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医疗服务价格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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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用标准文案贵州省医疗服务价格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卫生厅文件贵州省财政厅黔价费〔2003〕127号关于颁发贵州省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物价局、卫生局、财政局:为推动我省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促进卫生事业健康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医疗服务需要,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发[1997]3号)和原国家计委、卫生部《关于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计价格[2000]962号)精神,结合实际,对我省医疗服务价格进行了规范和调整,经省政府批准,现予颁发试行。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实行规范

2、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本通知颁发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统一执行《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该《规范》对每个项目都明确了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计价单位和说明。全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包括营利性医疗机构)必须严格遵照所列服务项目提供医疗服务,并保证相应的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严禁自立项目和分解项目收费。新增项目,应按照《贵州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申报,经省物价局、省卫生厅批准后执行。精彩文档实用标准文案二、实行分等级定价,拉开不同级别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档次,引导患者合理分流。此次颁发的贵州省医疗服

3、务价格是政府指导价,分省、市(州、地)、县三级,为相应级别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最高限价(贵阳市妇幼保健院执行省级指导价),医疗机构在规定的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确定本单位的实际执行价格,报同级价格、卫生主管部门备案。乡级、社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由各市级价格、卫生主管部门制定,报省价格、卫生主管部门备案。我省境内军队、武警和工矿企业等向社会开放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服务单位以及其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编制床位划分,编制床位在500张以上(含500张),执行省级指导价;编制床位在500张以下,200张以上(含200张)执行市级指导价

4、;编制床位在200张以下,50张以上(含50张)执行县级指导价,编制床位在50张以下的执行乡级指导价。医疗机构要提高医院级别收费的必须向上一级卫生、价格主管部门申报,经批准后执行。三、严格特殊器材和特殊材料费的管理。凡是价格项目“除外内容”和“说明”中未明确规定可另计费用的医疗器材和医用卫生材料、医用特殊物品等,一律不得另外收费;明确规定可另收特殊医用器材、特殊材料费的,可按购进价加一定差率计收,即购进价1000元(含1000元)以下的加收8%;1001一5000元(含5000元)以下的加收5%;5001元以上的加收3%。各医疗机构应在每年

5、6月15日和12月15日,分两次将一次性特殊医用器械、特殊材料购进价格报同级价格、卫生主管部门备案。凡未按规定要求备案的,不得执行加收费用的规定。四、在保证基本医疗服务的前提下,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经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开展特需医疗服务。特需医疗服务坚持自愿原则,由患者自愿选择,医疗机构不得强制,不得列入基本医疗服务范畴。五、严格规范医疗机构服务价格行为:精彩文档实用标准文案(一)医疗服务价格必须明码标价。各医疗机构要自觉遵守国家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将主要的和常用的医疗服务项目名称和服务内容、服务价格,在收费地点和醒目位置通

6、过电子触摸屏、电子显示屏、公示栏、公示牌等方式予以公示。(二)实行患者就医费用清单制度。全省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要建立患者就医费用清单制度,医疗机构要根据患者要求免费提供费用清单。费用清单医疗服务项目必须按《贵州省医疗服务价格》的规定载明医疗服务项目编码,没有编码的,按乱收费查处;药品和材料要列明每一种药品、材料的规格、数量和单价。患者对清单中所列项目提出疑问时,医院应当给出明确解释。患者出院时,按清单所列金额付费,与清单不符的费用患者有权拒付,并可向价格监督检查部门投诉举报。(三)医疗机构要加强内部管理,规范价格行为,建立健全成本报告、明码

7、标价、内部价格监督检查等各项制度,设立与价格管理工作相适应的机构,配备专职的价格管理人员,杜绝各医技、临床科室的自行划价行为,实行专职机构和专职人员管价制度。(四)各医疗机构要加强医德医风教育,规范医务人员服务行为,真正做到因病施治,合理用药,杜绝“大处方”、滥用贵重药品和不合理检查等不良现象。(五)严禁自立收费项目、分解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对违规乱收费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严肃处理,公开曝光。情节严重的,由价格、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其停业整顿,并追究责任人和领导的责任。(六)严格执行《收费许可证》和

8、年度审验制度。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必须按规定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如实提供有关资料,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六、本通知自二○○三年六月一日起试行。原省物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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