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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2-04
《法律知识研究公安行政权与侦查权关系》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对全省水土流失动态进行监测、预报,省人民政府定期将监测、预报情况予以公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执法公安行政权与侦查权关系研究 【摘要】在中国现行的法律框架下,公安机关的行政权与侦查权被认为是两种性质的权力,由于权力性质的不同,法律为权力相对人提供的救济渠道也相应不同。对于公安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相对人可以通过行政诉讼寻求救济,而侦查行为则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针对实践中两种权力混行的现象相当普遍,研究者认为应当对公安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与侦查行为加
2、以区别。从实践看,由于行政权与侦查权系一体警察权的两面,无论从规范层面,还是功能层面,二者均难以完全的区分。因此,更好的选择应当是建立统一的警察职权行为法体系,从警察权的整体性角度来认识公安机关的行政权与侦查权,并为二者提供统一的救济渠道。 近年来,中国侦查程序是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主要场域,对中国刑事司法体制改革的关注也主要集中在如何提高侦查程序的法治化程度。综观已有的研究,在宏观层面上,论者们借用刑事诉讼构造(模式)理论,提出了侦查构造(模式)的转换。在微观层面上,则重点针对讯问、强制措施等对犯罪嫌疑人权利限制程度较高的侦查行为进行了较为全面的
3、研究。但是,无论是宏观层面,还是微观层面,当前对侦查程序法治的研究基本是以规范为参照,[2]而忽视了对侦查实践中大量存在于刑事诉讼法规范之外的,事实上具有侦查功能的“行政行为”的关注。这一忽视,使得我们不由得想起达玛什卡教授的一段评论,“对于某些富有自由主义气息的大陆法规定,要想现实地估量其实践效果,往往需要进一步探究,调查活动的主体部分是否已经从正式的司法调查或者检察官主导的调查,转化为经常性的非正式的行政警察调查。如果这一转变确有其事,而且有后者负责收集至关重要的定罪证据,那么正式调查阶段设置的大量程序保障制度,对于被告人也就没有多少实践价值了
4、。” 左卫民与马静华对侦查运行机制的实证研究揭示了刑事诉讼法学研究者的这一忽视。前者在搜查运行机制的实证研究中发现,在当前中国公安机关的侦查实践中,刑事诉讼法上的搜查,无论是有证搜查,还是无证搜查都很少被运用,公安机关更多的是根据相关行政法规的授权,通过人身检查、场所检查等方式来达到本应通过搜查措施的适用才能实现的目的——查获犯罪人,或者发现犯罪证据;116-120后者对侦查到案制度的实证研究发现,拘留、逮捕、拘传等刑事诉讼法意义上的侦查到案措施在实践中很大程度上让位于警察法上的留置、口头传唤等行政法意义上措施。{3}他们的研究共同为我们揭示了侦
5、查实践中权力行使复杂性的一面,因此也为侦查程序法治研究提供了一个新的视角——公安机关的行政权与侦查权的关系角度。 一、主体同一:权利性质识别的现实不能 根据《警察法》第6条之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依法履行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的职责,以此揭示了警察权的“两面性”,一面是基于预防违法犯罪行为并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职责的行政权;另一方面是基于侦查犯罪行为职责的侦查权。为了保障职责的有效履行,除了《警察法》第二章“职权”的授权之外,就行政权而言,《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若干问题规定》及其他相关法
6、律法规还进行了相应的规定,以满足警察在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与秩序、防与制止违法犯罪等目的之需要;在侦查权方面,《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明确了侦查中采取拘留、逮捕、搜查、扣押等强制侦查措施的实体与程序规范,以满足警察犯罪侦查之需要。基于授权法律的区别,从理论上说,对公安机关的行政行为与侦查行为的区别在某种程度上是可行的。 对于公安机关行政行为与侦查行为之间的关系问题,此前已经引起了理论界的一些关注。综观这些研究,不管论述的角度、层次有何差异,但是,在这样几个方面基本上形成了共识:[3]第一,行政行为与侦查行为的
7、混用,或者说行政权与侦查权的混用不利于公民合法权利的保障,特别是考虑到侦查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有些公安机关为规避人民法院的司法审查,故意将本应属于行政强制措施的具体行政行为解释为刑事侦查措施,或者故意用刑事强制措施来替代本应依法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4}因此,必须对二者加以严格的区别;第二,认为公安机关本身同时兼具行政权与侦查权,而且侦查行为与行政行为的表现形式大体相似是造成二者混行的重要原因;{5}第三,基于公安机关行政权与侦查权所依据的法律根据不同,应当,并且也可以对二者加以区别。具体到如何区别这种两种行为时,论者们提出,应当根据公安
8、机关立案时案件的性质、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行为时的主观动机、行为结果必然引起的法律程序等方面着手,在必要的时候可以要求公安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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