也与团委学习部负责了校宣传栏更新工作,并安排了义工进行每日更新报纸学习部虽人员较少,但各干部和干事都能遵循踏实做事的原则,注重效率,有良好的工作作风。学生干部在实际工作中不断得到锻炼,自身能力在锻炼中
3、不断得到提高。重庆群洲实业公司与徐义福劳务合同一案重庆群洲实业公司与徐义福劳务合同一案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XX)渝二中法民终字第125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群洲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夏祥宁,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夏志,重庆圣石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石本荣。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义福,男,汉族,务农。 委托代理人:彭家万,重庆市忠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德飞,男,汉族,居民。 上诉人重庆群洲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群洲公司)与被上诉人徐义福、杨德飞拖欠劳动报酬纠纷一案
4、,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于XX年4月3日作出(XX)忠民初字第139号民事判决,群洲公司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开学初,学习部准备新干事招收计划和相关资料,但由于某些特殊原因,这项工作告一段落。本部也与团委学习部负责了校宣传栏更新工作,并安排了义工进行每日更新报纸学习部虽人员较少,但各干部和干事都能遵循踏实做事的原则,注重效率,有良好的工作作风。学生干部在实际工作中不断得到锻炼,自身能力在锻炼中不断得到提高。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XX年8月21日,被告群洲公司与忠县永丰镇人民政府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群洲公司承包修建忠县
5、永丰镇紫微广场工程,随后群洲公司将该工程内部承包给项目经理刘强,并签订《内部承包合同》和《劳动合同书》。且授权江伟为该工程项目部经理,主要负责该工程质量、安全、工期、人事及资料上报事宜。江伟持群洲公司委托书将该工程转包给杨德飞施工修建。在该工程施工期间,杨德飞雇佣原告安装地板砖,XX年5月6日,经结算该工程尚欠原告工资8460元未付,由被告杨德飞亲笔出具了欠条。嗣后,原告多次催收无果,遂诉至该院。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杨德飞雇佣原告安装地板砖,并与原告结算出具欠条尚欠工资8460元,即根据债的相对性法理,被告杨德飞应当依法承担清偿该欠款的民事责任。被告群洲公司抗辩该欠款属杨德飞
6、个人行为,不应担责,经该院查明,群洲公司将其中标的工程承包给刘强,后转包给杨德飞具体施工,虽然形式上群洲公司与刘强、杨德飞是承包、转包关系,但其实质是杨德飞利用群洲公司的资质挂靠施工,其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相关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所以被挂靠企业群洲公司依法应当对该工程债务即尚欠原告工资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判决:一、被告杨德飞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尚欠原告徐义福工资8460元。二、被告重庆群洲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
7、告杨德飞负担。开学初,学习部准备新干事招收计划和相关资料,但由于某些特殊原因,这项工作告一段落。本部也与团委学习部负责了校宣传栏更新工作,并安排了义工进行每日更新报纸学习部虽人员较少,但各干部和干事都能遵循踏实做事的原则,注重效率,有良好的工作作风。学生干部在实际工作中不断得到锻炼,自身能力在锻炼中不断得到提高。 群洲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查清本案事实,改判上诉人对徐义福的工资8460元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主要事实和理由:一审认定事实错误,上诉人未将工程承包给杨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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