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财政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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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件长春市财政局长春市商务局签发人:胡延生长财企联〔2010〕1356号刘亚群长春市财政局长春市商务局关于印发《长春市出口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财政局、商务局及各有关企业:根据《中共长春市委、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开放型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长发【2007】7号)和市政府2010年第71次专题会议纪要精神,决定从2011年开始设立长春市出口发展专项资金。为规范资金使用,发挥财政资金的政策引导作用,长春市财政局和商务局共同制定了《长春市出口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长春市出口发展专项资

2、金管理暂行办法二○一○年十一月五日主题词:出口企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通知长春市财政局办公室2010年11月5日印发长春市出口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扩大开放,加快提升我市出口企业的国际竞争力,依据《中共长春市委、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开放型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长发〔2007〕7号),设立长春市出口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长春市出口发展专项资金是指长春市地方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促进出口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各县(市)、区、开发区要建立相应专项资金,配套使用。第二章资金来源第三条每

3、年由市财政预算安排500万元资金。第三章资金管理原则及使用范围第四条以转变外贸发展方式,优化出口商品结构为目标,进一步提高出口产品国际竞争力。第五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要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科学”的原则,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优化投向,突出重点,适度集中,专款专用,引导、推动外贸企业扩大出口。第六条专项资金作为政府引导性扶持资金,支持企业的方式主要采取项目补助方式。具体用于以下方面:1、鼓励企业开展出口产品认证,对获得出口产品认证证书的企业给予资金支持。2、鼓励企业以境外注册商标、境外专利申请等形式开展自主出

4、口品牌建设,并对获得境外注册商标证书、专利证书的企业给予资金支持。3、支持培育我市名牌出口产品。对新获国家商务部“中国名牌出口商品”称号的本市生产型出口企业给予适当补助。4、鼓励企业参加出口信用保险。对企业参加出口信用保险费用,给予适当补助。5、支持政府组织的大型境外经贸活动。对公共布展、对外宣传推介以及人员费用等予以补助。6、支持出口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包括境外市场考察、参加国际展会、境外招投标等发生的相关费用给予适当补助。7、支持企业做好反倾销工作。对于参加国际贸易争端应诉的企业,根据应诉标的及有关费用给予资金支持。8、支持出口企业

5、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研发。对未列入国家出口产品技术更新改造和产品研发资金资助且确有必要支持的重点项目给予适当资助。9、对出口专门人才培训、课题研究等项目给予资金支持。10、建设出口商品公共信息服务平台。支持长春商务网络体系的建设和运行。11、其他符合政策扶持的项目。第四章申报条件第七条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应是在长春市范围内注册并纳税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拥有对外贸易经营资格,上年有出口实绩,近两年在外贸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行为。第八条经济效益好,出口能力强,财务状况良好,具有发展前景的企业

6、,应作为优选对象。重点支持中小外贸企业及地产品出口。第五章申报程序第九条专项资金实行事后申请使用的原则。符合使用条件的企业,在项目完成后,按照专项资金支持的范围,于每年3月底前向市财政局和市商务局提出上年度已完成的项目资金申请,同时提交以下相关资料。1、长春市出口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2、项目总结报告。主要内容包括:费用支出情况,取得的主要成绩及存在的问题等;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年度审计报告;4、实际发生费用的合法凭证及项目成果证明材料(复印件)。第十条市财政局和市商务局对企业的项目资金申请进行审核、整理、汇总。并组织相关方面的

7、专家论证、审定专项资金补助、支持项目,报主管商务工作副市长批准后,由市财政局拨付资金。第十一条享受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等国家及省外贸发展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不重复支持,对其中实际支出金额较大的项目,由专项资金酌情予以补贴。第十二条每个企业每年申请的项目不得超过3个,每个项目给予支持的比例不得超过实际支出金额的50%,支持额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人民币。第六章监督管理与绩效评价第十三条建立资金跟踪问效制度。市财政局与商务局共同对项目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价。第十四条涉及专项资金使用的部门及企业要自觉接受财

8、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第十五条专项资金使用单位要对专项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款管理、专款专用。对虚报、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除收回资金外,将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并在以后年度不再给予相应政策资金支持,构成犯罪的,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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