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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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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习部虽人员较少,但各干部和干事都能遵循踏实做事的原则,注重效率,有良好的工作作风。学生干部在实际工作中不断得到锻炼,自身能力在锻炼中不断得到提高。北京宏志通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北京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第二客运分公司供用热力合同案北京宏志通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北京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第二客运分公司供用热力合同案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XX)二中民终字第2211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宏志通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左家庄1号。 法定代表人张红,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行防,男,1983
2、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北京宏志通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昌平区府学路27号03刑司社。 委托代理人曹波,北京市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第二客运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方庄路6号。 负责人杨宝生,经理。 开学初,学习部准备新干事招收计划和相关资料,但由于某些特殊原因,这项工作告一段落。本部也与团委学习部负责了校宣传栏更新工作,并安排了义工进行每日更新报纸学习部虽人员较少,但各干部和干事都能遵循踏实做事的原则,注重效率,有良好的工作作风。学生干部在实际工作中不断得到锻炼,自身能力
3、在锻炼中不断得到提高。委托代理人李云峰,男,1956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北京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第二客运分公司管理人员,住北京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第二客运分公司宿舍。 委托代理人张云平,男,1951年6月3日出生,汉族,北京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第二客运分公司管理人员,住北京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第二客运分公司宿舍。 上诉人北京宏志通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志通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第二客运分公司(以下简称公交二分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XX)丰
4、民初字第194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XX年11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周荆担任审判长,法官郑亚军、芦超参加的合议庭,于XX年11月20 日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开学初,学习部准备新干事招收计划和相关资料,但由于某些特殊原因,这项工作告一段落。本部也与团委学习部负责了校宣传栏更新工作,并安排了义工进行每日更新报纸学习部虽人员较少,但各干部和干事都能遵循踏实做事的原则,注重效率,有良好的工作作风。学生干部在实际工作中不断得到锻炼,自身能力在锻炼中不断得到提高。宏志通业公司在一审中诉称:宏志通业公司为公
5、交二分公司职工张庆和居住的北京市丰台区角门12号院2号楼2单元401号的住房供暖,但自XX年起,公交二分公司每年只向宏志通业公司支付上述房屋70平方米的供暖费,对剩余供暖费拒不交纳,至今欠付6440元。故诉至法院,请求:1、公交二分公司给付供暖费6440元;2、公交二分公司按日1%给付滞纳金;3、诉讼费用由公交二分公司承担。 公交二分公司在一审中答辩称:张庆和是公交二分公司的退休职工。公交二分公司在XX年制定了住宅供暖暂行规定,在单位内部一直按照这一规定执行。公交二分公司与宏志通业公司、张庆和曾签订过三方供暖协议书,就公交二分公司给付70平方米
6、的供暖费进行过约定,故不同意宏志通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XX年,甲方北京市公共交通总公司第二客运分公司(后变更为公交二分公司)与乙方宏志通业公司、张庆和签订1份供暖协议,约定宏志通业公司为公交二分公司职工张庆和居住的位于北京市丰台区马家堡西桃园小区2号楼2门401号(即北京市丰台区角门12号院2号楼2单元401号)房屋负责供暖,该房建筑面积112平方米。每年企业(公交二分公司)支付建筑面积70平方米的供暖费,“余额个人负担”。宏志通业公司、公交二分公司和张庆和三方签字盖章。合同签订后,宏志通业公司依约定供暖,公交二分公司自XX
7、年至今,每年向宏志通业公司给付该房屋建筑面积70平方米的供暖费。宏志通业公司认为公交二分公司尚欠该房屋其余部分的供暖费共计6440元,故诉至法院。 开学初,学习部准备新干事招收计划和相关资料,但由于某些特殊原因,这项工作告一段落。本部也与团委学习部负责了校宣传栏更新工作,并安排了义工进行每日更新报纸学习部虽人员较少,但各干部和干事都能遵循踏实做事的原则,注重效率,有良好的工作作风。学生干部在实际工作中不断得到锻炼,自身能力在锻炼中不断得到提高。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宏志通业公司与公交二分公司、张庆和签订的供暖协议,出于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国
8、家法律、行政法规及社会公共利益,应属有效。现三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公交二分公司只负担其职工张庆和在北京市丰台区角门12号院2号楼2单元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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