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素质学分制实施办法》(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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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常州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素质学分制实施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实现我院学生工作的目标,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学生素质学分评价是根据学生在德、智、体等各方面应具备的道德要求,行为规范及学生在学习、生活和社会活动中的实际表现逐项进行量化考核,给每个学生以定量的评价。第三条学生素质学分制由《常州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素质学分评价表》(以下简称《评价表》)与本实施办法两部分组成。第四条学生素质学分评价每学期根

2、据本实施办法进行一次。各系应在积极做好学生学期总结及评优评奖工作动员的基础上,认真开展学生素质学分评价工作。第五条学生素质学分评价结果作为评定“奖学金”、“助学金”“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干部”的依据;作为推荐优秀团员为入党积极分子、推荐就业岗位的依据。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常州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全日制普通学生。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七条学生素质学分评价工作在学院党委、行政领导下进行。第八条各系党总支、行政负责领导本系学生素质学分评价工作。各班成立以辅导员(班主任)为组长的学生素质学分评价小组,负责本班同学的考核工

3、作。第三章工作程序第九条学生素质学分评价工作,以学生本人总结、自评、基层班级评分,辅导员(班主任)审核,系审查,学院审批为基本的工作程序。第十条学生应在新学期开学后两周内以书面形式认真总结上一学期中在德、智、体等几方面的表现情况,并对照《评价表》中的德育基础分自评。第十一条学生素质学分评价工作在辅导员(班主任)指导下,由班长主持召开有学生代表列席的班委会、团支部委员会联席会议,在审查学生本人书面总结、自评和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依据班级学生工作记录、团支部工作台帐和学生日常表现以及院、系反馈给班级的有关材料等,按评分标准对学生

4、进行评定。列席联席会议的学生代表可占班级总人数的10%O具体办法和回避办法由各系自行制定。第十二条班委会和团支部应将本班学生平时的考勤、奖励、处罚情况,学生的成绩、政治思想表现、社会工作、体育活动、社团活动、宿舍表现、各类比赛获奖情况等进行公示,充分听取班级学生的意见,接受学生的监督。第十三条凡对考核结果持有异议的,可在有关结果公布3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生所在系申诉,学生所在系于接到申诉的一周内组织复核并作出裁决,书面通知申诉人及所在班级。对该裁决仍不服的,可在接到裁决之日起3日内向学工处申诉。学工处接到申诉的一周内组织复核并作出

5、裁决,书面通知申诉人。第十四条学生素质学分评价工作是一项复杂而重要的工作。学工处、团委、各系必须明确职责,制定实施办法,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准确掌握第一手资料,实事求是的记载每个学生各方面的情况。第四章学生素质学分评价的指标体系与权重第十五条学生素质学分评价分M惠育素质分*30%+智育素质分*50%+身心素质分*20%r基础分[德育素质、(占30%)L奖惩分学生素质发展评价内容r课程分y智育素质’(占50%)能力素质奖惩分r基础分身心素叫(占20%)L身心素质奖惩分第十六条《常州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素质学分评价表》见表一第五章评定依

6、据和评分办法第十七条智育素质中所述“成绩”均以学院教务部门鉴定核实的成绩为依据;“考勤情况”以班级的考勤记录为依据。第十八条有关获奖情况均应以该生提交的各类证书(或证书复印件)为评分依据。第十九条英语过四级以上、计算机过二级以上,可以在以后学期继续加分。第二十条“各类社团”指经学院团委批准并且活动正常的各类学生社团组织。第二十一条各级学生干部的界定:班级学生干部是指,班委会委员(含寝室长)、团支部委员;系学生干部是指,系学生会副部长以上的干部(含系宿管会副部长以上干部)、系团委委员以上干部;院学生干部是指,院学生会副部长以上干部(

7、含院宿管会副部长以上干部)、院团委委员以上干部。第二十二条各级社团负责人是指副会长以上干部。第六章评价工作纪律第二十三条各系、各班级必须严肃认真地对待评价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和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避免片面性、随意性。第二十四条辅导员(班主任)有责任收集并妥善保存本实施办法要求的有关评价依据。第二十五条对于在评价工作中发生的违纪情况,有关部门将依权限予以严肃查处。第七章评价结果的使用第二十六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评优评奖(一)德育素质基本分低于80分(不含80分);(二)考试、考查课中有补考现象;(三)受到学院通报批评、警

8、告及以上处分。第二十七条奖学金的评定(一)一等奖学金的条件:素质学分评价分在90分(含90分)以上;(二)二等奖学金的条件:素质学分评价分在80分(含80分)以上;(三)三等奖学金的条件:素质学分评价分在70分(含70分)以上。第二十八条奖学金的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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