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纪检监察组织信访举报工作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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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集团公司纪检监察组织信访举报工作实施办法集团公司纪检监察组织信访举报工作实施办法集团公司纪检监察组织信访举报工作实施办法集司纪发〔〕9号第一条根据中铁程纪()5号文件和《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暂行办法》,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集团公司、股份公司、社会事业管理中心各级纪检监察组织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受理对所属各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对象违反党纪、政纪、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检举控告。第三条信访举报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和依靠群众,方便群众,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按照党纪、政纪有关规定办理,维护当事人的民主权利,保护举报人。第四条对举报信函和提交的书面材

2、料要及时逐件拆阅、登记、填写《纪检监察组织控告(申诉)信件处理单》(附表一),及时处理。第五条接受举报人当面举报或电话举报,应就被举报人姓名、工作单位及职务、政治面貌、案发时间、地点、违纪事实、结果等,如实记录,填写《纪检监察组织受理来访(电话)举报登记表》(附表二),及时处理。第六条对不属于纪检监察组织受理范围的当面或电话举报,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机关或部门反映,并作好解释工作。不属于纪检监察组织受理范围的信函举报,经纪委领导同意,转交有处理权的部门处理。第七条属于纪检监察组织受理范围的举报,分别不同情况做如下处理:一、对非工程总公司管理的股份公司的领导人员,集团公

3、司、股份公司、社会事业管理中心所属单位领导人员(本办法及以后各实施办法规定中,领导人员均指正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正副经理或行政正副职、三总师、党委正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及相当职务人员,集团公司、股份公司、社会事业管理中心部门正副职领导的举报,按以下规定办理:1.对一般性问题的反映,按照中铁程纪(1999)4号文件的规定,填写《纪检监察组织摘转问题回复函》(附表三),按管理权限,经集团公司或股份公司党政主要领导同意,纪委领导签发,将所反映的主要问题摘要发函给本人,请其在收到函后30日内,就反映的问题做出书面回复。2.对举报的问题,需要进行了解核实的,集团公司或股份公

4、司纪委领导提出建议,呈同级党政主要领导审批,由集团公司纪委监察部办理,或由集团公司纪委监察部牵头办理。3.集团公司、股份公司、社会事业管理中心所属单位纪委收到对同级党委委员的举报,按管理权限,经向集团公司或股份公司纪委报告后,可进行初步核实。二、对集团公司、股份公司、社会事业管理中心各级党组织的举报,按照管理权限,由集团公司纪委或各单位纪委办公会提出处理建议,呈同级党政主要领导审批。三、本条第一款规定人员以外的集团公司、股份公司、社会事业管理中心所属单位党员和中级及以下管理人员的举报,按以下规定办理:1.凡集团公司纪委监察部收到的举报,属一般性问题的,经纪委领导批准,转有关

5、单位或党组织、纪检监察组织阅处;属重要举报,需报调查核实结果的,经纪委领导批准,下转有关单位办理。2.各单位纪检监察组织收到的信访举报,比照本条第一款第1、2项规定办理。第八条各级纪检监察组织对受理的举报,要认真分析,对反映问题具体,有可查性的列为案件线索,按照集团公司《纪检监察组织查办案件工作实施办法》办理;对无可查性的举报件,由经办部门提出不予办理的建议,经纪委领导批准,留存一年。第九条对上级纪检监察组织和党政领导批办的需报结果的举报事项,应及时初步核实,写出初核报告,经纪检监察组织领导签批后,按规定时间上报。对逾期未报结果的,需书面报告工作进展情况。第十条对各单位纪检

6、监察组织上报的初核报告要认真把关,看群众来信反映的问题是否调查清楚,结论是否得当,符合要求的,呈集团公司纪委领导阅批,并将阅批的意见反馈给上报单位;不符合要求的,通知上报单位继续核实后再上报。第十一条各单位纪检监察组织每月需将本月信访情况进行清理,填写《纪检监察组织接受群众来信来访、电话举报统计表》(附表四),于每月20前报集团公司纪委监察部。第十二条重复举报的处理1.各级纪检监察组织受理的重复举报,如已有结论的,由受理部门提出留存的处理建议,呈纪委领导批准后,与原结论一并留存。属向下级要求上报结果的,也不再下转。重复举报件择其一件留存备查。2.属于下一级纪检监察组织受理的

7、重复举报件,经纪委领导批准,一律下转阅处。第十三条信访举报办结后,承办人员要将领导批准暂存或了结的举报件等文字材料进行整理,并按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成卷归档。第十四条本实施办法由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纪委、监察部负责解释。第十五条本实施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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