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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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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INXIN鑫新股份鑫新股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江西鑫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JIANGXIXINXININDUSTRIALCO.,LTD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07年修订)1XINXIN鑫新股份鑫新股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信息披露的范围与原则第三章信息披露的媒体第四章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职责与审批程序第五章信息的编制与披露第六章保密条款及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2XINXIN鑫新股份鑫新股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江西鑫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加强公司信息披露工
2、作管理,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特制定管理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本规则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按规定报
3、送证券监管部门备案。第三条公司应当及时、准确地披露公司信息,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合规并没有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有疑问的,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咨询。公司不能确定有关事件是否必须及时披露的,应当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决定披露的时间和方式。第四条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第五条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确保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公平性,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
4、、准确、完整。第六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是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执行人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协调和组织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第七条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三)公司监事和监事会;(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五)公司总部以及各事业部、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六)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3XINXIN鑫新股份鑫新股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第八条本制度所指公司信息报告义务人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5、人员、公司各部门及其负责人、公司控股子公司主要负责人、公司派驻参股子公司的人员、对重大事件的知情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等。第二章信息披露的范围与原则第九条公司应当公开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为定期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公司定期报告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的第三号、第三号、第十三号编制,临时报告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临时报告系列格式指引》规定制作。第十条信息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一)董事
6、会决议;(二)监事会决议;(三)股东大会决议;(四)召开股东大会或变更召开股东大会日期的通知;(五)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六)达到应披露标准的收购或出售资产;(七)达到应披露标准的关联交易;(八)达到应披露标准的其他重大事件;1、重大诉讼、仲裁事项;2、重大担保事项;3、重要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借贷、委托经营、受托经营、委托理则、赠与、承包、租赁等)的订立、变更和终止。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重要合同;4、大额银行退票;5、重大经营性损失或非经营性损失;6、重大投资行为;7、重
7、大行政处罚;8、可能依法承担的赔偿责任;4XINXIN鑫新股份鑫新股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九)公司出现上列情形时:1、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名称发生变更;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3、发生重大债务或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4、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5、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5%以上;6、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其持有股份增减变化达5%以上;7、公司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8、公司董事长、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总经理发生变动;9、生产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全部或主要业务停顿、生产资料
8、采购、产品销售方式或渠道发行重大变化;10、公司做出增资、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或申请破产的决定;11、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的变化可能对公司的经营产品显著影响;12、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13、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被法院依法撤销;14、法院裁定禁止对公司有控制权的股东转让期所持公司的股份;15、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将其所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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