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松山湖科技产业园区规划建设局.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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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东莞松山湖(生态园)产业用房产权分割操作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珠江三角洲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精神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工作部署,加快建设松山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积极推动先行先试政策出台,根据《东莞松山湖(生态园)产业用房产权分割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产业用房产权分割项目,可建设用于研发、生产、运营等功能的产业用房,还可建设配套设施用房。其中产业用房分为可对外销售和自持部分。可对外销售的产业用房部分,允许分拆进行不动产登记、销售、转让。自持的产业用房部分和配套设施用房,可进行产权确权(只记载

2、于不动产权登记簿中,但不办理《不动产权证》),可自用和出租,不得销售、不得转让。第三条 建立松山湖(生态园)产业用房产权分割管理统筹协调机制,由松山湖(生态园)管委会牵头,成员单位包括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住建局、市发改局、市科技局和市消防支队。各成员单位各司其职,负责做好产业用房产权分割项目审批和业务指导工作。第二章 转让方—15—第四条 园区科技创新局作为受理部门,联合园区产业发展局、国土资源分局、规划建设局、消防大队、园区规划主管部门以及对口产业招商部门,审核产业用房产权分割项目转让方申请。(一)申请资料1、《东莞松山湖(生态园)高新区产业用房产权分割

3、项目转让方资格认定申报表》(详见附件1)。2、投资项目合作协议。3、工商登记资料。4、国土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房地产权证书)。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6、竣工验收证明文件,或不动产权证书(房地产权证书)。7、分割方案。包括专业测绘单位出具的分割单元测绘资料;东莞市建设项目经济技术指标核算报告,包括总平面核算结果(注明分割面积占总计容面积的比例),规划建筑统计表(注明对应楼宇是否进行分割、分割面积<含公摊面积>);规划方案图纸,包括封面、分割布局图;以及其他所需资料。8、运营报告(包括产业定位、管理团队、管理机制、财务审计报告、入驻企业清单等)。以上申请资料

4、一式三份。提交复印件的,须加盖公司公章,并备原件核对。(二)审批流程1、产业用房产权分割项目转让方向园区科技创新局提交申请资料。—15—2、园区科技创新局牵头,园区产业、规划、建设、房管、消防以及对口产业招商部门配合,按照以下分工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园区科技创新局:负责审核工商登记资料和项目运营报告。园区产业发展局:负责审核销售价格。园区对口产业招商部门:负责审核项目投资协议。园区国土资源分局:负责审核国土使用权证、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地产权证书。园区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牵头有关部门审核分割方案。园区规划建设局:负责审核项目竣工验收证明文件。园区消防大队:负责审核分割

5、方案是否符合消防规范。3、园区科技创新局综合各部门初审意见,提出审核建议上报党政联席会议。4、经松山湖(生态园)管委会同意后,在松山湖(生态园)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5、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但经认定不成立的,由园区科技创新局代拟《东莞松山湖(生态园)产业用房产权分割项目转让方监管协议》,报松山湖(生态园)管委会与产业用房产权分割项目转让方签署。该监管协议作为转让方销售备案重要依据。第三章分割界限第五条 可对外销售的产业用房部分,允许分拆进行不动产登记、销售、转让,建筑面积不得超过项目总计容建筑面积的50%。可对外销售的产业用房部分,可按照基本单元进

6、行分割。每个基本单元面积不得小于300平方米(含公摊面积)—15—。基本单元是指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房屋登记办法》规定,有固定界限、可独立使用并且有明确、唯一的编号(幢号、室号等)的产业用房空间。固定界限可参照规划部门核发的规划核准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图纸图册等),也可按照经松山湖(生态园)管委会审核同意后的企业申报的分割方案确定。第四章补缴地价第六条 产业用房产权分割项目转让方须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剩余使用年限不变)。园区国土资源分局作为受理部门负责初审,市国土部门负责最终审核。(一)申请资料1、建设项目用地变更申请、审批表(一表

7、通);2、市国土部门批后监管科审核意见(原件);3、管委会批复意见;4、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证及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5、规划部门批复意见及变更备案后的规划批准书或用地规划许可证等规划条件(复印件);6、转让前土地估价报告及土地估价技术报告;7、土地使用证原件或批复;8、房地产权证书原件(已前期办理的提供,未办理的不用提供);9、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复印件);10、房地产权登记、抵押、查封查询证明;11、土地抵押、查封查询证明材料(由市局查询);—15—12、项目相关的竣工验收手续资料;13、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合格证明;14、数字化用地红

8、线图一式三份(用地单位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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