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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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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环境保险论文范文:阐述我国环境责任保险承保范围word版下截我国环境责任保险承保范围论文导读:本论文是一篇关于我国环境责任保险承保范围的优秀论文范文,对正在写有关于环境论文的写作者有一定的参考和指导作用,论文片段:险。然而,笔者却不赞成在现阶段由商业保险公司承保渐进性的环境损害风险。笔者认为,并不是所有在理论上可保的风险在现实屮都可保,是否可保也需要看现实条件是否满足。考虑到目前我国有关环境法的法律法规还不很完善,责任保险在我国发展尚属起步阶段,环境责任保险在儿个城市的发展也不太理想的现实情况,将渐进性环境损害
2、2006年6月15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屮明确指出要大力发展环境责任保险。承保范围作为环境责任保险重要的保险条款值得深入探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如果能够包含所有的污染损害风险,这无疑是最理想的情况,然而这也是十分不现实的。实际上,即使像美国这样经济实力雄厚、环境责任保险发展比较成熟的国家,它的环境责任保险单的责任范围也是严格限定的。事实证明,美国所有的财产意外伤害保险公司的资本约为2300亿美元,而清除环境污染的估计费用为1000〜10000亿美元。即使保险只支付了全球范围内现宥污染预计
3、清理费用的1/5,这也足以使整个保险业破产。所以,我国环境责任保险必须结合我国经济和保险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在承保范围上有所取舍。一、突发性的环境风险与渐进性的环境风险对于环境损害风险一般有两种界定:一种是“突发的、意外的”,另一•种是“渐进的、累积的”,这种分类比较模糊。笔者从事故发生理由以及给人类带来的后果两个方面对环境损害风险重新界定,如表1所示。(表1)在口前的环境责任保险市场,人多对引起突发性结果的(1)(3)进行承保,对(2)(4)不予承保。但是很多学者对此表示质疑,他们认为渐进性的环境风险也应该纳入
4、承保范围。理巾有:第一,相对于环境损害的突发性结果来讲,渐进的环境责任损害造成的后果可能是更为严重的。对于投保人来说,这部分风险是亟须转嫁的。第二,根据风险可保的要件,必须满足以下五点的风险才能作为可保风险:一是风险损失必须是可以用货币来计量的;二是风险发生必须是偶然的;三是风险的发生必须是意外的;㈧是风险必须是大量标的均有遭受损失的可能性;五是风险发生必须是有重大损失的可能性。对于以上的一、三、四、五点,渐进性的环境损害风险显然都满足。从风险的偶然性来考虑,渐进性污染从无限制的长期来讲是必定的,污染积累到一定
5、程度,污染事故必定爆发,表面上不符合风险发生的偶然性,但责任保险合同与一般的保险合同一样,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会在合同屮约定保险责任期间。在保险期间内,渐进性的环境责任损害是否发生,发生的具体时间、地点以及发生的后果都是不确定的、偶然的,这就符合风险发生偶然性的特征。所以,渐进性的环境损害风险在理论上是uH呆风险。然而,笔者却不赞成在现阶段由商业保险公司承保渐进性的环境损害风险。笔者认为,并不是所有在理论上可保的风险在现实中都可保,是否可保也需耍看现实条件是否满足。考虑到目前我国有关环境法的法律法规还不很完善,责任
6、保险在我国发展尚属起步阶段,环境责任保险在几个城市的发展也不太理想的现实情况,将渐进性环境损害风险在现阶段纳入承保范闱的条件还不具备。同时,Abraham指出,把渐进性污染排除在保险责任范围外的做法有助于降低道德风险。因为被保险者的行为所固有的特点比无意的灾难更容易导致逐渐性污染,而不是突然性污染。但是,承保范围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当我国环境责任保险发展到一定阶段以后,具备了承保渐进性环境损害风险的实力与经验后,可以将渐进性的环境损害风险纳入承保范围。承保范的具体内容环境责任保险的承保范围是以被保险企业所面对的环
7、境风险为基础的。笔者在借鉴国内外很多学者的意见之后,得出相对全面的结论。即,企业面对的环境风险有八类:一是刑事责任和行政处罚;二是清理费用,即清除污染物质、恢复污染地原貌支付的费用;三是因污染造成的对第三者身体的伤害或财产的损失;四是因污染引起的对第三者精神所造成的损害;五是因污染造成企业停工的损失;六是因污染对企业名誉和公共关系的损害;七是因污染造成的生物多样性的损失;八是企业排除侵害的费用,即在环境损害发生之前,对潜在环境危害进行排除的费用。环境责任保险是以环境污染的致害人对环境污染的受害人依法应承担的民事
8、侵权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所以,企业所承担的刑事责任和行政处罚显然不属于承保风险的范畴。企业停工所造成的损失以及对企业名誉和公共关系的损失,属于企业自身损失的范畴,不属于对第三人的责任,因此也不作为环境责任保险的保障范畴。企业造成的受害人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显然属于环境责任保险的范畴,而且我国的环境赔偿实务中规定,对污染行为而致的财产的直接和间接损失均予以赔偿。直接损失是指受害人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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