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诉讼实践中的疑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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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诉讼实践中的疑难问题论文关键词:有限公司 股东知情权 诉讼实践  论文摘要:出具拒绝查阅的书面通知是公司的法定义务,如若在法定期限内公司怠于履行书面答复义务,应当视为公司拒绝查询,股东即有权提起知情权诉讼,而无需以公司的书面答复为程序性前提。公司对会计资料负有保管义务,应时账目不全是否存在过错进行举证,如果没有合理理由证明不存在过错,应承担赔偿后果,弥补股东知情权事实上无法实现的损失。在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诉讼实践中,存在较多程序性疑难问题,实务部门的办案人员存在认识分歧,有必要选择实践中争议最大的若干问题进行研究,提出司法解决办法,供办案部门参考。  1知情权

2、受到侵犯时如何计算诉讼时效公司章程规定了公司向股东定期提供会计报告,故其告知股东公司信息的行为具有连续性,直接导致公司侵犯股东知情权的侵权行为具有连续性,股东在提起知情权诉讼之时,实际上仍然处于知情权受到侵害的状况中。此种情况下,股东提起知情权诉讼并未超过诉讼时效。将与知情权有关的侵权行为解释为持续性行为,以此延续知情权司法保护的时间,符合股东与公司之间信息不对称的实际状况,有利于在诉讼时效层面实现权利配置的公正。  2如何认定有限公司股东提起知情权诉讼的前提  公司法规定:公司拒绝提供查阅(公司财务会计账簿)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询。这意味着股东提起知情权诉讼(

3、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前提是公司拒绝提供查阅。基于此,实践中有一种观点指出:股东只有在公司拒绝提供重要文件供其查阅和拒绝出具查阅公司会计帐簿的书面答复时,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知情权诉讼。但是,是否出具拒绝查阅的书面答复取决于公司,多数情况下公司都不会给予书面答复。若按照上述观点进行实践操作,股东是否能够在程序上提起知情权诉讼完全由公司的一纸书面拒绝控制,显然缺乏合理性。此外,公司法规定,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询,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故出具拒绝查阅的书面通知是公司的法定义务,如若在

4、法定期限内公司怠于履行书面答复义务,应当视为公司拒绝查询,股东即有权提起知情权诉讼,而无需以公司的书面答复为程序性前提。知情权诉讼的启动不能以公司的相关行为为导向,否则即等同于以公司的意志限制知情权的保护.  另外值得注意的问题是,知情权诉讼中经常出现股东与有限公司之间就公司是否拒绝提供查阅的实施产生争议。股东提起知情权诉讼,当然地认为公司并没有按照法律规定或者章程约定,向其提供财务会计账簿等文件;公司在答辩过程中,通常论辩自己完全按照法定或者约定要求提供相关公司信息资料,只是股东拒不签收。笔者认为,原告、被告对于与有限公司知情权相关的公司信息资料是否如期送达股东以及具体传递的方

5、式,无法达成一致口述的,其直接结果是难以确定原告是否实际行使知情权。然而,公司知情权的义务主体应当负有证明其充分披露信息的责任。若公司存在未正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等事实,便更加能从侧面印证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保护不力。故应当认定公司并未为股东提供查询。  3如何处理股东知情权诉讼中会计师事务所的诉讼地位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应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股东知情权诉讼实践中,一些股东在提起知情权纠纷诉讼时,将为公司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作为第三人。笔者认为,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应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但该审计行为系公司与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之间依据委托审计合

6、同关系而产生,与股东对公司行使知情权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法院在股东与公司之间的知情权纠纷诉讼中,只需判决公司是否向股东提供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即可。至于该财务会计报告是否经依法审计、由哪家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审计结果是否依法、客观,不属于股东知情权诉讼范畴。股东对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会计报告有异议的,可依照公司法或章程的规定主张权利。此外,知情权司法实践中,股东行使知情权的过程中,经常出现了股东一方委托专业人员进行查阅的情况。股东需要根据查阅情况分析公司经营状况,以采取进一步措施维护自身及公司利益,这就要倚仗对所查阅的财会资料进行定量、定性的专业分析,需要专业的审计报告。然而,

7、并非所有的公司股东都具备财会专业知识,能独立看懂相关会计资料。故股东有权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代为查阅相关会计资料,通过专业知识的保障全面的维护自己的知情权。但会计师事务所并不能成为知情权诉讼的当事人。  4知情权诉讼的证据保全与诉讼费用实践中应当注意到的是,诉讼进程中,股东在遇有重大紧急事由时,如公司的帐薄可能面临篡改、销毁等情况下,股东可以向法院申请诉讼证据保全措施,由法院必要时应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诉讼之前,股东可以提出诉前证据保全。为了保障少数股东掌握和运用法律规范维护自己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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