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莲都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项目

丽水市莲都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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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丽水市莲都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脱贫攻坚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扎实推进我区农村扶贫开发工作,补齐低收入农户增收致富短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浙江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农〔2017〕12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指各级财政安排的,以改善农村扶贫对象(含国有贫困农、林场)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发展生产和增强自我发展能力、提高收入

2、水平和生活质量、共享全面小康为目的,支持我区扶贫开发工作的中央、省、市和本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第三条坚持精准扶贫,注重绩效,确保资金使用精准,在精确识别低收入农户的基础上,将资金使用与建档立卡结果相衔接,确保资金惠及贫困人口,提高扶贫实效。确保低收入农户收入稳定增长。第四条相关单位工作职责14(一)区财政局负责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预算安排、资金分配、监督预算执行及组织财政支农政策的评估,确定资金拨付方式并调度、拨付资金;负责上级财政部门布置的扶贫资金相关工作。(二)区扶贫主管部门(区扶贫办、区民政局、区民宗局、区农业局、区林业局、区妇联)主要职责是研究建立健全

3、与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投入增长机制;负责制订财政专项扶贫具体政策以及相关资金和项目具体使用管理办法,提出财政扶贫绩效目标和资金分配建议,对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完整性负责;负责制订项目计划、组织项目申报和实施、绩效目标申报、监督管理、业务指导和组织具体项目绩效评价,做好专项扶贫资金监督检查,按照权责对等原则落实项目监管责任;负责落实人大、审计、财政监督等部门提出的问题或意见的整改工作;建立扶贫项目库,并录入省扶贫信息管理系统。以及其他扶贫相关工作。(三)乡镇(街道)负责辖区内项目申报审核、组织实施和验收报账,对项

4、目实施内容的真实性、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及项目验收结果负责,确保扶贫资金专款专用,提高扶贫精准性和资金使用绩效。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管部门、乡镇(街道)应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除上级部门明确要求的项目外,财政部门原则上不参与联合审批、评审、验收等。第五条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安排周期在上级扶贫政策框架范围,根据区财政支农体制机制改革要求和区委、区政府扶贫开发政策及规划确定,政策存续时间原则上确定为3年,到期后按程序组织评估,视评估结果确定政策保留、调整或取消。14第二章扶持方向、范围对象和支持方式第六条财政专项扶贫政策分为公益类、准公益类和竞争类三类。区财政积极创新

5、机制,适时引入基金管理等市场化扶持模式,吸引社会资本加大投入。第七条扶持方向:(一)围绕促进扶贫对象一二三产业,增加收入。支持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发展种养殖业、农产品加工流通业、来料加工、民族手工业、农家乐、市场营销、电子商务等。支持光伏发电等促进低收入农户普遍增收的重点项目。(二)围绕改善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支持低收入农户异地搬迁和实施异地搬迁的对象,根据“雨露计划”要求,支持低收入农户子女接受中高等职业教育。(三)围绕帮助扶贫对象缓解生产性资金短缺困难,支持建立扶贫资金互助社及其联合会,对扶贫小额贷款实行贴息,对残疾人贫困户或辐射带动残疾人贫困户脱贫

6、成效显著的项目单位(扶贫基地)实行贴息。(四)围绕培育和保护生态公益林建设,支持贫困林场改善生产生活条件,修建林区道路、林场和职工危旧房改造、解决饮水安全、通电通话、电视接收设施等;支持发展种植业、养殖业、森林旅游业、林产品加工业及林副产品开发等;支持优良品种、先进实用技术的引进和推广、职工技能培训等。14(五)围绕少数民族和民族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改善少数民族生产生活条件,支持特色村、民居保护和建设,支持少数民族特色产业发展,加强少数民族劳动技能培训,保护和发展畲族文化。(六)改善重点帮扶村的发展条件。支持发展集体经济、合作经济和各类生产服务型平台建设、修建

7、小型农业基础设施、小型农村饮水安全配套设施、村组道路以及其他小型公益设施建设。(七)项目前期准备和实施、资金管理等必要的扶贫管理费支出。(八)区委区政府确定的其他扶持政策。第八条扶持范围对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扶持范围在上级政府确定框架内,结合我区实际,确定扶持范围对象:(一)异地搬迁:主要扶持我区地质灾害隐患区、高山远山地区和库区等区域实施异地搬迁的的农民及其他需要搬迁的对象。(二)资金互助组织:主要扶持全区范围内的重点帮扶村、来料加工经纪组织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建立的资金互助社资金本金和绩效奖励。(三)产业发展项目:主要扶持全区范围内经认定的低收入农户、重

8、点帮扶村和村内的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包括农业龙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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