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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1-17
《农村信用社(银行)信贷业务授权管理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农村信用社(银行)信贷业务授权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规范贷款授权行为,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根据《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和《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等规定,结合我省农村信用社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辖内以县(市)为单位统一法人的农村信用社。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授权人为县(市)联社(以下简称联社)。被授权人为联社所辖的农村信用社、联社营业部(以下简称信用社)。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信贷业务授权,是指联社对其所辖信用社信贷业务审批权限的授权。信贷业务授权是联社法人授权的组成部分,以各信用社所确定的信贷管理等级为基础,
2、授予信用社办理信贷业务的审批权限,包括直接授权和转授权。直接授权,是指联社对辖属信用社授权。转授权,是指信用社根据联社的授权并在本社被授权范围内,对辖属分支机构或职能部门授权。第五条直接授权包括对信用社的基本授权和特别授权。基本授权是指在符合授权标准的前提下,联社对信用社授予的所有信贷业务(特别授权除外)审批权限。基本授权采取分类授权的原则。特别授权是指联社针对个别特殊业务对信用社单项授予的审批权限。主要包括:(一)处于试点阶段的新业务;(二)信用社具有特殊的管理优势、市场优势的业务或其它业务。第六条本办法所指信贷业务包括本外币贷款、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和贴现、商业承兑
3、汇票贴现、人民币保函、国际贸易融资业务和授信额度等所有表内外信贷业务。第七条本办法所称信贷资产质量指标均以信贷资产五级分类口径计算。第二章信贷业务授权原则第八条信贷业务授权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区别对待、分类管理”的原则。主要根据信贷管理等级、地方经济发展情况等确定授权权限。(二)“低风险业务适度授权、高风险业务适度集中”的原则。(三)“弹性授权、适时调整”的原则。根据国家信贷及产业政策、市场经营环境变化和信用社经营管理情况适时调整授权权限。原则上半年调整一次。第九条联社应在信贷业务经营范围内对所辖信用社进行授权,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监管和行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
4、进行授权。第十条信用社在授予的权限范围内依法开展信贷经营活动,并承担相应的责任,严禁越权从事信贷业务。第三章信贷管理等级第十一条信贷管理等级是衡量信用社信贷管理水平的标准。联社每年根据辖内信用社在上年末的信贷资产质量、新账不良贷款比例以及信贷管理水平等情况进行信贷管理等级评定。第十二条联社可参照以下标准划分信用社的信贷管理等级。(一)信贷管理等级为A级的信用社,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资产总额高于20亿元,不良贷款比例低于20%,连续三年账面盈利。(二)信贷管理等级为B级的信用社,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资产总额高于10亿元,不良贷款比例低于30%,当年账面盈利。(三)信贷
5、管理等级为C级的信用社,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资产总额高于1亿元,不良贷款比例低于40%。(四)信贷管理等级为D级的信用社,A、B、C级条件均不满足的信用社。(五)动态调整。等级评定期间,各信用社在信贷管理中存在下列情形的,视情节轻重上调、下调其信贷管理等级:1、新账贷款不良率控制在2%以内的信用社可上调一个等级,超过5%的信用社下调一个等级,超过8%的信用社直接列入D级信用社。2、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或案件,造成一定损失或不良影响的;3、越权操作的;4、严重违反信贷规章制度的。(六)相关指标说明:不良贷款比例=不良贷款余额/各项贷款余额新账不良贷款比例=新账不良贷款余额
6、/新账贷款余额。新账贷款是指信用社2003年1月1日后发放的新增贷款(不含2003年1月1日以前发放,2003年1月1日以后办理的展期、借新还旧、转换主体、重组等转化贷款)。第四章信贷业务授权条件第十三条联社根据信用社的信贷管理等级,综合考虑信用社的内部、外部条件后,分别制订和调整不同信贷业务的授权权限。第十四条内部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因素:(一)信用社的市场定位和客户结构;(二)信用社资产规模、资产质量和盈利等整体状况;(三)信用社信贷员和主要风险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及风险控制能力;(四)信用社内控管理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第十五条外部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因素:(一)信用社
7、所在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产业结构特点;(二)信用社所在地区企业的经营特点和管理水平;(三)信用社所在地区的社会信用环境;(四)信用社所在地区的金融总量、同业状况和金融秩序。第五章信贷业务授权的范围第十六条信贷业务授权范围包括中长期贷款、短期流动资金贷款、票据贴现业务、票据承兑业务、信用担保业务、进出口贸易融资业务、单户授信总量、个人小额贷款等信贷业务的审批权。联社应对不同业务品种按风险高低授予不同的审批权限。第十七条联社对信用社授予的审批权限为最高上限,原则上对单一客户发生的授权信贷业务金额不得超过最高上限,超过限额的须报联社审批。第十八条信用社根据业务发展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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