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案审查”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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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案审查”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编者按:对于专利权效力案件,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在审查及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经常会遇到一些重大的程序问题,如请求原则及依职权调查原则的适用、公证证据的适用及合案审查问题,亦会遇到复杂的实体问题,如发明及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问题。为此,本刊特邀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知识产权法官们针对上述问题,撰写专题文章,供读者参考。  根据《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3.5合案审查原则的规定,对一项专利权提出了多个无效宣告请求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尽可能合案审查,其中所有的请求

2、人均为当事人。据此,当前专利复审委员会对针对同一专利权的多个无效宣告请求常常依职权进行合案审查,作出一个审查决定。这就是合案审查制度。  一、合案审查的原因及其带来的问题  在无效程序中,在合案审查之前,每一个无效请求均是独立的,拥有一个类似诉讼中案号作用的无效内部编号xWxxxxx,用于区分不同的无效请求。合案审查能提高审查效率,既避免针对同一专利权出现一个维持专利权有效、一个宣告专利权无效的矛盾,又有利于无效请求人在侵权纠纷中的抗辩。  但从操作上看,合案审查也带来了一系列法理和制度尴尬问题。问题主要出现在

3、无效理由和/或证据不同的几个无效请求的合案审查。这种情况下进行合案审查,一般出现三种情形:A、审查员按照审查顺序针对所有的无效请求理由和证据逐一审查后,维持专利权有效;B、审查员按照审查顺序对无效请求理由和证据进行审查,如果遇到有一个请求的理由或证据(包括部分证据)成立,则宣告专利权无效,对其他请求不再进行审查;C、审查员经过口审或者书面审查,发现其中有一个请求的理由、证据能将专利权无效,则直接评述该部分,将专利权无效,对其他请求(包括其他理由和证据)不再评述。三种情形都面临一些法理和实践操作上难以克服的问题:

4、  1、构成行政不作为。在B、C两情形中,存在着未进行行政处理的无效请求,虽然专利权被无效了,但该结论并不是终局的,在无效效力未定的情况下,显然存在损害其他请求(人)的利益的可能,未进行评述的无效请求构成行政不作为。  2、请求人规避一个月请求和举证期限。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和《审查指南》的规定,请求人可以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1个月内增加理由或者补充证据。合案审查制度的实施,使请求人可以在一个月后再次提出请求,这违背了法律规定的初衷,损害了专利权人的利益。  3、造成诉讼审查的混乱和困难。合案审查将本来没有任

5、何法律关系的几个请求人纳入同一具体行政行为中,就将相互独立的几个法律关系合成一个法律关系,违反了请求原则和当事人处置原则。这种做法对司法审查的顺利进行带来了障碍:  (1)案件管理。由于不同的请求人之间难以形成同一的诉讼意思表示,分别提起诉讼,法院立案庭分别立案,针对同一审查决定的不同案件可能分配给不同的合议庭/承办人办理。甚至出现针对同一审查决定的案件由两个审判庭分别审理的尴尬局面。  (2)案件审理中法律关系混乱,当事人的诉讼地位、权利难以确定。合案审查并作出一个决定后,使得法律关系混乱。实践中出现了以下情

6、况:a.请求人主张在无效中属于他人的理由和证据。b.有些与案件争议事项没有法律关系的请求人被列为第三人参加到诉讼中来,其诉讼地位、权利模糊。  二、解决办法及配套制度  正如前面所论述的,基于提高效率、避免矛盾的正当考虑而产生的合案审查制度带来了法理和制度操作上的诸多难以克服的问题。我们必须寻找替代性的解决制度。  (一)解决思路  基于前述出现的问题及其分析,笔者认为可以用合并审查制度替代合案审查制度,即只是程序上的合并,实体上并没有合案,最终仍是一个请求(编号)作出一个审查决定。具体来说,一段期间内针对同一

7、专利权提出的多个请求,可以交由同一合议组(审查员)审理,合并进行口头审理等程序性工作,最后针对每个请求的理由和证据进行逐一评述,每个请求作出一个审查决定。采用这种方式,既可以提高效率,使得审查员对于本专利及背景技术更加深入了解,又可以克服前述存在的大部分问题。对于审查决定前后矛盾的可能,可以通过改变审查决定主文来实现,即用驳回xxx的无效宣告请求来代替现在的维持专利权有效的表述。  (二)配套制度  将合案审查制度改革为合并审查后,在法院案件管理上仍可能存在一些问题。但这些问题是可以通过法院工作制度加以解决的,

8、其原则为:立案时以审查决定号为索引立案,针对同一审查决定提起诉讼的案件均为一案件。这种方式仍存在影响审理效率、手续麻烦等问题。但如果产生当前案件管理困难的主要根源-合案审查解决了,多主体起诉的情况已很少,再结合采用上述方法基本上能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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