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中的制度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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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中的制度缺失  从经济学的观点来看,利益的分配过程实质是不州利益主体矛盾冲突与博弈的结果。任农地征收中,地方政府与土地开发商处于强势地位,被征地的农民处于弱势地位,博弈中地位的失衡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了农民利益的流失。然而,深层次分析,在农地征收过程中,农民利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则有着更为深刻的体制和制度上的根源。  (一)现行法律对公共利益范围界定模糊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物权法》第42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化、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按照

2、国际惯例,土地征收是政府为了公共利益而行使的一种特有枞。问题的关键是何为公共利益?日前,我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所有关于土地征收的怕关法律、法规对公共利益都没有作出明确界定,反而进一步规定,任何单化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清使用旧有土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家昕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的土地。此一规定的后足使得《宪法》规定的公共利益的使用范围被扩大,住实际征地过程中,相关部门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时公共利益作出实用性解释,许多营利性的项目也搭便车被列入公共利益需要的用地项目中,以通过政府利用强制性收仪铁得上地,从而使得以

3、商业盈利为目的的征收反而成r十地征收的主婪类型。因此,在地方政府与农民的农地收博弈中,政府依据时法律的解释权,借用征地手段的强制性、权属转移性的特点,造成农民在博弈过程中地位不对等情况下的利益流失。  (二)我国农村集体土地产权界定不明晰  按照新制度经济学的界定,所渭产权,是一种通过社会强制而实现的对某种经济物品的多种用途进行选择的权利、产权规定了交易土体之间的责、权、利关系,是与财产十H关的、排他性的权利。产权必须明晰界定,否则交易活动无从发展,产权制度也此尤法发挥对经济行为的激劝功能和观埘资源的有效配置对于土地产权,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农村土地归乡、村、组三级经济

4、组织所有,实际土地的集体产权关系是极不明晰的。虽然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村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以属于符该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昕有。《民法通则》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集体所有,由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经营和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可以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由此可见,农村集体所有的含义应包括t个方面:一是村农民集体所有,二是乡镇农民集体所有,三是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所有。针对这二个级类的农民集体,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其作为土地所有权主体的构成要素和运干于原则,

5、没有明确产权代表和执行主体的界限和地位,没有解决农民集体与农民个人的利益关系,因而,农民集体并不是具有法律人格意义的主体在现实生活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身份文学硕士论文极为尴尬,它一方而作为村民自治性组织有义务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但另一方面其实际职能则成为厂代表基层政府管理农民的代理机构,在土地征收和补偿的过程中,集体经济组织既作为村民代表与地方政府谈判,又作为地方政府的代表与农民争夺利益,从而偏离了自身本来的职能。利益的矛盾性导致了行为的矛盾性,使得集体经济组织在实践中成了游离于农民之外、处于农民和地方政府之间的独立而又矛盾的利益群体。最终,欠缺有效的集体组织游离于分散

6、状态下的农民与地方政府和开发商的博弃,处于明显不对等的地位,导致土地补偿款的决定做和分极人多落人各级政府组织的手中,农民得到的实际利箍很少。  (三)现行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范围过窄,补偿标准不合理  纵观世界各国的立法,土地征收补偿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土地补偿;二是地上物补偿,主要包括建筑物补偿和农作物补偿;是搬迁费;是邻接地损失补偿;五是离职者或失业者补偿;六是问接利益损失补偿而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征收耕地的补偿费川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2007年《物权法》增加了安排被征地农民的卒十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

7、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仪益的相关规定这说明我国土地征收补偿仅限于被征收土地有关联的直接损失,而对那些难以量化的非经济上的间接损失,至那些可以量化的财产损失,比如残余地分割的损失、经营损失、租金损失等并未列入补偿的范,显然这大大小于其他国家的征收补偿范围。此外,在补偿标准方面,我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子补偿。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安置补助费为陔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如果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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