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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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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等政法院校法学主干课程教材宪法俞子清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第一章宪法学的基本理论第一节宪法的概念一、宪法的定义古代中外典籍和立法中所称的宪法,均指一般的法律和典章制度,且多含刑法之意,或者是指法律的公布。近代意义上的宪法是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并取得国家政权后产生的,是规定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基本原则的国家根本法。宪法是反映各种政治力量实际对比关系,确认革命胜利成果和现实的民主政治,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国家根本法。二、宪法的法律特征1.在内容上,宪法规定着一个国家有关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一些根本、重大的问题。包括国家性质、政治制度、国家结构形式、社会经济文化制度、公民的
2、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国家机构的组织系统、职责权限、工作原则和制度。2.在法律效力上,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包括两层含义:(1)宪法在国家整个法律体系中处在最高地位,与普通法律相比较,其效力最高。(2)宪法是一国之内所有组织和个人的最高行为准则,也是人们进行各项活动的依据和基础。3.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宪法较普通法律更为严格。我国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严格的程序是为了确保宪法的相对稳定性,以维护它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三、宪法的实质宪法是阶级斗争中各种力量实际对比关系的表现,也可以说宪法是现实政
3、治的反映。1.从宪法产生的过程来看,它以阶级斗争为先导,经过了阶级斗争之后由取得胜利并掌握政权的阶级来制定。2.从宪法的内容来看,它是阶级斗争胜利成果的记载和总结。3.从宪法的发展变化来看,它是随着各个时期各种政治力量实际对比关系的变化而发展变化的。四、宪法的分类1.宪法的形式分类(1)按宪法是否具有统一书面文字形式为标准,可分为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2)宪法的修改是否必须遵循特定的程序为标准,可分为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3)按制定宪法的主体不同为标准,分为钦定宪法、民定宪法和协定宪法。2.宪法的实质分类马克思主义宪法学者运用阶级分析的分法对宪法所作的科学分类,即以宪法的阶级本质为标准,
4、将世界各国的宪法分为主义宪法和社会主义宪法两大类。第二节宪法规范的特点一、宪法规范的含义法规范或称宪法规则,是法律规范的一种,它是指由国家制定或确认的用以调整国家生活中基本社会关系的行为准则。三层意思:(1)既然由同家制定或确认,那就能以国家的强制力保证施行;(2)所谓基本社会关系则是指国家生活中涉及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等方面的社会关系;(3)作为行为规则,它既然明确指示人们应当怎样做或者不能怎样做,那么宪法主体便负有服从和遵守的义务。二、宪法规范的主要特点1.宪法规范的原则性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既不是法律汇编.也不是法律大全,它所规定的是国
5、家生活中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因此,宪法规范通常只确定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宪法规范的原则性还引申出它的较强适应性和无具体惩罚性的特点。所谓适应性是指宪法规范能够适应形势发展的变化,不至于经常与现与现实相脱节的情形。无具体惩罚性是指从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上看,宪法规范中的假定、处理和制裁三个部分似乎并不完整!因为从宪法的条文中找不到对违反宪法的具体惩罚性规定。2.宪法规范的最高性。宪法规范最高性是指宪法的最高法律地位和最高法律效力。宪法是“母法”,普通法律是“子法”。宪法是普通法律的立法依据和基础,同时也是所有组织和个人的最高行为准则。宪法规范的最高性特点可派生出广泛性、纲领性和相对
6、稳定性的特点。所谓广泛性是指宪法规范所涉及的内容相当广泛,所谓纲领性是指宪法规范中还包括了诸如尚未实现目标的那种并非现实存在的纲领性内容,所谓相对稳定性是指就宪法规范与普通法律的法律规范相比较,具有较高的稳定性。第三节宪法原则一、人民主权原则也称主权在民原则,它源于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率先导的“主权在民”学说。人民主权原则相对于君主专制时代的“主权在君”、“君权神授”来说,无疑是一大进步。社会主义国家建立以后,其宪法实际上也采用人民主权原则,即不承认“主权在君”、“君权神授”,而坚持“人民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但与阶级宪法相比较,其理论基础和实际内容完全不同。社会主义的宪法理论不承认社会契约
7、论,也不认为国家主权来源于全体国民的公意。而是根据马克思主义的国家学说,鲜明地解释“人民”这—概念的政治内容,明确地规定全体人民享有当家作主管理国家事务的各项民主权利。二、基本人权原则人权的思想和理论源于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的“天赋人权”说。美国《独立宣言》称:“人人生而平等,他们都从他们的‘造物主’那里被赋予了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法国人权宣言》写道:“任何政治结合的目的都在于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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