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企业税务风险的控制措施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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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施工企业税务风险的控制措施研究  建筑技术法规的发展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下面是小编搜集整理的一篇探究建筑施工企业税务风险控制措施的论文范文,供大家阅读查看。  1引言  我国现行的标准体制、标准化工作机制与发达国家和地区存在较大差异,运行模式与WTO/TBT协定要求也不尽相符。对于我国来说,实施技术法规与标准结合的制约体制不仅是与国际惯例接轨的客观要求,也是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  在建立技术法规和标准结合的制约体制的同时,还应建立与之相适应的制定管理和实施监督机制,充分发挥技术法规和标准的效能。  2我国建筑技术法规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

2、建设研究  2.1经济发达国家和地区建筑技术管理体制概况。  纵观美国、加拿大、英国、德国、澳大利亚、日本、欧盟等经济发达国家和地区,在长期的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和完善过程中,逐渐形成了比较完备的工程建设技术管理体制,即实行强制执行的技术法规和自愿采用的技术标准相结合的技术管理体制。技术法规由政府颁布,技术标准由标准化组织颁布。  (1)建筑技术法规管理模式。  经济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建筑技术法规管理模式主要分为三类。  1)单一制国家:由国家主管建筑业的政府部门负责组织制定、批准发布和管理全国统一的建筑技术法规,如英国、日本、瑞典、挪威等。  2)联邦制国家:由国家认可的一个专门机

3、构负责组织制定、公布和管理供各地区(或州)采用的建筑技术模式规范,各地区(或州)可结合本地情况修改、补充后发布实施,如加拿大、美国、德国等。  3)区域性国家联盟:由国家联盟的行政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制定、批准发布和管理全联盟统一的建筑技术法规,各成员国以国家法令方式发布实施,由各成员国的司法机构进行实施中的法律仲裁,如欧盟。  (2)建筑技术标准管理模式。  经济发达国家和地区对建筑技术标准的管理模式大致可分为以下三类。  1)非营利的标准化团体负责制定、批准发布与管理国家标准。由法律、政府授权本国或本地区的一个标准化社会团体负责制定国家级技术标准,如英国、德国和欧盟等。  2)

4、政府指定标准化机构或权威社会团体负责制定和管理,政府主管部门负责审查、批准发布国家标准,如日本等。  3)多元化标准管理模式。由专门标准化机构、行业协会(学会)或专业团体分别制定、管理技术标准,如美国等。  (3)建筑技术法规与技术标准管理机构的关系在经济发达国家和地区,技术法规、技术标准分别设有管理机构,管理机构之间既相互独立,又保持必要的联系。  具体表现为:  1)政府部门派员参加国家标准化机构的工作。政府部门代表作为国家标准化机构理事会或评议会成员,参与本国标准化机构有关重大问题的决策和领导工作,如德国标准化协会(DIN)的会员全体大会主席团中八名代表席位需由德国政府委

5、派。  2)政府技术法规管理机构或区域国家联盟直接下达技术标准的编制任务。如欧盟委员会直接给欧洲标准化委员会等下达实施技术法规所需技术标准的制定任务。  2.2我国建筑技术管理体制现状。  技术法规这一概念在我国立法上最初见于197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条例》。该条例指出:  标准一经批准发布,就是技术法规,各级生产、建设、科研、设计管理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都必须严格贯彻执行,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更改或降低标准。对因违反标准造成不良后果以至重大事故者,要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予以批评、处分、经济制裁,直至追究法律责任.当时我国制定、颁布且实施的标准数量十分有限,不论国家

6、标准,还是部标准,效力也都是一样的。这一时期的技术法规与标准在表述上是同一含义。也就是说,标准是我国技术管理制度的基本依据。但该《条例》使用技术法规一词,主要是强调标准内在具有的技术性与表现形式上的法规属性,并不表示我国真正建立了技术法规。1988年《标准化法》颁布,该条例即行废止,而技术法规一词不再出现在相关法律之中。  加入WTO后,为适应WTO/TBT协定规则,按照《标准化法》对强制性标准的界定,依据概念等效、实施等效的原则,我国将强制性标准赋予了技术法规的角色,并且也在一定程度上发挥了技术法规的作用。  我国立法工作对标准重要性的认识也在逐步加强,一些专项法律(如《建筑

7、法》《城市规划法》等)引用了相关标准,一些国务院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也引用了相关标准,明确工程建设活动应符合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尤其是强制性条文)的要求。这些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作出相关规定,使工程建设标准(尤其是强制性条文)成为工程建设法律规范体系的组成部分。  2.3中外建筑技术管理体制的比较。  中外建筑技术管理体制的差异主要体现在如下两个方面。  (1)技术依据及其法律属性与作用。  1)在经济发达国家和地区,采用技术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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