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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法行政复议法及行政诉讼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公务员法、行政复议法及行政诉讼法主讲人王朝霞2010年10月第一部分公务员法一、《公务员法》简介2005年4月27日第十届人大会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内容涵盖公务员考试录用、考核、奖励、辞职辞退、申诉、培训等,是我国第一部干部人事管理的综合性法律,具有里程碑意义。1、公务公员的法定权利受法律保护2、对公务员不利的人事决定可申辩与申诉3、对上级错误决定和命令可建议改正或撤销4、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公务员辞制5、从业限制:亲属关系、离职、兼职6、聘任制公务员的上岗与人事纠纷的解决7、公务员
2、工资实行定期调查制二、公务员的权利(公务员法第13条)公务员享有下列权利:(一)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二)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三)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四)参加培训;(五)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六)提出申诉和控告;(七)申请辞职;(八)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三、公务员的义务(公务员法第12条)公务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二)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四)维护国家
3、的安全、荣誉和利益;(五)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六)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七)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八)清正廉洁,公道正派;(九)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四、公务员应遵守的纪律(第53条)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四)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五)压制批评,打击报复;(六)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4、(七)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八)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九)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十)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十一)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十二)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十三)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十四)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十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十六)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第二部分行政复议法图表:近年全国行政复议纠错比例逾三分之一新华社发2009年河南省
5、行政复议案件的基本情况1、行政复议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部门类别情况列前四位的分别是:公安类、土地类、城建类、劳动类,占申请总数的86.4%。其中公安类占37%,土地类占34%,城建类占8%,劳动类占7.4%2、行政复议申请事项分类情况因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占43%因对行政确权不服的占23.9%因对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占7%因认为行政机关不作为的占5.84%因对行政许可决定不服的占4.2%因对行政征收不服的占3.6%其他12.46%3、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情况在已审结案件中,作出驳回申请决定的占2.3%作出维持决定的占50.9%作出撤销决
6、定的占11.5%作出变更决定的占1.4%确认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占0.6%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的占0.9%调解结案的占3.1%,终止的占18.2%作其他处理的占0.4%2009年,我国通过行政复议化解的行政争议约8万件左右,案件数还略少于行政诉讼,而有的国家两者之比10∶1,甚至达到24∶1。同时,我国现有70%的行政纠纷,未经行政复议直接进入行政诉讼。——国务院法制办主任曹康泰在全国行政复议工作经验交流会议上的讲话一、行政复议法简介1999年4月29日九届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
7、施行。2007年5月23日国务院第177次常务会议通过《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国家食品药品管理局关于行政复议的部门规章(仅适用于由国家局进行复议的案件):《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复议暂行办法》(2002年10月1日颁布施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复议案件审查办理办法》(2006年2月1日起施行)二、食品药监系统可以被复议的行政行为1、行政许可行为2、行政处罚行为3、行政强制行为4、行政确认行为5、行政不作为行为6、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抽象行政行为)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三、了解行政复议的
8、原则1、合法原则2、公正原则3、公开原则4、及时原则5、便民原则6、合法性与适当性双重审查原则四、食品药监机关被复议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1、尊重申请人的复议权;2、关注申请人是否适格(是不是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或相关人);3、关注自身是否为适格的被申请人;4、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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