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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2-03
《洪江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对被申请执行人周基云、李有兰强制执行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一案》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学习部虽人员较少,但各干部和干事都能遵循踏实做事的原则,注重效率,有良好的工作作风。学生干部在实际工作中不断得到锻炼,自身能力在锻炼中不断得到提高。洪江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对被申请执行人周基云、李有兰强制执行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一案洪江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对被申请执行人周基云、李有兰强制执行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一案 洪江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XX)怀洪行非诉执字第2—3号 申请执行人:洪江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在湖南省洪江区新民路181号。 法定代表人:邓雄,该局局长。 被申请执行人:周基云,男,1
2、966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略),身份证号码(略)。 被申请执行人:李有兰,女,1967年6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略),身份证号码(略)。开学初,学习部准备新干事招收计划和相关资料,但由于某些特殊原因,这项工作告一段落。本部也与团委学习部负责了校宣传栏更新工作,并安排了义工进行每日更新报纸学习部虽人员较少,但各干部和干事都能遵循踏实做事的原则,注重效率,有良好的工作作风。学生干部在实际工作中不断得到锻炼,自身能力在锻炼中不断得到提高。 申请执行人洪江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对被申请执行人周基云、李有
3、兰强制执行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理查明,被申请执行人周基云、李有兰于1989年2月结婚,1989年12月15日合法生育一男孩,二被申请执行人已不具备再生育子女的法定条件。然而被申请执行人又于XX年8月3日在怀化市辰溪县辰阳镇医院生育一男孩。申请执行人洪江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XX年1月17日向二被申请执行人送达了洪区计生征决字(XX)第12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责令二被申请人在收到该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共缴纳社会抚养费人民币元,如逾期不缴纳,则依法加
4、收滞纳金,同时告知了二被申请人有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的权利。二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既没有申请复议,也没有向人民法院起诉。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洪区计生征决字(XX)第12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 本院认为,二被申请执行人在不具备法定再生育的情况下仍然生育二孩,其行为已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应承但法律责任。申请执行人洪江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的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
5、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强制执行洪区计生征决字(XX)第12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开学初,学习部准备新干事招收计划和相关资料,但由于某些特殊原因,这项工作告一段落。本部也与团委学习部负责了校宣传栏更新工作,并安排了义工进行每日更新报纸学习部虽人员较少,但各干部和干事都能遵循踏实做事的原则,注重效率,有良好的工作作风。学生干部在实际工作中不断得到锻炼,自身能力在锻炼中不断得到提高。 二、限被申请执行人周基云、李有兰于收到本裁定书十日内自动履行洪区计生征决字
6、[XX]第12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将社会抚养费人民币元交至洪江区人民法院计划生育非诉案件执行室),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本案执行费200元,由被申请执行人周基云、李有兰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金波 审判员周雄 审判员刘志刚 二OO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李伟 开学初,学习部准备新干事招收计划和相关资料,但由于某些特殊原因,这项工作告一段落。本部也与团委学习部负责了校宣传栏更新工作,并安排了义工进行每日更新报纸学习部虽人员较少,但各干部和干事都能遵循踏
7、实做事的原则,注重效率,有良好的工作作风。学生干部在实际工作中不断得到锻炼,自身能力在锻炼中不断得到提高。 开学初,学习部准备新干事招收计划和相关资料,但由于某些特殊原因,这项工作告一段落。本部也与团委学习部负责了校宣传栏更新工作,并安排了义工进行每日更新报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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