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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2-05
《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的若干问题研究探讨与研究》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积分都是垃圾撒旦发生发大水范德萨发撒旦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的若干问题研究 李中和耿晓东宋旺兴 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检察院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在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作用集中体现为检察机关有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抗诉的权力。对检察机关能否以原告资格提起诉讼的问题未作明确规定。实践中,检察机关以原告身份提起了大量的民事诉讼,法院对此态度不一,有的法院予以立案并作出了实体判决;有的法院虽予立案但立案后又驳回了起诉;有的法院则不予立案。这不仅人为增加了法检两院的矛盾,而且更引起了人们思想上的不同认识和实践中的混乱。笔者认为,借鉴世界各国
2、的成功经验,授权检察机关就特定的民事纠纷提起诉讼,势在必行。但在目前立法背景下,在民事诉讼法未修改之前,检察机关暂不宜提起民事诉讼。本文试就此问题作一探讨,以期抛砖引玉。 一、世界各国对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的立法规定 无论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或前苏联等社会主义国家,大都规定了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的制度。 法国是最早规定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制度的国家之一。中世纪的法国就以成文法律形式规定了检察制度。法国资产阶级政权建立后,检察制度得以延续并进一步发展和完善。1804年的世界上第一部资产阶级民法典——拿破仑法典就规定,检察官可以提起
3、或参与民事诉讼。1806年法国民事诉讼法典也具体规定了检察机关对民事活动干预的职权。现行的法国新民事诉讼法典对检察院作为当事人进行诉讼,也作了详细规定。 德国和日本也都确定了检察院就特定的民事纠纷提起诉讼的制度。日本的民事诉讼深受法国的影响,在民诉法中赋予了检察机关广泛的权力。在德国,联邦最高检察官作为联邦公共利益的代表人,有权参与民事和行政诉讼。 在美国,检察官是政府的代表,代表政府行使诉讼权利,对涉及政府利益和公共利益的案件,提起、参加诉讼,出席法庭,保护政府和公共利益。在诉讼中,检察官可以是原告,也可以是被告,认为判决有错误的
4、可以上诉。 前苏联和各加盟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长从维护国家、社会利益或保护公民的权利和法律保障的利益出发,有权提起诉讼或在诉讼的任何阶段参与诉讼,可以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苏联解体后,俄罗斯废除了这些规定。但在其后颁布的俄罗斯仲裁组织法中又规定了检察机关有权对法院的判决进行监督,提出抗诉。受前苏联的影响,其他东欧社会主义国家也有相似的规定。 二、我国的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的历史概况 在我国,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的历史最早可以追诉到清朝末年。1910年清政府颁布的《法院编制法》规定了各级检察官在民事方面有权作为当事人进行诉
5、讼。清政府垮台后,民国时期检察官参与民事诉讼制度仍沿袭旧制。 新中国成立后,1949年12月颁布的《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检察署试行组织条例》对人民检察署的职权、人员任免等作了具体规定。1954年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40条也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监督;对于有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重要民事案件有权提起诉讼或参加诉讼。但在文革时期,检察工作和检察制度受到了严重破坏,尤其是民事检察方面。从此就基本上停止了检察机关参与民事诉讼的活动。 人民检察院重建后,1979年《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没有关于检察院提起和参与民事诉讼的
6、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中也没有对检察院提起民事诉讼进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同样未作出规定,仅规定了检察机关依据民诉法第185条的规定对生效的判决、裁定提起抗诉。 三、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的依据 (一)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与民事纠纷的性质、特点并不违背,并非是对当事人处分权的干预,且对当事人处分权进行适当干预也是世界各国的通例。民事纠纷是私权纠纷,贯彻意思自治的原则。在不违背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当事人有权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但自由处分原则不是绝对的,其要与国家适当干
7、预原则相适应。如上所述,无论资本主义还是社会主义,均如此。 我国也不例外,在民事诉讼中,必须坚持当事人自由处分的原则,充分尊重民事主体独立地位。但并能因此是否定国家对民事领域的适当干预。 相反,对民事领域中违反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予以适当干预和监督,还是确保私法关系健康发展的前提。尽管民事诉讼是以诉讼主体对其民事权益可自由处分,奉行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等为基轴运行的,但不少属于平等主体之间民事纠纷的案件(如婚姻、公害等)均涉及公共利益。为了社会公共利益,不仅应限制适用当事人处分原则,而且,国家往往需要对这类案件插手其间。否则允许当
8、事人假维护私权为名,恣意侵害公共利益而无人过问,只能说是国家的失职。检察机关因超然于当事人双方,无疑最适合充当代表国家公权干预特定民事诉讼的角色。 (二)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并非是对具体国家事务的“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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