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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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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从严从实管理干部,切实做好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工作,根据中组部《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办法(试行)》、省委组织部《关于贯彻落实<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办法(试行)>的实施细则》,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办机关副处级(含副处级)以上干部、法制研究中心相当于县处级副职以上的干部和已退出现职、但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干部应按照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人事处负责将处级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及时录入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
2、告系统,上报省委组织部。 第三条抽查核实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组织实施,人事处在办党组领导下,负责处级干部个人事项报告抽查核实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第四条抽查方式包括随机抽查和重点抽查。 第五条随机抽查在每年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材料汇总工作结束后集中开展一次。按报告人数10%的比例由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系统随机抽取(已随机抽查核实过的领导干部,三年内不再确定为随机抽查核实对象)。人事处负责人操作系统,分管人事工作办领导现场监督,抽取结果报办党组主要负责同志核准。 第六条重点抽查根据工作需要进行,主要包括: (一)所有拟提拔为副
3、处级及以上干部(考察对象为科级的先填报个人有关事项); (二)拟推荐列入厅级后备干部人选对象; (三)接到涉及领导干部个人报告事项的举报,需要核实的; (四)在巡视工作或干部考核考察中,群众对领导干部涉及个人报告事项的问题有反映的; (五)其他需要重点抽查核实的。 重点抽查对象的确定,由人事处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建议名单,报办党组主要负责同志核准。 第七条按照“凡提必核”要求,办党组研究确定拟提拔考察对象后,人事处将其列为重点抽查对象。核查比对工作未结束,不得提交党组会研究拟任人选。 第八条抽查核实对象确定后,人事处将抽查核实对象及其配偶、子女
4、的姓名、身份证号码等基本信息提供给省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处开展核查工作。 第九条人事处负责将省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处反馈的查询结果与领导干部的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情况进行逐项比对。如发现领导干部本人报告的个人有关事项情况与查询结果不一致,或者与群众反映的情况不一致,需要进一步核实的,报办领导同意,可以采取其他核实方式,包括: (一)到有关单位查阅、复制载有与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相关的信息资料; (二)与领导干部本人进行个别谈话,要求其就有关情况进行说明; (三)与领导干部的亲属、同事等关系比较密切或者可能知情的人进行谈话,了解领导干部的个人有关事项情况;
5、(四)根据领导干部报告的情况或者有关职能部门提供的情况,或者群众的反映,到有关房屋所在地、配偶子女投资企业所在地等进行走访察看。 第十条根据抽查核实结果,报办领导同意后,分别采取以下方式处理: (一)对抽查核实结果与领导干部填报个人有关事项材料内容一致的,予以归档; (二)对漏报或者填报不规范的,要求重新填报或限期补报; (三)对不如实填报或者隐瞒不报的,不得提拔任用、不推荐列入后备干部名单,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四)对发现有明显违规问题的,责令其限期纠正; (五)对涉嫌违纪违法的,根据有关规定移交纪检监察机
6、关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参与抽查核实工作的有关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保密纪律。对抽查核实工作中掌握的相关信息应严格保密,不得擅自泄漏、随意扩散。对抽查核实工作的有关情况,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公开发表文章、意见、讲话或者接受媒体采访。 第十二条对在抽查核实工作中出现违反纪律要求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或者调离岗位、免职等处理;构成违纪的,要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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