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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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东莞市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的指导意见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义务教育学校教师队伍建设,促进我市义务教育均衡优质标准化发展,根据国家和省中长期教育发展规划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发〔2012〕4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强师工程”建设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的意见》(粵府〔2012〕99号)、《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推进县(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的意见》(教师〔2014〕4号)、《关于进一步

2、加强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的实施意见》(粤教师〔2015〕1号)以及东莞市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等文件精神,经征得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市财政局和市人力资源局同意,并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制定我市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的指导意见。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我市义务教育均衡优质标准化发展的要求,建立和完善科学、合理、有序、规范的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机制,不断优化校长教师队伍结构,激发校长教师队伍活力,促进校长教师队伍专业化发展,逐步缩小学校之间、区域之间教育水平差距

3、,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二、工作目标建立完善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校长教师定期流动的刚性约束机制,力争用3至5年时间实现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的制度化、常态化,逐步实现校长教师资源均衡配置,为义务教育均衡优质标准化发展提供师资保障。镇(街、园区)域内每年义务教育阶段教师交流人数占教师总数的比例应不低于5%。三、工作原则(一)合理有序。引导优质学校校长教师向薄弱学校流动,超编学校教师向有空编学校流动。校长和骨干教师一般在镇(街、园区)域内进行交流,普通教师一般以就近原则进行交流。〔优质学校与骨干教师

4、的范围由各镇(街、园区)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二)统筹兼顾。坚持交流与培养、使用与优化结构相结合,统筹学校需求和交流对象的实际情况,兼顾学校的办学特色与优势,兼顾交流对象的工作、生活和家庭实际情况,保持校长教师队伍的动态平衡,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三)增进激励。通过交流,激发广大教师和校长的工作热情和创新能力,发挥优秀校长教师的辐射带动作用,不断提高教师适应不同学校、不同学生的教育教学能力,不断提高校长的教育管理水平,努力消除教师和校长的职业倦怠感,不断增强教师和校长队伍活力,促进教师专业发展和学校

5、可持续发展。(四)公开规范。公开教师和校长交流的办法、程序和结果,规范操作,严肃纪律,加强监督,切实防止不规范、不公平的情况发生。四、交流范围交流对象为我市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含完全中学初中部)的校长教师(含合同制教师,下同)。小学原则上在同一镇(街、园区)内小学之间进行教师交流。初中学校可与本镇(街、园区)内公办中小学、民办学校或其他类型学校进行教师交流,或就近与周边镇(街、园区)初中学校进行教师交流。其中,公办初中学校之间的结对交流工作由市教育局统筹安排。东莞启智学校、东莞市体育运动学校暂不列入。五、交流方式

6、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可采取定期交流、跨校竞聘、学区一体化管理、学校联盟、名校办分校、集团化办学、对口支援、教师走教等多种途径和方式。各镇(街、园区)也可结合实际,创新其他方式方法。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的重点是推动优秀校长和骨干教师到薄弱学校任职任教并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我市校长教师交流的主要方式如下:(一)校长交流1、交流类型(1)校长期满交流: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校长、副校长(包括书记、副书记,下同)在同一所学校(不含分校区,下同)连续任职满8年或2个聘期的,原则上需要交流轮岗。(2)校长提任交流:新提任校长、副校长时

7、,鼓励交流到其他学校任职。(3)承办新校交流:受教育主管部门委托,近5年内负责承办新校(含分校、新校区)的校长、副校长,视为交流。2、工作关系以上第(1)、(2)类交流,人事、工资、组织关系须转入流入学校;第(3)类交流,承办的新校(分校)为独立法人的,校长、副校长人事、工资、组织关系可保留在原学校,也可转入新学校。3、其他要求(1)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校长,可不纳入交流对象范围(2)在本镇(街、园区)域内2所以上其他学校工作共6年以上(每所学校均工作2年以上)的校长,或正在现学校承担市级以上重要教科研项目

8、的校长,或有1年以上在农村学校、薄弱学校支教经历的校长,可暂不纳入交流范围。以上情况经镇(街、园区)教育主管部门同意后,可延迟进行交流,但延迟时间一般不超过3年。(3)同一学校党政正职或正副校长一般不同时交流。(4)受纪律处分期间的校长,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涉嫌犯罪,或正在被调查或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校长不纳入交流范围。4、交流管理以上校长轮岗交流工作,由市、镇(街、园区)教育主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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