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居家养老服务补助的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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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宁波市居家养老服务补助的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宁波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及《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宁波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18〕72号)精神,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居家养老服务补助是指政府向法定的特殊和困难老年人提供以生活照料、健康护理、精神慰藉等为重点的居家养老服务的补助。第三条居家养老服务补助坚持突出重点、适度普惠,政府购买、社会提供,积极稳妥、有序实施的原则,确保应补尽补。第四条 持有本市户籍并居住在本市的60周岁及以上居家老年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其中重度失能(失智)给予每人每月45小

2、时、中度失能(失智)给予每人每月30小时居家养老服务补助。(一)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优抚对象;(二)本人或其子女获得县级以上见义勇为荣誉称号的;(三)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四)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五)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持有本市户籍并居住在本市的80周岁及以上居家老年人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70周岁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提供3-9-小时的居家养老服务。各区(县、市)自定的居家养老服务补助政策从其规定。第五条 市民政局负责全市居家养老服务补助政策制订和监管工作。区(县、市)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居家养老服务补助的组织实施与监管等工作。市及各区(县、市)财政部门负责居家养老服务补助资

3、金的筹措和管理工作,将其纳入年度预算安排予以资金保障。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居家养老服务补助老年人申请材料的审核、经费补助及服务质量监督等工作。社区(村)根据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的委托,承担居家养老服务补助的受理、初审及服务实施等工作。第六条 居家养老服务补助项目指导性目录包括生活照料、健康护理、精神慰藉等三大类28项(附件1)。符合居家养老服务补助的老年人,可根据自身需求自行选择。各地根据实际,可参照居家养老服务补助项目指导性目录,适当调整相关内容。第七条 居家养老服务补助的申请审批(一)申请。居家养老服务补助由老年人或监护人(简称申请对象),通过户籍所在地社

4、区(村)向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填写《宁波市居家养老服务补助申请审批表》(附件2),并提供身份证、户口簿、低保证、抚恤优待证、见义勇为荣誉证书、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相关证明材料。  (二)审核。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收到社区(村)上报的材料后,应在10-9-个工作日内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对符合补助对象范围的申请对象,在其所在社区(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将有关材料报区县(市)民政部门。(三)审批。区(县)市民政部门在收到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有关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需要生活能力评估的申请对象,由区县(市)民政部门确定的评估

5、机构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提出审批意见,从批准当月起享受居家养老服务补助。没有达到居家养老服务补助条件,书面告知申请对象。(四)复评。对补助对象的资格条件定期进行跟踪评估,实行动态管理,其中,重度失能(失智)、中度失能(失智)的补助对象每年度开展一次失能(失智)复评。补助对象在待遇享受期间,因家庭收入、身体状况等发生变化,不符合居家养老服务补助条件的,从次月起停止享受补助待遇。第八条 各地要按照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根据政府购买服务有关规定,科学确定居家养老服务补助的承接服务主体,并签订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协议,明确服务内容、方式和标准等。第九条 承接主体应按居家养老服务协议要

6、求,组织实施并按时完成服务项目,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主动接受有关部门、服务对象及社会监督。第十条 各级民政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居家养老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也可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质量评估-9-。建立承接服务主体的服务评价和信用记录,对弄虚作假或服务质量低劣的承接主体,取消其承接服务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第十一条 户籍所在地与居住所在地分离的老年人,在居住地申请居家养老服务补助的,由居住地所在区县(市)民政部门负责管理,补助所需资金由户籍所在地区财政承担。第十二条 居家养老服务补助与残疾人护理补贴、低保家庭养老服务补贴不得重复享受。实行居家养

7、老服务补助与残疾人护理补贴的对象信息对接互通。建立长期护理保险评估与老年人生活能力评估结果的互认机制。第十三条 居家养老服务补助以提供服务方式,按每小时25元折算,原则上应当月内使用,不得跨季度使用。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情况,适时调整每小时的服务折算价格。居家养老服务所需资金由市、区县(市)两级按政策规定共同承担。第十四条 发挥“互联网+”、物联网和现代技术优势,建立居家养老服务补助信息管理系统,逐步实现居家养老服务补助的申请审批、资格评估、服务预约、服务实施、费用结算、跟踪回访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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