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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2-03
《县物价局在全市发改系统座谈会典型发言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建议》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县物价局在全市发改系统座谈会典型发言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建议大善县发改委县级物价工作事关国计民生,不仅是政府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而且也是最贴近基层,最贴近群众的基础性工作。但随着经济转轨实现价格市场化后,市场价格秩序混乱的问题一直得不到很好的解决,市场价格忽高忽低既危害了消费者、生产经营者的权益,又阻碍了市场机制的健康发展,大大影响了政府部门在老百姓心中的形象。究其原因,除了市场体系不健全、价格法律、法规不完善外,政府的价格管理调控手段单调,政府价格管理机构的设置,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和制约着价格管理职能工作的发挥。一、2016年物价工作完成情况我县2016年共征
2、收价格调节基金502万元;办理价格评估案件317起,涉案标的5464万元;立案检查价格违法单位13个,查处违价金额63万元,退还消费者20万元,没收26万元,罚款2万元,上缴财政28万元;审验《收费许可证》90个,办理《收费许可证》6个,变更收费项目3个;成本调查共完成小麦、玉米、花生、蔬菜等4个品种的成本收益直报调查和3项专项调查。二、当前价格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一)机构设置体系。机构改革前物价部门由政府直管,是一个独立整体。机构改革后,物价部门不再独立,执法主体由物价部门变为发展改革部门。1、执法主体地位削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价局是政府
3、价格主管部门,是价格执法主体,但目前我县的格局已不是价格主管部门,也就不是一个完整独立的法人机构,从而给价格行政执法及工作开展带来了不利影响。2、人员编制问题迟迟得不到解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行政执法必须是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但我县物价工作人员身份一直未得到确认,虽然在管理上按公务员进行管理,但在工作经费、人员晋升、晋级等又按事业编制管理,从而造成了物价工作人员不安心工作,思想混乱。3、力量薄弱,人员结构老化,不利于价格管理工作的开:和队伍建设。目前,县级物价工作管理地域较大,由于人少,工作上就只能应付了事,特别是对农村市场的价格管理仍处于真空地带。另
4、就是人员结构老化、文化水平偏低、物价专业人才缺乏,新生力量得不到补充,很不利于队伍建设和工作的正常发挥。4、价格检查工作存在“三难现象”。①、价格违法检查难。一是价格违法和乱收费行为的手段更加隐蔽。一些单位通过高科技手段和复杂的收费系统,采用各种手段侵害消费者权益和逃避检查。比如电力、电讯等行业都有较为完备的收费系统软件,财务处理也采取了电算化,其交易记录、收费记录有的甚至可以更改,这样一来,价格监督检查取证和检查带来了很大的困难。二是价格违法行为日趋隐蔽。随着价格监督检查工作的逐步深入和检查力度的不断加大,一些不法经营者千方百计出招来对付检查,设置种种障碍
5、,加大了检查的难度。②、价格违法检查处罚难。一是抵制、拖延检查。虽然有些价格违法单位勉强接受了检查,但对检查出来的材料不予签字认定,或者采取拖延的办法来抗拒处罚,有的甚至通过寻找关系网给检查部门予以施压,以逃避处罚。二是干预价格处罚。目前价格执法的行政管理模式是块块管理,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人、财、物都隶属当地政府。如果被检查单位是同级政府的其他部门、或是有价格行为的与当地经济发展关系密切的企事业单位,涉及单位常常从自身利益出发,违法设立各种收费项目来增收,一旦被价格监督检查部门查处,为减轻处罚便会寻求庇护,给检查工作造成很大的困难,往往从本单位利益考虑,对价格
6、部门的处罚进行干预,造成价格执法不能依法行政,处罚困难。③、价格检查处理执行难。价格检查处理执行难是一直困扰价格监督检查部门的老大难问题。一是很多被检查单位虽然承认了价格违法的错误事实,但在执行处罚收缴违法所得的时候,这些单位或以其经营亏损无力缴纳,或以单位经费困难等理由拖欠罚没款,以求最终能不了了之。收缴问题亦普遍困难。二是按照现行的价格法律,价格执法缺乏强硬手段,只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由于法院执行周期长,还要支付执行费用,使得价格执法成本明显增大。收缴难的最终结果是价格行政执法人员面临的法律风险“被增大”,这是悬在价格行政执法人员头上一把最锋利的“剑”,
7、这个问题得不到解决,价格行政执法就处在两难的境地,最终将会失去应有的地位和作用。(二)现行的市场价格调控管理办法落后。往往市场价格有剧烈波动时,没有配套的管理手段,如没有建立重要商品储备,只能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无法形成有效的管理效果,造成了物价部门对一些商品的涨价行为无法采取有效的办法制止。三、对策与建议(一)进一步理顺价格管理机构。价格机构作为政府主管价格的行政机关,其机构设置形式的多样性,实践证明,弊大于利。因此,政府要实施有效的价格管理,就要完善价格管理机构,解决价格管理的混乱问题。首先是在《价格法》修改时应将价格工作的职能定位、机构的地位、设置形式、
8、规模等在法律上给予明确,尽可能上、下保持一致,以利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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