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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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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论人格权商品化的发展与民法保护 中图分类号:D923(二)德国人格权商品化的发展 19世纪德国著名学者基尔克提出了人格权商品化理论。基尔克认为某些具体人格权同时也是财产权,一般人格权也应当同时包含精神利益和物质利益两个方面。不过其理论并没有被立法和司法实践采纳。在19世纪末期,虽然立法者已经注意到非法利用他人姓名或肖像以获取利益的行为是客观存在的,但对此也并没有给予重视。自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随着人格权观念的发展以及对人格权保护的加强,德国司法实务和民法理论越来越重视人格权的商品化的问题,利用自己的人格特点在市场中获利的行为不再被认为仅仅是不道德的,而且也是违反法律的行为
2、。在著名的PaulDahlke一案中,德国联邦最高法院认为,在广告中使用名人的肖像的,在很多情况下只有通过全额费用才能够获取对方的同意,从而在法律上承认了人格权市场化的行为。 面对人格权的商品化问题,德国采用了统一的权利模式,即利用通过对传统人格权制度予以新的解释,拓展传统人格权的内涵对商品化的人格权予以保护,这一做法的好处在于既保持了传统人格权理论的延续和稳定,又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现实问题。但是其缺陷在于并未对传统人格权理论进行重构;所以其在立法,司法和学理上对人格权的财产性,可转让性,可继承性的承认是有限度的,是在传统人格权理论和制度基础上的承认,现实的做法也会始终面临传统
3、人格权理论的诘问而形成一个无法克服,无法突破的障碍。同时,对人格权财产利益的保护也就不那么明确和全面。总之,根据统一的权利模式,德国判例,学说承认了人格权的商品化,而这种人格权商品化也成为德国民法中人格权法的一个发展趋势[6]。 (三)我国人格权商品化的发展 在我国,由于市场经济的发展,人格权与财产权结合在一起尤其是名人的姓名,肖像等具有特殊的吸引力,对产品的促销能产生巨大的推动作用,因此,人格权商品化现象越来越普遍。但是,由于立法的滞后,自然人或法人的人格权常常遭到非法利用。模仿美国总统奥巴马的形象出现在中国商品的广告上,在中国的电视画面中谈笑风生,推销中国的商品;在某
4、些风景名胜区,有人模仿毛泽东,蒋介石的形象,招揽生意;一些艺人,如赵本山,谢霆锋,刘德华,彭丽媛,与他们的名字谐音的赵本衫,泻停封,流得滑,膨立圆分别被注册为衣服,止泻药,涂改液,丰乳霜的商标。不但自然人的人格标识被广为应用于商业领域,一些享有声誉和知名度的法人或组织也未能幸免,某大学的人文环境已成为相邻的房地产开发商的楼盘宣传的重要内容[7]。面对我国广泛存在的非法使用民事主体人格标识的侵权行为的现实,立法上没有相关规定,司法实践中操作起来处处碰壁。在理论上,一些学者尽管在努力探讨这个问题,但力量弱小,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 三、人格权商品化的民法保护 鉴于人格权商品化在
5、我国社会生活中出现的问题,参照美国和德国对人格权商品化的不同的保护模式,汲取这两种保护模式中的精华,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民法应作调整对这一新问题加以保护。 (一)在一般人格权中,增加保护自然人人格标识的商业价值的规定 在一般人格权中加入对自然人人格标识商业价值保护的规定,可以起到以下作用,首先,为人格标识商业价值的保护提供一个弹性的空间。即便通过不断完善可以使人格权法对当前社会中出现的人格权商品化现象全部予以调整,但这样的立法仍是不完善的。商品经济在发展,商家们绞尽脑汁的使自己的宣传成本最小化,法律是无法也不可能对这些尚未出现的侵权行为制定调整规范的,因此,有必要确认自然人
6、人格标识中的财产价值,并将它作为当事人的一种合法权利写入人格权总则中,这样就不会使那些新出现的人格权商品化问题无法可依,也可以节省立法成本。其次,起到一种价值导向的作用。当前现实生活中有关名人形象侵权的纠纷越来越多,但是这些受害者的正当权利却得不到司法救济;其原因主要在于我国现行人格权法主要保护精神利益,基本上不直接涉及人格标识的财产利益。随着大众传媒,商业广告的发展,自然人特别是名人的姓名,肖像等人格标识有助于提高商品的知名度,增强商品的影响力,形成巨大的明星效应,这里面必然包含巨大的财产利益,这说明人格权不再是与财产隔绝的纯粹精神性权利,因此,在总则中确认人格权的财产性意
7、味着对传统人格权的突破,意味着人格权的立法价值从单一的精神利益的保护向精神利益与财产利益双重保护的转变。最后,为财产损害赔偿提供了法律根据。当前的人格权纠纷,权利人只能得到极少的精神损害赔偿,甚至得不到任何赔偿,主要因为我国现行立法并没有明确承认人格标识所含有的商业价值。因此,确立人格标识的商业价值在人格权法中的独立地位,为权利人请求财产损害赔偿提供了可能。 (二)完善姓名权,肖像权等人格权制度 1.扩充人格权的主体范围 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文化水平的提高,为了满足人们多种多样的需要,尤其是娱乐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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