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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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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咸阳市教育局咸阳市物价局2008年春季学期中小学收费标准1、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1)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范围以外的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校收费项目和标准表单位:元/生·学期校学准标目项“一费制”杂费(最高标准)代办费寄宿生住宿费服务收费杂费课本费住宿费搭伙费自行车保管费小学120按招投标中标零售价格据实核收。分别由兴平市、秦都区、渭城区、高新区物价、财政、教育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核定具体标准,并报市上备案。基本杂费55信息技术教育费45取暖费20初中150基本杂费80信息技术教育费50取暖费20(2)实施农村义
2、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校收费项目和标准表单位:元/生·学期校学准项目标寄宿生住宿费小学、初中分别由各县区市物价、财政、教育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核定具体标准,并报市上备案。(3)借读费: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一律不得收取借读费。对援外、支边及野外作业人员及现役军人子女需投亲靠友借读的,由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就近安排入学,不得收取借读费。对暂未被地方政府接收的企事业单位所属中小学校接收非本单位子女就读可按规定另行收取借读费,其收费标准为小学300元/生·学期、初中500元/生·学期。2、公办高中收费
3、:(1)学费:收费项目计费单位收费标准省级标准化高中元/生·学期800城市高中元/生·学期350农村高中元/生·学期200(2)借读费:收费项目计费单位收费标准省级标准化高中元/生·学期1000城市普通高中元/生·学期800农村普通高中元/生·学期400(3)择校费:收费项目计费单位收费标准省级标准化高中元/生·三年10000市级重点高中元/生·三年8000一般高中元/生·三年6000(4)计算机培训收费:每生每学期60元(收费资格须经市物价、教育行政部门核定)。(5)课本费:按省物价局、新闻出版局陕价行发[2006
4、]81号文件有关规定核定后的标准收取。(6)电教教材代办费:收费项目计费单位收费标准备注国家级和省级现代教育技术实验学校元/生·学期30收费资格须经省物价、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市或区(县)级现代教育技术实验学校元/生·学期20其他开展电化教育的学校元/生·学期15(7)住宿费:由学校按隶属关系报物价、财政、教育部门按实际成本核定。(8)取暖费、搭伙费和自行车保管费:由各地物价、财政、教育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按成本核定。3、职业高中:收费项目计费单位收费标准文科学费元/生·学期700理科学费元/生·学期9004、公办幼儿园收
5、费标准:收费项目计费单位收费标准保教费省级示范园全日制元/人·月130寄宿制180一类园全日制元/人·月90寄宿制130二类园全日制元/人·月70寄宿制100三类园全日制元/人·月50寄宿制75未入类园全日制元/人·月35寄宿制55注:1、经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开展的“双语教学”实验班,可对自愿参加的幼儿每月加收保教费30元(含教材、磁带、教师酬金等)。2、幼儿园在寒暑假期间举办的托管班,其保教费可在规定的标准基础上加收15%。3、机关、企事业单位、部队幼儿园招收非子弟幼儿入园,保教费可在上述标准基础上省级示范园每人每
6、月加收80元,一类园加收50元,二类及以下园加收30元。5、企业改制学校学费:按各设区市物价、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6、关于中小学退学退费问题:根据咸阳市教育局、咸阳市物价局2003年8月18日咸政教资发[2003]172号《关于中小学退学退费问题的通知》精神: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范围以外的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学生入学后因正当理由不能坚持学习要求退学的,学校应准予退学,并给予退费。在开学后一个月之内要求退学的,学费(杂费)、借读费按已收费金额的50%退费;在开学两个月之内要求退费的,按已收费金额的20
7、%退费;超过两个月的不退费。民办学校的中小学生入学后因正当理由不能坚持学习的,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教育厅陕价费调发[1999]52号、陕教成[1999]105号文件执行:学生因退学而退费,学制在半年以上(含半年)的全日制学校学生在正式上课后一周内退学者,扣除一周的学费、住宿费,其余部分退还学生;在20天内(含20天)要求退学者可扣除20%的学费和住宿费,其余部分退还学生;在20天以上一个月以内、两个月以内、三个月以内要求退学的,分别按扣除学费和住宿费总额的25%、55%、80%后退还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入学超过三个
8、月的不再退费。退费时间,以书面申请日期为准。7、几点说明:(1)2006年8月16日省教育厅陕教基[2006]34号文件称:省教育厅会同省物价局研究制定的《陕西省普通高中标准化学校和示范学校评估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试行)》中指出:“原‘省级重点高中’从2006年9月1日起使用‘省级标准化高中’称号,省级标准化高中享受原省级重点高中的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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