偃师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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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偃师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机制,科学有序高效应对突发环境事件,保障公众生命安全、环境安全和财产安全,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河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洛阳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等,制定本预案。1.3突发环境事件定义与分级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

2、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和辐射污染事件。按照事件严重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见附件1)。  1.4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辖区内因企业、事业单位排污或其他事件引发以环境污染为主要灾害的突发事件,以及由市政府认定需要采取应急措施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的应对工作。因生产安全、交通运输、自然灾害及人为破坏或恐怖袭击引发以环境污染为次要灾害的突发事件,依从其他相关应急预案应对。      核

3、设施及有关核活动发生的核事故造成的辐射污染事件,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放射性物质泄漏等造成的辐射污染事件,船舶污染事件,农业污染事件,重污染天气的应对工作,按照其他相关应急预案的规定执行。  1.5 工作原则  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协调联动,快速反应、科学处置,资源共享、保障有力”的原则。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各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主动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6 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我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体系的组成部分,与我市其他领域专项应急预案相互衔接。其下级预案包括各级政府、市直

4、各有关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环境应急预案。本预案与其下级预案共同组成偃师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  2 组织指挥体系市政府成立偃师市环境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总指挥长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副指挥长由市政府分管环保工作、应急工作的领导担任(市指挥部组成及职责见附件2)。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是市指挥部的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主任由市环保局局长兼任。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组织指挥工作。现场指挥部指挥长、副指挥长由市指挥部指挥长视情况指定。现场指挥部可根据需要设立若

5、干工作组,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本部门、单位职责,牵头或参与工作组相关工作。参与现场处置的有关单位、人员要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国家、河南省、洛阳市已成立环境应急指挥部或已派出指导、协调工作组的,市指挥部在国家、河南省、洛阳市环境应急指挥部的领导或该工作组的指导下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3 监测预警  3.1 监测和风险分析  市环保部门和其他负有环保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加强对存在风险场所的日常环境监测,并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信息加强收集、分析和研判。市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商务、卫生计生、安全监管、气象等有关部门要按照

6、职责分工,及时将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通报市环保部门。  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健全风险防控措施。当出现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时,应当立即报告市环保部门。  3.2 预警  3.2.1 预警分级  对可以预警的突发环境事件,按照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预警分为四级,由低到高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预警级别的具体划分标准和发布权限,按照原环境保护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3.2.2 预警信息发布市环保部门和其他负有环保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对环境风险信息的收集、分析

7、、研判过程中,当判断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要及时向市政府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同时通报相关部门和单位。  企事业单位违法排污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信息处理由环保部门负责;生产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水利调度、自然灾害等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信息处理由有关主管部门负责;市环保部门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配合做好预警信息处理的有关工作。相关部门要及时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当面告知等渠道或方式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并通报可能影响到的相关地区。  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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