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河南省通信条例【征求意见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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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河南省通信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维护通信市场秩序,保护通信消费者和通信业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通信安全,推动全省通信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通信有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通信,是指利用传统电信和互联网系统,传输、发射、接收或者处理语音、文字、图像、符号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信息的活动。通信活动涉及广播电视、邮政、无线电、新闻、出版、教育等网络信息服务的,还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三条【管理体制】省通信管理机构

2、负责本省行政区域通信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工业和信息化、广播电视、网络管理、无线电、城建、国土资源、公安、环保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通信业的相关工作。第四条【监管原则】省通信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17-在通信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鼓励公平竞争、引导资源合理利用。第五条【设施属性】通信设施属于公共基础设施,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破坏通信设施,不得危害通信设施和网络的正常运转。第六条【安全原则】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通信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七条【建设规划】县级以上人

3、民政府应当将通信设施建设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为通信设施建设提供便利条件,在规划、建设、用地、用电等方面给予支持。第八条【规划编制】省通信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本省通信行业发展规划,并监督检查规划的执行。省通信管理机构在编制通信设施专项规划时,应当遵循统筹协调、集约建设的原则,履行协调责任,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17-省通信管理机构应当指导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通信设施专项规划,经省辖市、省直

4、管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九条【建设用地】通信铁塔、基站、地下管道、光缆、杆路等通信设施建设在不改变其用地范围内土地权属和使用性质的条件下,通信设施建设单位可以采用租赁等方式解决。第十条【配套建设】下列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建设通信设施:(一)城市道路、高速公路、轨道交通、铁路;(二)机场、车站;(三)学校、医院、文化体育场馆、景区;(四)公共机构办公场所、大型商场、城镇居民住宅小区、具备条件的农村居民住宅小区;(五)其他大型建设项目。前款所列建设项目内的通信设施建设应当纳入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同步施工和验收。所需经费纳入建设项目概算。未按前款规定建设的

5、,住建部门不予竣工验收。第十一条【无偿开放】在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公共机构,以及住宅区、市政设施、公路、铁路、机场、地铁、桥梁、景区建设通信设施,产权人、管理人和使用人应当向通信设施建设单位开放,并提供通行便利。公共机构和政府全额出资的企业所属建筑物以及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设施,应当无偿开放。第十二条 【共建共享】新建、改建或者扩建铁塔、杆路、基站、传输线路、通信管道、室内分布系统等通信-17-设施应当实行共建。已有铁塔、杆路、传输线路、通信管道等通信设施应当开放共享,不具备共享条件的应当采取技术改造、扩建等方式进行共享。省通信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制定通信

6、设施共建共享办法。通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执行通信设施共建共享有关规定,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第十三条【平等进入】办公和住宅小区及商住楼等民用建筑的开发者、所有者、管理者应当为通信业务经营者使用区域内的配套通信基础设施提供平等的接入和使用条件,不得收取进场费、接入费、使用费等费用。民用建筑的业主享有对通信服务的选择权。通信业务经营者不得与民用建筑的开发者、所有者和管理者签订具有排他性条款的协议,阻碍其他通信业务经营者提供服务。第十四条【拆迁和补偿】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改动或者迁移他人的通信线路及其他通信设施;因城乡规划建设、城区改造等情况必须改动或者迁

7、移的,应当征得该通信设施产权人同意,并依法给予补偿。改动或者迁移通信设施应当坚持先建设后拆除的原则,确保通信畅通。第十五条【设施安全】建设项目施工可能影响通信设施安全运行的,建设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事先告知通信设施产权人,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17-种植树木(含行道树)等高杆植物应当与通信设施保持安全距离。对在安全距离范围内再行种植高杆植物的,通信设施产权人应当告知其所有权人或管理人及时排除障碍;拒不排除的,由通信设施产权人予以修剪或砍伐。对再行种植的高杆植物不予补偿。第十六条【优化审批】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应当采用打包审批

8、的方式,进一步优化建设用地、基站环评等环节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第十七条【电磁辐射公示】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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