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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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实施后----案例纠纷法律分析一、如何认定劳务派遣与劳务外包案情简介2012年5月31日,刘某某在某市A企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门口担任保安值班期间,程某某因琐事激惹刘某某并与之发生冲突。后刘某某手持钢管追打已逃跑的程某某,击中其头部,造成程某某因外伤所致重型颅脑损伤等。随后,程某某被送往医院救治,期间共发生医疗费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232106.72元、辅助器具(轮椅)购置费605.40元。经鉴定,程某某构成重伤。刘某某系某市B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员工,B公司与A公司签订保安服务合同,刘某某被派遣至A公司担任保安工作

2、。程某某遂以健康权侵权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刘某某、B公司、A公司三被告承担赔偿责任。法律分析1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刘某某与B公司,A公司三方之间是何法律关系,是劳务派遣还是劳务外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是何种法律关系,用工单位与派遣单位(外包单位)之间是何种法律关系。不同的法律关系,责任主体及责任归则原则均不相同。1.原一审法院认为,B公司与刘某某之间的劳动合同、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保安服务合同能够证明刘某某与B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及其与A公司之间的劳务派遣关系。在劳务派遣期间,因被派遣劳动者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方即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方有过错的,承担相

3、应的补充责任。法律分析21.本案案发时,刘某某是由B公司派遣至A公司,为其执行保安工作任务,刘某某是在阻止程某某摆弄路障时与其发生冲突,故其行为仍与执行工作任务有关,属于履职行为的延伸,应由接受劳务派遣方即A公司对外承担侵权责任。刘某某自愿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于法不悖。B公司在选派刘某某的过程中,未能尽到足够的教育、培训和管理职责,对侵权行为的发生具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因此一审法院判决A公司作为用工单位应当承担80%赔偿责任,刘某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B公司作为刘某某的派遣单位,在派遣过程中存在过错,应当在20%的范围内补充责任。一审判决后,A公司、B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法律分析3

4、2、二审法院认为,劳务派遣是指由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然后向用人单位派出该员工,使其在用工单位的工作场所内劳动,接受用工单位的指挥、监督,以完成劳动力和生产资料的结合的一种特殊用工方式。而劳务外包是指企业将其部分业务或职能工作发包给相关机构,由该机构自行安排人员按照发包企业的要求完成相应的业务或工作。本案中,根据A公司与B公司订立保安服务合同以及B公司提供的员工手册、每周会议记录,可以证明A公司委托B公司对A公司厂区提供保安服务,B公司享有对劳动者和劳动生产的管理权,掌握对劳动及生产过程的管理控制,直接对厂区保安进行指挥、监督和管理。而A公司不直接参与厂区保安的管理,

5、不对厂区保安实施指挥、控制,也并不直接向劳动者发放劳动报酬。显然,刘某某、A公司、B公司三者之间不形成劳务派遣关系。刘某某与B公司构成劳动合同关系,A公司、B公司之间形成服务合同关系,而刘某某与A公司不构成任何直接的法律关系。刘某某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因工作原因与程某某发生纠纷致程某某受伤,鉴于刘某某系在履行职务过程中致人损害,该赔偿责任应由用工单位即B公司承担。刘某某自愿承担连带责任,应予以准许。法律分析4Cosemi根据本案纠纷发生的原因及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事实,程某某对其损害的发生也有一定的过错,可以减轻B公司的责任,故B公司应承担本案70%的赔偿责任。故原审法院认定刘某某、A

6、公司、B公司间系劳务派遣关系及确定的赔偿责任的分担比例,显属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因此根据侵权法、民诉法相关规定,判决B公司承担70%的赔偿责任,刘某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法律分析5--劳务派遣与劳务外包的联系与区别1.劳务派遣与劳务外包的共同之处是,用工单位都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2.二者的区别。(1)

7、劳务派遣的含义及特点劳务派遣是劳务派遣单位根据用工单位需要,派遣符合用工单位条件的劳动者到用工单位工作。它将本为一体的雇佣、使用环节分离,形成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受派劳动者三方关系。特点是劳务派遣企业“招人不用人”,用工单位“用工不招人”。劳务派遣一般由劳务派遣单位与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由实际用工单位向派遣劳动者给付劳务报酬,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劳务派遣单位与派遣劳动者之间,但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则发生于派遣劳动者与实际用工单位之间。法律分析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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