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等内河航运市场秩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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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长江等内河航运市场秩序专项治理行动方案为进一步规范长江等内河航运市场经营秩序和安全生产秩序,有效遏制和解决部分经营者经营资质条件不达标、违规挂靠、船舶超载、船舶配员不足以及新建改建船舶检验质量监管不到位、违规收费等问题,交通运输部决定开展长江等内河航运市场秩序专项治理行动。一、工作目标通过开展专项治理行动,排查治理长江等内河航运市场存在的不规范、不安全、不公平的经营行为,促进企业依法依规经营,优化市场环境,建立安全、有序的内河航运市场秩序。二、治理范围开展专项治理行动的范围为:长江等内河水路运输经营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及运输船舶。三、主要任务(一)治理经营资质条件不达标问题。各地

2、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要按照《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及《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关于实施国内水路运输及辅助业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交水发〔2014〕141号)规定的条件,组织开展水路运输经营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经营资质不达标专项治理。重点治理:(1)高级船员配备不符合规定的企业;(2)专职海务、机务管理人员配备不符合规定的企业;(3)违规经营客船、液货危险品船个体经营户,以及违规经营自有运力超过600总吨普通货船的个体经营户。要结合年度核查和日常检查,通过现场核查的方式,对所有水路运输经营者和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进行核查。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对检查

3、中发现的经营资质不达标的经营者要责令其限期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按规定及时撤销其经营资质。对经营资质水平下降或者违法违规情节严重可能影响经营资质条件的,应当建立重点跟踪名单,加强核查,及时警示或者要求其整改。按规定经营者有关情况发生变化应以书面形式向原许可机关备案而未备案的,要责令限期备案,按规定进行处罚。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要将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通报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海事管理机构要加强对存在问题的经营者及船舶的监督检查。(二)治理船舶违规挂靠问题。各地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要会同海事管理机构加强监督检查,严禁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水路运输经营者违规接受船舶挂靠。重点治理:(1)与委托人

4、订立虚假协议或者名义上接受委托实际不承担船舶安全管理责任的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2)接受客船、液货危险品船挂靠的水路运输经营者;(3)接受600总吨以上普通货船挂靠的水路运输经营者。对于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与委托人订立虚假协议或者名义上接受委托实际不承担船舶安全管理责任的,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要责令经营者改正,按《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关于非法转让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资格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及时通报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海事管理机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责令改正并依法对公司进行处罚,对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公司还应进行附加审核。对经调查核实属于挂靠水路运输经营者经营的

5、客船、液货危险品船、600总吨以上普通货船,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要责令船舶所有人成立水路运输企业或者光租给水路运输经营者经营;并对接受挂靠的水路运输经营者,按《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关于非法转让水路运输经营资格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及时通报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海事管理机构要将水路运输船舶发生重大以上水上交通事故情况及结论意见,以及有关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安全管理责任等情况,及时通报经营者所在地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将其纳入水路运输经营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诚信档案。(三)治理船舶超载问题。海事管理机构要强化船舶现场检查效果,按不低于2%的比例进行现场抽查

6、。对发现超载的船舶,海事管理机构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等法规规章的要求,实施行政处罚,并督促船舶自行减载后方可放行;对未按要求减载擅自逃逸的船舶,应上网协查,发现后按规定进行处理后方可放行。海事管理机构要将违规船舶及所属经营者及时通报有关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要根据有关规定加强对违规船舶及所属经营者的监管。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大现场检查力度,强化对港口经营场所的监管,发现船舶超载装卸作业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已超载船舶依法查处。对发现码头、过驳点为船舶超载

7、装船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要对其经营人进行约谈,并督促整改;对非法砂石料码头、装卸点,报告同级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取缔。(四)治理船舶配员不足问题。海事管理机构要结合船舶到港登轮检查或船舶安全检查,加强对船舶配员情况的检查,在专项行动期间应覆盖所有内河营运船舶。重点核查:船舶配员是否满足要求、人证是否一致、船员证书是否真实有效、船员证书职务/等级/类别/航线是否符合要求、船舶是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安排船员值班等。发现当事人在一年内曾因船舶配员方面的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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