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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2-04
《河北省农业厅行政处罚罚没事项清单(2017版).doc》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河北省农业厅省级罚没事项清单(2018年版)序号事项名称实施主体罚款事项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事项其他没收事项实施依据1造成珊瑚礁、红树林等海洋生态系统及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破坏的处罚省农业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根据2016年11月7日主席令第56号修订)第七十六条2造成渔业污染事故的处罚省农业厅对造成一般或者较大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按照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二十计算罚款;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别重大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按照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
2、保护法》(根据2016年11月7日主席令第56号修订)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三次修订,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第九十四条47对造成一般或者较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二十计算罚款;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罚款。3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
3、鱼超过规定比例的处罚;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处罚;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处罚。省农业厅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渔获物,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第四次修订)第三十八条;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关于《渔业法》有关条款适用问题请示的答复意见(法工办复字[2004]7号);《河北省渔业条例》(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
4、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七条4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的,或者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的处罚省农业厅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第四次修订)第三十九条5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或者超越养殖证许可范围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妨碍航运、行洪的处罚省农业厅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第四次修订)第四十条6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处罚省农业厅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没
5、收违法所得没收渔获物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和渔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第四次修订)第四十一条477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的处罚省农业厅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渔获物,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第四次修订)第四十二条8涂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捕捞许可证的处罚省农业厅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中华人民共和国
6、渔业法》(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第四次修订)第四十三条9非法生产、进口、出口水产苗种的处罚,经营未经审定的水产苗种的处罚省农业厅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苗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第四次修订)第四十四条《河北省渔业条例》(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10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的处罚省农业厅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渔获物和渔具《
7、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第四次修订)第四十五条11外国人、外国渔船违反本法规定,擅自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生产和渔业资源调查活动的处罚省农业厅并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渔获物、渔具、渔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第四次修订)第四十六条4712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的处罚省农业厅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中华人
8、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主席令第49号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四条13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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