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doc

山东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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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鲁理工大政发[2005]63号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2005年第21号令),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读的全日制普通本科生、专科生和研究生。第二章 处分种类第三条学生违反校纪,视其情节,给予纪律处分。处分分以下五种: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第四条留校察看一般以一年为限。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由学生所在院(部)负责考察,在察看期间无新的违纪行为者,察看期满后,可按期终止;

2、有突出表现者,经本人申请,院(部)审核,学校批准,可提前终止(察看期不能少于6个月);经教育不改或另有违纪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对毕业班学生一般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第三章违纪行为和处分第五条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和校园秩序,有上述行为之一者,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第六条对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者,给予以下处分:(一)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被公安机关处罚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含记过,下同)处分。(三)违反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被司法和公安部门认

3、定,但不予处罚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下(含记过,下同)处分。第七条对打架者,给予以下处分:(一)肇事者1、虽未动手打人,但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2、动手打人未造成伤害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3、动手打人,致他人轻微伤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4、动手打人,致他人轻伤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二)策划者1、策划、怂恿他人打架斗殴,未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2、策划、怂恿他人打架并造成不良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三)其他参与者1、动手打人未造成伤害后果者,视其情节,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

4、处分。2、致他人轻微伤者,给予记过处分。3、致他人轻伤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4、以“劝架”为名,故意偏袒一方,促使事态扩大或造成伤害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四)作伪证者在调查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故意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五)提供凶器者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伤害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伤害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六)因打架斗殴导致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者,除受到相应纪律处分外,还应向受害者赔偿经济损失。(七)群体性斗殴的主要成员及首先动手打人、蓄意蛊惑他人、扩大事态或持械斗殴造成伤害的,加重处分。第八条对聚众赌博者

5、,除没收赌具、赌资外,分别给予以下处分:(一)参与赌博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二)多次因赌博受到学校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三)为赌博提供场地、赌具、赌资者,给予记过处分;同时参与赌博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四)组织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五)由此引起打架、斗殴或造成其他不良后果的,参照有关条款从重处分。第九条收看、复制、传播淫秽物品或散布、传播反动言论、封建迷信者,给予以下处分:(一)收看淫秽书刊、画报、录像、光盘、黄色网页或其他淫秽物品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二)制作、复制、传播或隐匿不交

6、淫秽物品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三)散布封建迷信,制作、张贴或传看封建迷信、反动书画、传单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四)参加反动、邪教组织,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第十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吸食毒品者,容留、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吸食毒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十一条违反国家、学校网络管理规定,扰乱网络管理秩序,视其情节给予相应处分:情节轻微,经教育能改正者,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尚未造成恶劣影响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或经教育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第十二条偷窃、诈骗公私财物

7、者,除退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一)作案未遂或作案价值5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二)作案价值500元至2000元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三)作案价值2000元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四)为偷窃、诈骗提供消息或工具,或进行掩盖、提供伪证、窝赃、销赃等活动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五)对违反学校水电管理规定,通过各种方式盗窃学校水电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六)多次作案或性质恶劣者,加重处分。第十三条故意损坏公物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根据损坏公物的价值、影响及产生的后果,给予警告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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