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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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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公法作业1一、选择题:1、C2、D3、ABCD4、BD5、ABC6、ACD7、D8、AB二、填空1、威斯特伐利亚公会的召开和《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的签订;格老秀斯的《战争与和平法》的出版。2、司法判例;权威公法学家学说;国际组织的决议3、国家;国际组织;争取独立的民族解放组织4、18;19。三、简述题1、国际法有哪些特征?它的效力依据是什么?特征(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国家间的法律关系;(2)国际法的创立方式是国际法主体间,主要是国家间的协议;(3)国际法的强制执行依靠国家采取单独的或集体的措施。国际法
2、的效力依据指国际法具有法律拘束力或法律效率的依据。传统国际法学派对此有三种观点:(1)格老休斯派:认为国际法的效力根据为自然法和国家的一般同意;(2)自然法学派:认为自然法是国际法效力的唯一依据;(3)实在法学派:认为国际法是实际存在的法律原则和规则。现代国际法学派对此有两种观点:(1)新的自然法学派提出了社会连带学说和规范法学说:社会连带学说认为国际法的效力依据是国际社会的连带关系;规范法学说则认为国际法的效力来自于最高的规范即是人类的正义感或法律良知。(2)新实在法学派:提出了权力政治说和政策定向说。2、国家承认有哪些法律效
3、果?国家承认,即对国家的承认,通常是指既有国家确认某一实体为国际法意义上的国家并表示愿意与之交往的行为。(1)国际法上的承认意味着承认国对新国家的国家地位以及由此产生的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认可和接受。(2)国家承认还可以在承认国和被承认国之间确立某些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这些权利义务关系的范围、程度和内容取决于承认的范围、程度和方式。(3)国家承认对承认国的国内机关(特别是司法机关)具有约束力。四、论述题试述国家的基本权利?国家的基本权利是国家固有的、不可缺少的、根本性的权利,是国家主权的直接体现。与国家根据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
4、所享有的具体权利不同,国家的基本权利是每一个国家给予自己作为国家存在于国际社会的这一事实而当然享有的对于国家的生存和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影响。国家的基本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独立权。即国家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处理本国内外事务而不受他国或国际组织的支配和干涉的权利。2平等权。是指国家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以平等身份和资格进行国际交往并承受国际的权利义务的权利。3自卫权。是指国家以武力防卫外国对本国的武力攻击的权利。根据这一权利,一国在本国受到外国实际的武力攻击的情况下,必要时可以采取适用的武力措施进行防卫,即单独自卫,也可以请求别国以
5、适当的武力措施协助本国进行防卫,即集体自卫。4管辖权。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司法、和行政等手段对特定的人、物、事进行管理和处置的权利。他包括属地管辖,即有权对位于本国领土范围之内的一切不享有管辖豁免的人、物、和行为进行管辖;属人管辖,即有权对无论位于何处的一切具有本国国籍的人进行管辖;此外还可以对本国领土以外犯有危害本国安全、领土完整、政治独立和其他重大政治、经济利益的罪行的外国人进行管辖;还可以根据国际习惯规则或国际条约的规定,对在本国领域之外对本国人犯有某些罪行的外国人进行管辖;或对不具有本国国籍的人在本国领域以外所犯的某些国际
6、罪行进行管辖。五、案例分析答:(1)台湾当局不具有独立的国际地位,它不能代表中国在日本法院提起诉讼。因为根据政府继承的法律效果,原国民党政府的国际主体地位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取代。(2)日本法院不可以受理台湾当局代表中国的诉讼。因为根据1972年的中日联合声明的发表和1978年的中日和平友好条约的缔结,日本政府既然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领土的一部分,就有义务接受由此而产生的法律效果。必须承认中国前国民党政府已经消亡,在日本的国际关系上该政府已不再存在。因此,日本政府不得将台湾当局作为代表中国的实体对待
7、,不得与其进行官方交往,更不得以任何方式支持台湾当局以就政府的名义在日本或其他场合进行活动,包括在日本的诉讼活动。(3)日本京都地方法院1977年的最初判决是符合国际法的。(4)1982年其后的判决或裁定都不符合国际法。因为根据政府继承的法律效果,新政府有权继承前政府的全部国家财产,无论该财产在国内或外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当然有资格继承国民党政府所有的中国国家财产,继承位于日本境内的中国财产——光华寮。~~~~作业2一、选择题1、该题错误2、ABC3、ABCD,4、B5、AB二、填空题1、共管、租借、国际地役2、22000多公
8、里;18000多公里3、200;3504、谈判、调查、调停(斡旋或调解)、和解5、总领事馆、领事馆、副领事馆、领事代理处。三、名词解释1、领土主权:国家对本国领土具有完全的排他的主权,这种主权在国际法上称为国家的领域主权。2、边境制度:边境也称边境地区,是指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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