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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2-05
《2014年度大名县民营经济发展报告》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2014年度大名县民营经济发展报告一、指导思想与目标任务(一)指导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以扩大规模、优化结构为重点,把加快民营经济大发展、快发展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大力发展全民创业,全面贯彻落实各项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着力推进政策创新、技术创新,转变发展方式,优化发展环境,提升服务水平,促进全县民营经济实现跨越发展、转型发展和持续发展。(二)目标任务。到十二五末,民营经济增加值在2010年的基础上翻一番以上,年均增速力争15%左右,占全县生产总值的比重力争达到70%以上,上缴税金占全部财政收入的比重达
2、到70%以上,固定资产投资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比重达到70%以上,民营经济从业人员占全社会二三产业从业人员的比重降低到115%以内,培育形成年营业收入亿元以上的民营企业(集团)35个以上,其中年营业收入10亿元的民营企业(集团)10个以上。二、扶持政策与推进措施(一)放宽经营范围1、按照非禁即入的原则,所有领域一律对民间资本开放,支持民间资本进入交通、水利、石油、天然气、电信、土地整治、政策性住房建设、社会事业、金融服务、商贸流通、科技工业等行业和领域。2、市场准入标准和优惠扶持政策对所有经济主体公开透明,不得对民间资本设置附加条件。(以上两
3、条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工信局、工商局、交通局、水利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土资源局、商务局、招商办、人行大名支行)(二)降低创业门槛3、实行零成本注册,对注册登记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变更注册登记的,免收登记类、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的费用由县财政纳入预算安排。4、申请注册公司的,允许股东分期缴纳出资,首期出资达到注册资本的20%即可登记。5、允许股东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等作价出资设立公司,其出资比例可占注册资本总额的70%。6、允许村民委员会、有投资能力的居民委员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投资作股东。7、除
4、法律、法规对经营场所有特殊规定的行业外,经所在地村委会或居委会同意,可将住宅登记为经营场所。(以上五条责任单位:县工商局)(三)加大财税扶持力度8、县财政安排500万元作为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并按照民营经济税收增幅比例逐年增加。(责任单位:县财政局)9、全面落实国家、省、市和县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税务部门应及时办理税收减免手续。(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10、固定资产投资亿元以上的项目入驻县工业园区,固定资产投资亿元以下的项目入驻县中小企业创业辅导基地。入驻县工业园区和创业辅导基地的企业,纳税后经税
5、务主管部门确认,企业提出申请,县财政给予一定额度补贴。(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四)扩宽融资渠道11、金融机构要建立中小企业融资量化考核制度,确保民营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增速。(责任单位:县金融办、人行大名支行)12、县财政将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对金融机构发放的民营企业贷款实行风险补偿。(责任单位:县财政局)13、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发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等融资服务机构。(责任单位:县金融办、人行大名支行、财政局)14、积极引导推动民营企业发行集合债券、集合短期融资券等,县财政将在债券、融资券等存续期内,视财力情况给予一定额度财政
6、贴息。(责任单位:县金融办、人行大名支行、财政局)15、培育民营企业产权交易市场,探索建立面向民营企业的专项产权交易和流转服务平台,为民营企业产权、股权交易提供服务。(责任单位:县工商局)16、对具备上市条件的民营企业进行重点培育,拟上市企业申报材料经中国证监会受理后,县政府给予一次性补助50万元;企业成功上市后,县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责任单位:县金融办、财政局)17、建立工业企业绿色通道制度,在全县选取一批有潜力、有项目、有信誉的规模企业,以县政府信誉向各金融机构推荐,各金融单位要优先给予贷款支持。(责任单位:县金融办、工信局、工业
7、城、人行大名支行、各金融单位)(五)搞好用地保障18、实施土地倾斜政策,县政府每年将优先安排不低于50亩建设用地用于中小企业创业辅导基地建设。(责任单位:县国土局)19、解决民营企业用地历史遗留问题,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家产业政策的前提下,为租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实际建厂10年以上的民营企业依法办理集体建设用地手续。(责任单位:县国土局、各乡镇)20、对符合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利用自有土地进行建设、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除外)。(责任单位:县国土局、各乡镇)2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及国有土地使用
8、权转让、租赁的审查审批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责任单位:县国土局)22、鼓励利用农村闲置土地、废弃砖瓦窑等大上项目,大力发展乡镇民营经济。(责任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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