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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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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工程施工工地消防安全管理上海市消防学校一、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上海市消防条例》《上海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二、规范性引用文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和验收规范》(GB50354)《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J140)三、术语1、建筑工程:指房屋、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工程。2、施工工地:建筑工程施工现场
2、堆放各种建筑材料、设备的仓库或堆场;施工人员办公室、宿舍、食堂、更衣室等临时性生活用建筑物;施工作业区以及有较大火灾危险性的临时变电所(配电箱)、乙炔发生器间、油漆间、木工间、电工间、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仓库等。3、办公生活区: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内为施工人员提供办公、生活、住宿等临时性活动的区域。4、施工作业区: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内具体施工作业的活动区域。5、仓库区: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用于集中储存物料、施工工具、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区域。四、消防安全责任和职责(一)一般规定1、建筑工程施工工地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建设单位应与施工单位在订立的合同时,应明确双方的施工工地消防
3、安全责任。2、对建筑物进行局部改建、扩建和装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对施工工地的消防安全责任。3、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工地消防安全责任应由总承包单位全面负责。总承包单位按照“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与分包单位逐一订立消防安全责任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4、施工工地各责任单位应在编制生产计划时,落实防火措施,并为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预算。5、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分包单位施工工地的消防安全工作进行监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工地的消防安全管理。分包单位应当在总承包单位的统一管理下,在其分包范围内建立施工工地消防安全责任制,
4、组织实施施工工地消防安全管理工作。6、建筑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将下列资料存档备查:(1)施工现场平面图,并标明各临时建筑物的使用性质;(2)易燃易爆危险品存放地点及品种、数量清单;(3)施工人员数量和住宿情况清单;(4)施工进度计划;(5)防火安全管理组织体系和各项制度;(6)消防器材和其他灭火设施的配置清单;(7)其他需要存档的资料。(二)建设单位消防安全职责1、对未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施工工地的消防安全工作进行协调。2、明确一名行政领导负责施工工地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作为该工地的消防安全责任人。3、督促施工单位对施工工地存在的火灾隐患进行整改。
5、(三)施工单位消防安全职责1、施工工地实行逐级防火安全责任制和岗位防火安全责任制。2、对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应明确一名行政领导为施工工地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并明确施工工地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全面负责施工工地的消防安全工作。3、分包单位应设立施工工地消防安全分管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4、根据建筑工程的规模和火灾危险性,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人员,负责日常的消防安全检查工作,协助消防安全管理人做好施工工地的消防安全工作。5、组织制订施工工地消防安全保卫方案及处理措施,研究和落实火灾隐患的整改措施,组织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检查。6、根据建筑工程规模和火灾危险性
6、制定施工现场防火、动用明火、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管理、电器使用和消防器材管理等各项制度。施工现场必须按照动用明火的范围、时间和危险程度建立相应审批制度,并严格履行动用明火的审批手续。(四)人员消防安全职责1、施工工地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对建筑工程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2、施工工地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分管负责人的岗位职责,落实各项消防安全措施。3、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建筑工程,应当将施工工地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分管责任人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工程实施总承包的,应当由总承包单位负责申报:(1)建筑
7、高度超过100米的建筑工程;(2)单栋建筑面积大于20000平方米的公共建筑工程或商场部分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的商住楼建筑工程。(3)总投资超过5000万元的甲乙类厂房、装置、储罐和总投资超过1亿元的其他工业厂房(不含土地费用,下同)(4)占地面积大于1500平方米甲乙类仓库和占地面积大于12000平方米的丙类仓库、物流中心;(5)轨道交通、隧道、大桥、码头等重大市政工程;(6)加油站、加气站及加油加气合建站;(7)占地面积大于10公顷的总体工程;(8)经消防性能化设计或评估的特殊工程;(9)其他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出具《审核意见书》的其他工程。4、施工工地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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