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27446661
大小:117.50 KB
页数:23页
时间:2018-12-03
《县经济科技和信息化局行政权力清单.doc》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县经济科技和信息化局行政权力清单(共45项)序号事项名称类别实施主体实施依据备注1信息安全工程和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信息工程项目审核行政许可县经济和信息化局《湖南省信息化条例》(2004年7月30日经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十三条信息工程建设依法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工程监理制、招标投标制和质量负责制。承担信息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的单位,必须取得国家规定的资质证书。信息工程建设单位不得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2使用袋装水泥许可行政许可县经济和信息化局《湖南省散装水泥条例》(2007年11月30日经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2、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十四条第四款: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水泥制品企业的生产以及需要使用水泥五百吨以上且袋装水泥使用总量超过三十吨的建设工程,确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经所在地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批准,可以使用袋装水泥:(一)散装水泥专用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二)施工现场五十公里以内没有散装水泥供应的。(三)使用特种水泥的。第十六条第二款: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前款规定的材料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3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批行政许可县科学技术局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三十五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达到抗震设防要求。重大建设
3、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按照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对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质量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对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采取有效措施,增强抗震设防能力。2、《地震安全评价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3号)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项目审批的部门,应当将抗
4、震设防要求纳入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内容。对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未包含抗震设防要求的项目,不予批准。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3号)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震减灾工作。4在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核准行政许可县科学技术局《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二十四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建设国家重点工程,确实无法避免对地震监测设
5、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不能增建抗干扰设施的,应当新建地震监测设施。5在晃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备案行政许可县科学技术局《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3号)第十七条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省外单位在本省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应当到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登记备案。6电力建设项目不符合电力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及违法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的处罚行政处罚县经济和信息化
6、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1995年12月28日通过,自1996年4月1日起施行)第十四条电力建设项目应当符合电力发展规划,符合国家电力产业政策。电力建设项目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电力建设项目不符合电力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电力建设项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的,由所在县市区电力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7未经许可,从事供电或者变更供电营业区等违法行为的处
7、罚行政处罚县经济和信息化局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0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改)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许可,从事供电或者变更供电营业区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五条供电企业在批准的供电营业区内向用户供电。供电营业区的划分,应当考虑电网的结构和供电合理性等因素。一个供电营业区内只设立一个供电营业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由供电企业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由省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