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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节固体废物环境影响评价一固体废物分类及源项调查(一)固体废物按来源可分成三大类:工业固体废物:城市生活垃圾农业固体废物10-1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1998年7月1日实施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我国危险废物分为47类1对大气环境的影响2对水环境的影响3对土壤环境的影响(三)污染物对环境的影响二固体废物的环评主要内容及特点(一)环评类型与内容1污染源调查2污染防治措施的论证3提出最终处置措施方案(二)固体废物环评的特点从产生、收集、储存、运输、预处理到处置全过程控制三
2、相关环境法律法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8号令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固体废物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和放射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不适用本法。第二章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第十二条建设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项目以及建设贮存、处置固体废物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面对建设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和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环境污染的措施
3、,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审批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方可批准该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任务书。第十三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确定需要配套建设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的验收应当与对主体工程的验收同时进行。第三章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十六条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
4、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第二十三条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应当向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经固体废物接受地的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第二十四条禁止中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第二十五条国家禁止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限制进口可以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第二节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第二十六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工业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作出界定,
5、制定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技术政策,组织推广先进的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生产工艺和设备。第二十七条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研究、开发和推广减少固体废物产生量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公布限期淘汰产生严重污染环境的工业固体废物的落后生产工艺、落后设备的名录。第三十三条露天贮存冶炼渣、化工渣、燃煤灰渣、废矿石、尾矿和其他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设置专用的贮存设施、场所。第三节城市生活垃圾污染环境的防治第三十九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贮存、运输、处置设施。第四十条建设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必须符合国务院环
6、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环境保护和城市环境卫生标准。第四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处置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垃圾,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第四章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特别规定第四十二条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第四十三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规定统一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鉴别方法和识别标志。第四十四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第六章附则第七十四条本法中下列用语
7、的含义:(一)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建设、日常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污染环境的固态、半固态废弃物质。(二)工业固体废物,是指在工业、交通等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三)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在城市日常生活中或者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四)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五)处置,是指将固体废物焚烧和用其他改变固体废物的物理、化学、生物特性的方法,达到减少已产生的固体废物数量、缩小固体废物体积、减少或者消除其危险
8、成分的活动,或者将固体废物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场所或者设施并不再回取的活动。第七十五条液态废物和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